关于进场费的那点事

2013年08月14日 11:57  《中国商界》杂志 

  冯秋月 李晓辉 池丽华 周勇

  进场费的增减与商品价格不存在必然的相关性。在起草有关法律规范时,要特别关注市场分销渠道的发展变化,出台《条例》应该比《办法》更谨慎。

  进场费问题由来已久,商界、政界、学术界、舆论界各持己见,观点针锋相对。支持者认为进场费提高了产品分销效率,并刺激竞争;反对者则认为大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压榨供应商,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甚至认为进场费助推了物价上涨。后一种呼声通过政府高层领导的批示得到强化,2006年10月12日,五部委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五部委联合开展了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

   6月25日,商务部召集供应商、零售商、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部分专家,在南京召开了“零供关系立法调研”座谈会,其主要目的就是为起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准备。据了解,该起草工作也已经纳入今年的政府计划。一直“剪不断、理还乱”的进场费问题再次成了会上和业界关注的焦点。

  合法性早有界定

  进场费最初起源于美国。当美国工业开始依靠计算机时,美国的大型连锁超市开始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实际上,在当时的进场费是向供应商收取的用于支付编程的费用,因为增加或者减少一个产品都需要计算机程序员重新编码,大约为350美元。到后来,进场费就逐渐演变成为供应商为了取得新产品上架、陈列、销售的权利而向零售商支付的一笔费用。

  纵观国内外进场费问题的历史演变可以发现,这是一个具有深刻社会经济与技术背景的问题。尽管部分国家先后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规范,但有两点是一致的:认定进场费的合理性,主要通过合同法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禁止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保护公平竞争,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不是《反垄断法》,因为零售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任何一个零售商都难以达到市场垄断地位。

  在我国,有关部门对进场费的项目以及税收等也早已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早在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此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这表明政府从税法上确认了“进场费”的合法性。

  我国部分外资大型综合超市称,进场费(包括进场以后的其它费用)约占其综合收益的2O%左右,而大型连锁超市公司的年报显示,这个比例已超过4O%。可见,进场费已成为我国零售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非能保证25%左右的毛利率,否则,零售商不可能放弃进场费。这是客观现实。

  与涨价无关

  从跨国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年报来看,销售净利润率与净资产收益率这两个指标,供应商远远高于零售商。我国的情况也基本如此,联华超市近9年来的相关财务指标就很能说明这一问题。

  联华超市税前盈利称为“综合收益,包括三个方面:毛利额,这是销售净值与采购成本只差,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进销差价”;其他收益,包括招商收入、向供应商收费、加盟收入、其他等项目,主要是“向供应商收费”;其他收入,如存款利息、政府补贴、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可见,进场费是超市从供应商那里获取的“其他收益”的一部分。其他收益与商品销售额构成超市的总收益,总收益加上其他收入减去成本开支(销售成本,分销成本,行政成本,其他经营开支,财务成本)就是联华超市的经营盈利。

  进场费和毛利都是构成联华超市经营盈利的一部分。从表1可见:进场费占总收益的平均值是6.15%,这并不是一个很高的占比。其中,2006年进场费占总收益的7.46%,之后其占比还有所下降。这与《办法》实施的时间正好吻合,《办法》出台虽然没有大幅度减少进场费,但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图1显示:进场费与毛利的比例大约为1:2。2006年之前进场费占毛利的比例一直呈现上升趋势,直到2006年达到最高68.39%。2007年和2008年呈下降趋势,维持在52%左右,2009年的占比又上升到55.07%,2009年之后再度下降,到2011年占比为48.37%。

  总的来说,联华超市的进场费占总收益的比例并不高,但是收取的进场费费用和销售毛利最后却是经营盈利的好几倍,进场费是经营盈利的三倍左右,毛利收入是经营盈利的五倍左右。这说明零售企业对进场费的依赖程度很高,进场费已经成为弥补经营费用与获取经营利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来源。

  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零售业的核心竞争力与自营盈利能力并不是很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零售业的现状,在我国目前这是一个盈亏平衡点很低、经营费用很高、经营风险很大的行业,销售额的小额变动,对净利润会产生重大影响,经验数据显示,销售额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净利润就会下降9个百分点。所以,零售业需要依靠规模扩张、促销活动来提升销售额。对快速消费品来说,为了扩大销售额,提价策略的实施对零售业来说是十分谨慎的,零售商甚至采取各种措施来防止供应商的提价行为。

  可见,从行业现状来分析,零售商具有平抑市场物价的机制,进场费不可能助推物价上涨。

  零售商对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必然增加供应商的成本,但如果供应商在选择分销渠道时不选择零售商渠道,也同样需要开支相关的费用。从这一点来分析,进场费也不可能是助推物价上涨的直接原因,因为供应商在制定商品销售价格时无论选择何种分销渠道,都会有这笔费用预算。

  图2显示:联华超市的进场费的年度增长率从2006年42.35%下降到2007年的-9.35%,这是一个最低点,2008年达到高点之后,其后呈下降趋势。

  再看康师傅红烧牛肉面的市场价格则一直呈上涨趋势,2007年与2009年价格上涨分别达到13.33%和11.11%,2009年之后则又呈现下降趋势。联华超市进场费与康师傅牛肉面的价格变化之际,不仅不存在对应关系,而且显示出完全相反的变化:在2007年进场费的增幅下降时,康师傅牛肉面的价格却大涨了13.38%;2008年进场费的增幅上涨时,该商品的价格增幅却只有5.88%,价格增幅比上年下降了7.5个百分点!以后三年,该商品价格的年增幅均较大幅度地超过了进场费的增幅。

  上述分析虽然反应是进场费与单个商品之间的关系,但从这个典型事例说明:至少康师傅牛肉面的价格上涨与进场费不存在必然的相关性,而此类商品也正是收取进场费的重点商品。如果收费重点的商品的价格上涨与进场费不存在相关性,更何况其他商品。进场费是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影响商品零售价格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进场费。

  实际上,零供双方的交易行为,主要是通过市场博弈来达成的。无论是“店大”还是“客大”,在交易过程中都难以达到单方面垄断的地位,只有通过双方的博弈与让步,才能最终达成合作意愿,因为零供双方既存在矛盾,有利益不一致的地方,也具有双方一致的利益点,如扩大市场销售。只有双方合作,才能达成互利共生的目标。

  零供协同新时代

  从根本上说,我国超市目前的盈利模式有待改进。随着销售渠道的多元化发展,超市等传统渠道的优势地位也在下降,如果不改变盈利模式,不提升竞争实力,尤其是商品自营能力与服务能力,就很难再维持现有的盈利水平,甚至会出现大面积的亏损与倒闭。为此,当前紧张的零供关系格局必须改变。

  提升商品自营能力。通过加快商品周转获得盈利,这是国际零售业的主导盈利模式。为此,有两点特别重要:一是优化供应链管理,完善采购体系,培养采购人才,待顾客采购,为顾客选择最有价值的产品。二是要大力开发“自有品牌”,通过高毛利高质量高价值的自有品牌商品的开发与销售,提升商品的获利能力。

  规范收费项目与收费行为。根据2011年12月26日,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超市需要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规范收取进场费:(1)超市要公开相关进场费的收费内容。收取的促销服务费只能包括以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2)禁止违规收费。禁止向供应商收取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费用。(3)落实明码标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

  虽然上述条款还需要不断完善,但对于企业来说,应尽可能规范运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供应商,这样做既有利于获得供应商的支持,也有利于连锁企业内部控制,以避免采购与营运环节的不经济行为的高频率发生。

  供应商要树立风险意识,量力而行。渠道开拓与市场拓展都存在投资风险,进入流通渠道,对供应商来说,要比对分析,循序渐进,如果盲目投入,很有可能血本无归,进入市场的前期一定要在市场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中期要积极配合做好促销活动,把销售做大,到后期要把重点放在建立零供双方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供应商对自己缴纳的进场费要进行合理规划,通过调查和谈判,对增加投资的进场费要精细管理。

  立法要谨慎。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进场费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只是需要政府在规范进场费的收取方面做出法律的规定并且严格依照实施。在美国,1936年国会就专门出台了《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即《连锁商店价格限制法》)。该法案规定:对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不许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禁止向供应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费用,对供应商不能采取大小有别的政策。法国2001年颁布《新经济调整法》,对零售商收费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作出明确规定。英国2002年3月实施《超级市场执业准则》,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作出规定。日本2005年出台的《大规模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中的特定不公平交易方法》等,这些法律都对零售商收费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国流通渠道正在发生显著变化,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限制“店大欺客”行为,也要注意防止“客大欺店”的行为,更要规范网络零售商的收费行为。

  进场费已经不仅仅是供应商选择分销渠道时向零售商支付的“入门费”,它已经演变成为一种为了共享渠道服务而必须开支的各种费用的总称。这一费用的增减与商品价格不存在必然的相关性。在起草有关法律规范时,要特别关注市场分销渠道的发展变化,出台《条例》应该比《办法》更谨慎。

  本文为上海商学院《“通道费”与零供关系》课题的阶段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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