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里的中药能吃否

2013年05月02日 16:25  《中国商界》杂志 

  李玢岩

  禽流感的到来,使得金银花事件更为引人注目。食品饮料行业巨大波澜欲平又起。

  掀起波澜的,却由医药行业引起。近日,广州药业因用工业硫磺熏制的山银花杂质制药遭曝光。然而,当人们还在谈论此事时,负面新闻所涉材料山银花迅即向食品行业波及,凉茶企业配料用山银花代替金银花以节省成本。

  利用中药养生、保健在我国的百姓生活中已习以为常,中药也被广泛应用在食品、饮料、日常生活用品中。为保证使用中药安全性,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对食品中能添加什么中药有专门目录。然而,近年来,食品因添加中药而引起纠纷不断。

  李鬼充李逵事件

  对比加多宝、王老吉[微博]、和其正三家凉茶的配料表后可以发现,三家凉茶的配料表均为:水、白砂糖、仙草、鸡蛋花、布渣叶、菊花、金银花、夏枯草和甘草。

  一字之差,但金银花和山银花的药效却有很大差别。

  按照2010版药典规范,“忍冬科灰毡毛忍冬、红腺忍冬、华南忍冬或黄褐毛忍冬的干燥花蕾或带初开的花”被称为山银花。只有忍冬的花才能称金银花。

  一字之差,但金银花和山银花的药效却有很大差别。全国人大代表、九间棚公司董事长刘嘉坤曾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金银花是凉性的药材,而山银花却恰恰相反,是热性的药材。”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副研究员徐常青等专家联合完成的《正品金银花与同属几个近缘种忍冬微量元素分析与药性初探》一文中也指出,金银花药性属于寒性,山银花(灰毡毛忍冬)药性为热性。

  加多宝、王老吉等凉茶宣传中,“降火”是其一大卖点。既然如此,凉茶中如果使用了山银花,不但达不到其宣传的功效,反而会适得其反。

  一直以来,《中国药典》是我国中药标准体系的唯一法律依据,但《中国药典》主要在原材料使用和饮片标准上有所限定,在中药加工环节,仍存在很多盲点和灰色地带,中药产品的监测主要还是依赖企业自查和药监管理部门的监查通报。

  中药标准体系的缺失一直是制约中药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业内人士分析说,尤其在半成品加工环节,广西盈康无法通过准确的检验指标来确定有效成分的含量。“目前,中药的主要检测方法还是依赖人工检测,就是有经验的专家通过观察、品尝等办法判断原材料的好坏,至于有毒添加物,更是没有相关标准和成熟的检测办法。”

  “全民皆医”背后显危险

  中医药无疑可以称得上是我国的“国粹”,特别是中药所具有的预防、保健和对慢性病、老年病的调理作用,不但使其在临床上得到了广泛应用,在食品、饮料、洗浴等方面也都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和使用。但其间也暴露出来一些中药使用之乱象,特别是在“偏方治大病”的民间中医理念下,一些民间偏方、验方被口口相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造就了“全民皆医”的局面。

  中药的毒副作用也可以引起较强的人体不良反应。

  一般人往往认为,中药的毒性要小于西药,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中药的毒副作用也可以引起较强的人体不良反应,包括过敏反应和消化、呼吸、心血管、造血、泌尿系统等的损害。据临床统计,中药引起的肝损害甚至已超过了抗生素类药物所致的肝损害。规范的炮制可减轻或消除药物的毒性、烈性,减轻或消除药物的不良反应,尤其一些含有毒性成分的药物,在用药前必须经过严格规范的炮制。

  在非正当的传播方式下,中药的药用效果被放大,毒副作用却被忽视,比如许多人都知道人参具有滋补药效,却不知如果长期大剂量服用,可引起造血系统损害的不良反应甚至导致死亡。

  我国对中医、中药师设定了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食品添加中药更需严“把脉”

  在医院,中药房药师的职责,绝不只是“按方抓药”,而是要对中医师开出的处方进行审查,即所谓的“审方”。如果审查出医生开出的处方存在中药配伍禁忌,或超过剂量可能引起中药药源性损害的话,中药师有权将处方退回,让医师修改。

  对于在食品中添加中药来说,显然缺少了这道必要的关口。很多添加中药的食品、饮品,是生化专业的人员研发出来的,其研发的目的及追求的效果在于食品的风味、色泽、口感等,而所谓的“保健功能”只是对所含中药药效的生硬“移植”,比如菊花药性具有散风清热等功能,含有菊花的食品上就会被贯之以散风清热的保健功效。

  中医讲究个性化诊治,即使是同一种病也因症而异,而对于添加中药的食品或者饮品来说,似乎永远是“老少皆宜”、“谁喝都管用”。事实上,市场上最常见的凉茶类饮料很多都是由清热解毒的中草药制成,这些中草药偏寒性,并非人人都适宜喝,尤其是脾胃虚寒的人、老人、小孩、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即使是健康人,过度饮用凉茶类饮料,也会诱发胃肠道疾病。

  很多添加中药的食品、饮品,“保健功能”只是对所含中药药效的生硬“移植”。

  对于中药药理作用不太清楚的食品添加中药研配者和一般消费者来说,使用中药安全性的把握主要是依靠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食药两用”和“可用于保健食品”名录。2002年,卫生部曾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附加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以及“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而事实上,这些名单只是从中药药性常规而言的,比如“人参”也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之列,但大量食用仍然可能引起机体损害。

  “告知义务”盲区

  是药三分毒。基于中药的毒性而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侵袭,消费者得到充分的告知,才是其正确选择中药或者含中药制品的关键。

  这几年在医疗领域,“告知义务”被广泛提及,因医生违反“告知义务”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对于不属医疗领域的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主要成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也应当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含中药添加成分的食品,则几乎看不到副作用或者注意事项的说明。

  然而,关于中药毒副作用方面的告知义务,即便是在医疗界做的也是非常欠缺。比如在中成药的说明书上,药品生产厂家不完整列出药物组成,使医师和药师无从得知这种中成药所含成分是否和其他药物有配伍禁忌。最为严重的是,中成药说明书中很少提及不良反应及禁忌证,有人调查了56份中成药说明书,其中只有3份有不良反应说明,仅占5.35%,只有2份有禁忌证说明。而对于含中药添加成分的食品,则几乎看不到副作用或者注意事项的说明。

  对此,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丁海骧表示,中药配方知识产权是有关生产企业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挡箭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和有关药品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中药配方知识产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成了含中药产品毒副作用被消费者知情的“瓶颈”。

  长期的“暗箱操作”与“单方面宣传”,导致消费者对中药只知其用而不知其害,才会出现“因补伤身”这样适得其反的事情。

  丁海骧认为,我国是中医、中药的发源地,讲究“药食同源”,在食品中添加中药不能一棍子打死,而应该很好地发扬。但是我们也应该对专属的人群、不同的病患、特定的体质进行细分,更应该在中药使用上尽全面的、通俗的、真实的告知义务,还消费者知情与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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