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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益与道德的博弈中吹哨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24日 20:40  《新财富》

  由于被内部员工揭发,全球第三大制药商葛兰素史克因虚假广告被处以30亿美元的罚款,作为检举人的“吹哨者”也因此获得不菲的奖金。道德在利益面前倾斜,也要靠利益去找回平衡。法律重赏 + “吹哨者” + 诉讼 = 治理方案,是美国社会公司治理的有效武器之一。

  2012年7月3日,《华尔街日报》以“葛兰素史克认罪,接受30亿美元罚款”为标题,详细报道了制药巨头葛兰素史克(GlaxoSmithKline)因为追逐暴利违反游戏规则被处以巨额罚款一案的细节。

  作为全球第三大、英国第一大制药商,葛兰素史克长期享有良好声誉。打开其中国官网,企业使命映入眼帘,“我们的总体追求是:让人们能够做到更多、感觉更舒服、生活更长久,从而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翻译得有些佶屈聱牙,但不失一个老牌英国药业巨擘的尊贵高雅。其企业使命不谈销售,不说利润,甚至不谈疾病和药品,不知道的人可能认为这是一家类似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的慈善机构。作为一个在美国生活多年的消费者,笔者本人和身边的同行们也都非常尊重这家著名的跨国公司。

  这么一家视“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为己任的公司,究竟犯下了何等的劣行?一言以蔽之,就是虚假广告和向管理机构隐瞒关于药品安全的数据和资料。也就是说,葛兰素史克撒了弥天大谎,既对消费者撒谎,也对政府监管机构撒谎,美国司法部称此案为本国历史上最大的一宗医疗健康欺诈案。国内媒体报道此案时多把“settlement”一词翻译为“和解案”,实在有失偏颇。“和解”是“不再争执,归于和好”的意思,而此案是地道的刑事诉讼,强调的是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国家的整体伤害,远比民事诉讼来得严厉。因此,这里根本没有任何“和解”可言,一方指控,一方服罪认罚,不是“不再争执”,而是“罪证如山,争执结束”,不是“归于和好”,而是“重罚罪犯,杀一儆百”。

  利欲熏心,不择手段

  葛兰素史克在美国市场的所作所为,与小说或是电影中的画面颇为类似:其把目标瞄准握有处方权的医生,以包括科罗拉多滑雪度假、欧洲游、麦当娜演唱会门票以及免费SPA等不同形式的“礼物”贿赂后者。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美国医生也不能免俗,于是笔下留情,胳膊肘就向葛兰素史克拐了过去。显然,医药分家也并不能保证杜绝劣行。

  这些还是雕虫小技,更厉害的是葛兰素史克面对广大消费者的洗脑广告。在美国,政府对消费者的保护非常严格,葛兰素史克这样一个在美国运作多年的公司,不可能不懂得其中的规章制度,但是暴利诱惑之下,它仍然选择了冒险打擦边球。

  此案共涉及葛兰素史克旗下的三种药品,其中两种是治疗忧郁症的帕罗西汀(Paxil)和安非他酮(Wellbutrin),以及治疗糖尿病的文迪雅(Avandia)。在美国,药品上市以及药效描述都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U.S.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批准,天花乱坠地夸大药效,被称为“商标外广告”(off-label marketing)。而葛兰素史克正是被指控非法宣传了帕罗西汀和安非他酮的治疗作用,声称前者适用于治疗未成年人忧郁症,而事实上此药被批准上市的使用范畴根本就不包括未成年人。美国的法律本身就有空子可钻,一方面药业公司打广告不能越雷池一步,一方面医生却可以视患者症状需求开处方,灵活用药。

  更为恶劣的是,葛兰素史克竟然亵渎科学,不惜雇用“专业医学枪手”(medical–publication ghost-writer),在医学杂志上发表文章,吹嘘帕罗西汀在临床试验中对儿童忧郁症子虚乌有的治疗作用。并且,文章一出,葛兰素史克的销售人员人手一份,天花乱坠地推销此药为治疗未成年人忧郁症的仙丹妙药。对于安非他酮,葛兰素史克又如法炮制,用高达30万美元的所谓“服务费”,收买了一位电台主持人,其负责的一档性咨询节目颇为火爆。此公在节目里建议患有忧郁症的听众服用安非他酮,因为“有助于改善性功能,或至少不会像其他治疗忧郁症的药物那样抑制性需求”。

  不仅如此,葛兰素史克还是个惯犯,四次因违规被罚。1998-2003年,该公司在明知FDA批准的使用范畴不包括未成年患者的情况下,多次违法向未成年患者推销帕罗西汀。并且,尽管该药物在临床试验中被发现有诱发自杀的可能,葛兰素史克的销售人员竟然还把免费样品送到儿科医生的诊所。此外,公司聘用广告和公关公司宣传安非他酮可以治疗肥胖症、多动症、药物上瘾和性功能紊乱。而无论是FDA的批准范畴或是葛兰素史克自己的临床实验,都没有把安非他酮与治疗这些疾病联系起来。有道是“是药三分毒”,葛兰素史克是药业的领袖,当然深得其要领,然而面对巨额销售额和利润,其却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

  立法治理,鼓励“吹哨”

  商人追逐利益,本无可非议。亚当·密斯曾说过:“我们的晚餐并不来自于屠夫、啤酒酿造者和面包师的善行,而是源于他们对自我利益的追逐。”可见逐利不但无可非议,还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但是人类历史也证明,这种自私的逐利本能一旦失去控制将会露出狰狞的一面。遗憾的是,葛兰素史克并非个案,利益和道德的博弈在商界每一个领域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发生。

  既然依靠公司内部治理并不能完全控制贪婪,当然就需要依靠法律来治理公司的社会行为。鉴于法规常常形同虚设,美国社会里有鼓励“吹哨者”(whistleblower)的商业习俗。所谓“吹哨者”指的是内部知情者检举揭发自己所在公司的不道德或非法商业行为,鼓励的方法是基于“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样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道德在利益面前倾斜,还要靠利益去找回平衡。在葛兰素史克诉讼案中被引用的是著名的联邦《虚假宣称(广告)法》(False Claims Act),又被称为《林肯法》(Lincoln Law)。该法规定,“吹哨者”可以收到罚款的15%-30% 作为奖励。美国的罚款动辄千百万,“吹哨”的奖励自然也是十分可观。然而,即使是在美国,检举揭发自己的公司也是要冒丢掉饭碗的风险的。美国的法律制度非常繁琐,雇主常常财大气粗请得起最好的律师,所以一场官司打下来可以耗费数年时间,足以让“吹哨者”时光耗尽、人财两空,所以大多知情者宁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虚假宣称法》的立法历史对今天的中国颇有借鉴意义。美国内战时期(1861-1865年),商业欺诈层出不穷,商人卖给南北双方的物资,包括了拉炮车的病骡马、瞎火的弹药和不能射击的步枪,商人逐利的贪婪本性暴露无遗,道德底线被一再突破,道德天平完全倾斜。于是在1863年,国会通过《虚假宣称法》,因为当时是林肯任总统时期,《林肯法》因此得名。这部法律的特点就是允许个人代表政府起诉非法商家,因此而得到的赔偿也可以分一杯羹。在这样的重赏之下,很难去判断“吹哨者”究竟是出于正义和社会责任还是被重赏所诱惑。但这似乎并不重要,如果结果是重惩了奸商,政府又得到了大头(70%-85%),何乐而不为?美国政府在1987-2008年的20年间依据此法获得罚款赔偿达220亿美元,而不少“吹哨者”也因此丰衣足食,功成名就。

  在葛兰素史克欺诈案中,扮演“吹哨者”角色的是该公司的广告宣传开发经理和地区副总裁。两个“吹哨者”以大量的证据和事实证明,葛兰素史克的欺诈行为给美国社会和军队的医疗保险体系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他俩所聘请的是以打“吹哨者”案件而闻名的Kelton and Phillips & Cohen律所,该所曾在2009年代表“吹哨者”状告世界最大的制药公司辉瑞制药,指控其以“商标外广告”方式非法推销处方止痛药Bextra(伐地考昔),辉瑞因此被罚23亿美元。

  “吹哨者”当然不只是存在于制药企业。2012年初,包括美国银行、花旗银行和富国银行在内的美国五大房贷公司,因在房主还有困难时使用作假文件加快收回房权(Foreclosure),而集体认罚50亿美元,并承诺拿出200亿美元帮助那些遇到困难的房贷者。这是一桩集体诉讼案,6名“吹哨者”一共获得4650万美元的奖金。其中一名“吹哨者”本身就是专职律师,她在代理一起房权被收回案时,捕捉到了这些房贷巨头作假的蛛丝马迹,也因此获得1800万美元的奖励。

  法律重赏 +“吹哨者” +诉讼=治理方案,这就是美国社会公司治理的有效武器之一。而美国的税务局历来也有奖励举报者的传统,他们甚至有一张特殊的检举表格(Form 211),方便举报者使用,只要税务局根据举报收回了更多的税收包括罚款,举报者就可以得到1%-15%不等的奖励。

  中国呼唤“吹哨者”

  中美社会氛围虽有着很大差异,但随着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的广泛渗透和扩张,公司治理也越来越国际化。2011年底,美国国税局公布了北京办事处的电话和传真,悬赏鼓励举报持绿卡的中国偷税者。按照美国税法,居住在美国境内、在海外拥有5万美元以上资产或者居住在美国境外、在海外拥有2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美国公民和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都需要在2012年4月15日前向政府申报。隐瞒者将被重罚甚至坐牢。美国税务局欢迎中国知情者“吹哨”,不但为他们保密,而且给予涉税金额15%-30%的奖励。显然,美国税务局已经率先把“吹哨文化”带入了中国。

  不争的事实是,在中国,企业的自律和工商管理局的监管显得有些苍白无力。虽然中国的商业丑闻时常见诸报端,但几乎都是在消费者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后才得以曝光,我们还很少听到内部“吹哨者”的哨音。在中国商业社会道德底线被一再突破的情况下,美国的“吹哨文化”尤其值得借鉴。其实,中国比美国更需要“吹哨者”,因为我们不但有外来的“葛兰素史克”们,还有太多的“地沟油”和“三鹿奶粉”们。

  笔者无意建议中国照搬美国的《虚假宣称法》,但是公司治理既不能完全依靠公司本身,也不能等到巨大社会危害造成才亡羊补牢、杀鸡儆猴。内部的“吹哨”往往可以唤醒公民的公德意识,防患于未然,也更能使公司的决策者在利益和道德博弈时有所顾虑。中国目前的体制基本是参与造假者得益—企业开工资和奖金,企业和个人皆大欢喜,这样的社会氛围本身就不鼓励“吹哨者”。这也是笔者为什么会认为,我们的民族新性格是集体失语,社会新风尚是“个人不扫门前雪,岂管他人瓦上霜”。

  说到打假,不能不提到被吴敬琏称作是“市场清道夫”的王海。王海又有个雅号叫“刁民”。之所以被称作“刁民”,是因为他一不是为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二不是见义勇为,他的维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使商家倍感恐惧,管理机构觉得他难缠,甚至也有消费者觉得他动机不纯、品德不够高尚。这反映了中国社会对以利己为目的的公益行为的一种鄙夷。刘墉说过一段话,意思是公益和慈善事业常常是以利己开始的,但并不失其为善事本身的性质。利己的初衷,可能在行善的过程中升华到利他的高度,今天的王海肯定早已不是17年前希望通过购买12副假耳机赚点外快的那个青岛小青年。

  搞笑的是,最近王海状告海南养生堂药业的产品“存在内容与包装不符、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包装内容虚假违法”,养生堂公司的回应居然称其“滥用权利,通过诉讼牟利”。笔者无意评定孰是孰非,但是 “通过诉讼牟利”显然不应该被用作为虚假广告和伪劣产品辩护的理由之一。

  纵然王海是一个勤奋的“市场清道夫”,但是中国市场的垃圾越来越多,造假者有恃无恐,法规条例越来越细,执法难度越来越高,违法者越来越狡猾,消费者越来越不满意。中国不仅需要“清道夫”,更需要一大批“吹哨者”去制止造垃圾的和倒垃圾的。“吹哨者”们或许并不都是见义勇为的英雄,他们中的大多数或许如同屠夫、啤酒酿造者和面包师那样,动机源于对自我利益的追逐,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享受美酒佳肴。

  2011年,洛阳的一位消费者在向商家索要发票被拒后,愤然向当地国税局举报。几经周折后,此公收到了国税局煞有其事用特快专递寄来的领奖文书—奖金1元。消费者一气之下干脆把国税局也给告了。不过在法庭上,被告拿出相关规定,指称1元的奖励完全符合规定:100万元以下收缴入库税款额,给予检举人5000元以下奖金,1元当然符合5000元以下这个标准。而且依照100万元与5000元的对应关系,对商家处罚为100元,原告应得奖励为0.5元,所以1元奖励并不违法违规。且不论对这样的偷税漏税行为为何仅罚款100元,国税局的1元奖赏也可能并不违法违规,但这样的做法恰恰是扼杀社会“吹哨者”最有效的手段,是整个社会失语的病根。

  法律重赏 + “吹哨者” + 诉讼=治理方案,这一方法虽然未必能解决中国商业社会的所有痼疾,但却不失为一把高悬在公司内部的利剑。当道德底线被一再突破,潜规则盛行,一切都可以被“红包”搞掂的时候,见义勇为虽然可嘉,但我们也到了需要鼓励“见利勇为”的时候了。写到这里恰好读到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励制服劫机暴徒的十名勇士每人10万元的消息。这些勇士们当然都是见义勇为者,或许也包含求生的利己动机,庆功是应该的,表彰也是必不可少的,金钱鼓励更不失为一种重要手段。希望类似的奖励能成为改善社会风气的催化剂,让社会涌现出越来越多的见义勇为者和“见利勇为”者,销声匿迹的将不仅是劫机者,还有“地沟油”和“三鹿奶粉”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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