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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总部经济发展战略局势初成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20日 15:29  潮商

  5月22日,汕头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首批拟认定汕头市总部企业”结束了为期7天的公示期。共有39家企业被确定为首批汕头市总部企业,标志着汕头市总部经济发展拉开了序幕。按照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的目标:到2015年,以珠港新城总部园区为核心的一批总部集聚区初具规模;到2020年,成为辐射粤东、闽西南和赣东南地区,在珠三角和海西经济区有相当影响的区域企业总部聚集城市和潮商总部基地。

  优势  机遇

  总部经济作为产业分工的高端环节,是总部企业充分聚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强力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性劳动高度密集、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总部经济已成为城市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汕头的客观条件、城市定位和发展模式,注定了必须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而且汕头在发展总部经济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一是具有的良好区位条件、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服务功能在区域内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二是拥有丰富独特的潮商资源,活跃的民营经济和多家上市公司(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汕头共有20家上市企业,上市企业家数位列全省第二)。三是享受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特别是拥有国家赋予的试验权和地方立法权。

  当前,汕头正处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将汕头确立为海西经济区五个中心城市之一,“汕潮揭”同城化加快推进,外部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同时,本地一批大型优势企业急需转型升级,海内外潮商期盼能回汕发展,一批央企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大在汕投资,发展的内生动力不断增强,这些都为汕头发展总部经济提供难得的机遇。

  谋划  推进

  2011年1月,汕头市委书记李锋在中共汕头市委九届十次全会上提出,汕头要“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构筑粤东大城市发展新格局……重点发展总部经济和高端服务业,打造粤东地区金融商贸和潮商总部基地。”

  9月,汕头市第二届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汕头市珠港新城总部经济园区(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根据规划,珠港新城总部经济园区一期规划面积58.98公顷,将重点发展总部经济和高端服务业,打造粤东地区金融商贸、潮商总部和后勤服务基地,吸引外来大型企业集聚落户,促进各地潮商回归投资,形成企业总部集聚效应。

  11月,汕头市委、市政府正式出台《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上市企业总部集聚区)建设方案》、《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三个配套政策措施。在《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包括规划、人才、资金、土地、配套等多方面的扶持措施。

  12月,汕头市开展首批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今年2月18日,汕头市举办了珠港新城城市设计国际竞赛评审活动,由何镜堂、吴志强领衔的评审团队对三个国际著名设计机构的方案进行了评审。28日,经过专家评选并公开征集公众意见,美国豪斯泰勒。张。思图德建筑设计咨询公司(HZS)设计的珠港新城城市设计方案成为“汕头珠港新城城市设计国际竞赛评审活动”优胜方案。

  美国豪张思(HZS) 设计方案以“璀璨之链,梦想之城”为主题,提出“活水聚商、文化传承、低碳交通、生态绿城、宜居生活”等五大规划策略。

  5月22日,经汕头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开会审定,并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共有39家企业被确定为首批汕头市总部企业。

  访谈  解读

  为进一步了解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有关情况,以及如何吸引潮商的落户和投资。6月1日,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市发改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潮商》杂志采访组的专访,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潮商》:目前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情况如何?

  市发改局有关负责人:市委、市政府正式出台《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若干配套措施之后,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切实做好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的推介和宣传,组织首批总部企业认定,开展总部企业发展需求调研,相关工作一直持续扎实推进,并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首批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开会审定,并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共有39家企业被确定为首批汕头市总部企业。

  《意见》出台之后,以及在首批总部企业认定过程中,我们感觉到,汕头市有实力的企业很多,有强烈发展意愿的企业也很多。这些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积极性很高,对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的做法表示充分认可,积极参与,全力支持。不少企业还就汕头如何发展总部经济,如何为总部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如何提升汕头的发展环境,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

  我市出台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政策措施,目的是希望以此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扶持本地大型企业转型升级,吸引央企和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设立区域总部,促进海内外潮商回归投资,推动汕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区域中心城市综合竞争力和服务功能。实现这一目标,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需要付出艰苦不懈的努力。从这个意义上看,首批汕头市总部企业的认定仅仅是此项工作的开始,推动和服务总部企业加快发展是下阶段要做好的重要工作。接下来,我们还会开展新一批总部企业的认定,吸引更多的外地大型企业、在外潮商到汕头落户投资;同时,切实兑现对总部企业财政、用地方面的扶持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上新的项目,形成新的生产力。总的来说,汕头发展总部经济目前仅仅是拉开了序幕,还有很多实质性的工作会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扎实有序推进。

  《潮商》:请您谈一谈汕头市首批认定的总部企业有哪些特点?

  市发改局有关负责人:我市首批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以下特点:

  一是企业规模大实力强,对地方贡献大。首批认定的39家企业,总资产超过450亿元,2010年总营业收入约为330亿元,占201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和建筑业营业收入的15%;纳税额(缴入市、区县级库)近20亿元,占市一般预算税收收入的27%,无论从企业规模上看,还是纳税贡献上看,均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二是产业门类齐全,企业类型全面。产业方面,首批认定的企业中,既有电子信息、玩具礼品、机械装备、食品医药、建筑等我市传统优势行业里面的领军企业,也有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优势企业,同时还有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重点企业。推动这些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也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传统优势产业提升计划和现代服务业提速计划三大计划的具体举措。企业类型方面,既有民营企业,也有外资企业,还有央企和中国500强企业在粤东的区域总部;有一直扎根本地成长的本土企业,也有《意见》出台后在我市新设立和投资的企业。

  三是转型升级态势明显,加快发展愿望强烈。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市这批总部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企业实力不断增强,正处于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的重要节点。目前的这批总部企业中,有20多家企业有新的生产性项目已经立项或动工建设,还有不少企业有建设总部办公场所的需求。根据近期我局对相关企业所做的调查,有20多家总部企业明确表示希望能在本市的商务中心特别是珠港新城片区自建总部办公大楼。有部分企业还提出将引进上下游企业和关联企业进驻办公楼,形成产业大楼的设想。这和市政府通过打造珠港新城总部园区,形成高端产业集聚,增强辐射带动效应的设想不谋而合。

  《潮商》:下一步汕头市在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以及吸引潮商在汕头落户和投资方面有哪些工作部署?

  市发改局有关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对发展总部经济高度重视,对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我们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近期,我们主要做好几项工作:

  一是加快推动珠港新城首期总部园区土地出让等相关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门部署,我们将按照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力争于近期推出珠港新城首期总部用地,吸引总部企业进驻。

  二是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吸引有实力的在外潮商,潮汕地区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在汕头落户和投资。近期,汕头将举行国内各地潮商商会会长和秘书长会议,我们希望利用这个平台,向在外潮商商会重点推介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政策,以及珠港新城总部园区的发展。同时,有针对性地拜会潮汕地区的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邀请其到汕头设立研发中心和营销总部或后勤基地。最近,我们将开始第二批总部企业的认定,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踊跃申请。

  三是落实好市政府扶持总部企业的有关政策,做好总部企业的服务工作。我们将进一步细化扶持措施,确保市政府扶持总部企业的政策得到兑现。同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解决总部企业提出的各种需求,为总部企业在本地投资和新上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在这里,我非常感谢《潮商》杂志为汕头发展总部经济过程中起到的良好的宣传推动作用,同时,希望《潮商》杂志能够继续支持汕头总部经济的发展,继续加大关注和报道力度,共同推动汕头总部经济的快速发展。

  政策 要点

  ㈠ 汕头市总部企业的认定范围及标准

  根据《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之规定,只要是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政策,注册地在汕头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在汕头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都属于汕头市总部企业的认定范围。

  认定的标准分为两类,即汕头市现有企业的认定和新设立企业的认定。

  汕头市现有企业如符合以下七款中的其中一款,便可认定为总部企业:一是荣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 的企业;二是荣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三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或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有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四是上市公司;五是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 、纳税额(缴入市、区县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下同)不低于8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六是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纳税额(缴入市、区县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下同)不低于800万元的非制造业企业(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建筑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亿元);七是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军企业等。

  新设立企业的认定是指认定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在汕头市新设立企业,注册地在汕头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汕头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总部企业:一是新设立的制造业企业,其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投资新设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是新设立的非制造业企业,其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投资新设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建筑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三是所属企业合计注册资金不低于5亿元,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的外地潮籍商会,经市工商联(总商会)确认,享受总部企业政策。

  另外,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㈡ 总部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企业可登陆市发改局网站查询和下载相关资料,然后根据申报流程要求,填写《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按认定办法要求附上相关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内资企业由市经信局、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由市外经贸局、金融企业(含上市公司)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外潮籍商会由市工商联(总商会)作为总部企业的初审受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复审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由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企业名单。对审定未获通过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核。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和公示无异议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㈢ 认定为汕头市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哪些资金奖励

  《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对经认定的汕头市总部企业给予专项扶持资金的奖励。总部扶持资金共设置四个奖项,分别为:

  ①总部企业落户奖。2011年12月起迁入并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不含各区、县之间以及区(县)级与市本级之间迁移企业),按认定当年截止12月31日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数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

  ②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1年12月之后认定的),自认定次年起,以当年度该企业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和增长率进行考核,给予奖励:

  1、达到800-1500万元(含8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达20%以上(含20%)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2、达到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达10%以上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

  3、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因素调整适用优惠税率的企业,在认定当年可凭税务机关税率调整证明,以优惠税率可比口径调整上年度纳税额计算增长比例进行考核。

  ③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连续三年以上被认定为汕头市总部企业,且每一年度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数不低于800万元(含800万元)的,每三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满三年但迁出汕头市的企业不予奖励。

  ④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2011年及之后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在汕头市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缴入汕头市的房产税的20%计算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入驻珠港新城并投资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

  ㈣ 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将以什么形式进行开发建设

  在《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上市企业总部集聚区)建设方案》中已明确指出,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由市规划部门进行总体规划设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分期建设。总部大楼分为综合性总部大楼和企业自建总部大楼两类。企业自建总部大楼由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部企业投资建设。总部大楼主要用于企业办公,允许配套设置酒店、旅馆、商场等服务设施以及少量公寓。

  ㈤ 需达到什么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参与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上市企业总部集聚区)的建设

  根据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规划发展目标,参与投资企业必须是前三年内未在汕头市中心城区核心区征地建设办公大楼的总部企业,原则上优先安排上市企业,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按照《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的非建筑类、房地产类总部企业。

  ②有入驻发展愿望,能按政府要求及时提供真实信息资料,提供项目组织建设方案,出具项目开发建设承诺,能出具项目建设投资额35%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项目建设资金方案及相关资金证明,按规定缴交土地保证金。

  ③本市现有总部企业,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资产规模大、实力强,净资产5亿元以上;二是对社会贡献大,上年度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或对地方服务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外关联企业10家以上,且上年度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纳税800万元以上的非制造业企业。

  汕头市行政区域外企业在汕头新设立总部企业,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净资产5亿元以上;二是上年度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外纳税3000万元以上;三是申报企业参与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项目用地挂牌前,需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投资新设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一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全资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税务登记。

  申请在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市发改局)提交入驻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发改局初审后,上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㈥ 对于入驻珠港新城首期的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样的政策扶持

  根据《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上市企业总部集聚区)建设方案》第七点“财政奖励”之规定,对入驻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设立企业总部并投资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除依照《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给予资金扶持外,在市国土基金收入安排珠港新城总部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以该企业竞买获得的珠港新城宗地成交价的8%作为该企业享受珠港新城总部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所有各项奖励金额的计算上限(以下简称“上限”),按以下方法考核计算。

  ①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即汕头市行政区域外企业),按其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数进行统计、考核:

  1、在该企业投资建设的珠港新城总部大楼竣工交付使用当年(截止12月31日),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上限的35%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在考核首年接下来的第二年,上述税收合计数达到1000-15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幅度不低于20%(含20%)的;或者上述税收合计数达到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幅度不低于10%(含10%)的,按上限的35%计算,再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②本市现有总部企业(即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其投资建设的珠港新城总部大楼竣工交付使用起两年内(含竣工交付使用当年)按其每年缴入汕头市本级、县、区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数进行统计、考核:

  1、达到1000-15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幅度不低于20%(含20%)的,按上限的35%计算,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金额每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达到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且年环比增长幅度不低于10%(含10%)的;按上限的35%计算,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金额每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③企业在其投资建设的珠港新城总部大楼中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在该研发中心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验收认证后,按上限的10%至3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1、直接获得省级验收认证的,按上限的1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直接获得国家验收认证的,按上限的3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同一项目只给予最高级别认证奖励;

  3、由省级研发中心申请获得国家验收认证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按上限的2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4、设立研发中心奖励金申请期限五年,自企业总部大楼竣工交付使用当年起(含当年)计算。

  附:汕头市首批认定总部企业名单

  广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万年文具有限公司

  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

  广东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航宇卫星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矿(汕头)粤东物流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汕头市鑫瑞纸品有限公司

  汕头苏宁电器(微博)有限公司

  汕头经济特区矢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汕头超声印制板公司

  汕头超声印制板(二厂)有限公司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

  雅士利(中国)有限公司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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