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丽娜:董秘需要职业精神

2013年07月11日 23:30  《董事会》 

  文/本刊记者 严学锋

  “很多岗位包括董秘都需要职业精神,就是能站在比较职业的角度来履职、发表意见,这一点,对董秘非常重要。”

  当上董秘,最初出乎于丽娜的意料。

  1992年,她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即加入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基层做合同管理、法制宣传工作,一干就是5年。由于一拖股份筹备香港上市,于丽娜1997年调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法律工作,从中得到历练。其后她一直留在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法律、合规性工作,并于2006年成为董秘。一开始于丽娜觉得董秘岗位离自己很远,认为自己只是个普通工作人员,没定那么高的目标。如何看待用了将近10年实现的华丽转身?用她的话说有点“水到渠成”。

  由于自己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对规则的敏感度、合规方面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更有优势,这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健康运行是有帮助的。于丽娜对《董事会》表示,一旦发现可能存在的涉及合规、公司治理的问题,自己一定会跟董事长和管理层沟通。沟通的结果,或是被接受,或是不接受。如果是后者,在执行过程中就要以合规为底线,适当灵活处理。

  于丽娜对经理层同样开诚布公。经理层提出的东西,如果感觉有问题,于丽娜首先会找总经理沟通,同时建议经理层跟董事长做沟通。而和经理层的沟通,有时需要“借用”董事长。她说,这种借助是站在沟通工作、客观的角度,这么多年,自己跟董事长、总经理的沟通是畅通的。

   “很多岗位包括董秘都需要职业精神,就是能站在比较职业的角度来履职、发表意见,这一点,对董秘非常重要。”她说。

  “学法律的人,按规则办事、合规的意识比较强,能够在公司运行中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并在合规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大家才认可你的存在价值。”于丽娜说,“当然,董秘还不是完全的制衡作用,实际上是把公司治理机制推动起来。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达到公司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相互制衡、协调运转,促进公司发展。”。

  不少同行感叹董秘的地位有点尴尬,高管地位难以落实,对此于丽娜的看法是,“如果董秘只是限制在沟通、三会服务,确实会限制董秘对经营管理工作的介入,话语权会受到一些限制。这是我的一个切身体会。”她说,2012年下半年,公司让自己在经营上分管一些工作,她很痛快地接受,分管了公司股权投资。效果是,同样参加经理办公会,发表意见,原来更多是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并不能在执行层面更多地发挥作用,现在对相关问题的了解会更深入,发表意见的分量也增加了。“这样一来,我的能力、在公司的影响力都提升了。董秘的高管身份就做得比较实一些了。”于丽娜感慨,“确实是这样:有为才能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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