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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几个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0日 15:54  《国有资产管理》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几个问题

  文 / 许保利

  197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选择了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重庆钢铁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厂、宁江机械厂、四川化工厂、新都县氮肥厂和南充钢厂6户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率先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由此启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目前,国有企业改革已走过32年的历程,在各种不同的观点碰撞中、在各种改革举措探索中前行。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倒在改革的路上,但毕竟也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突出重围”,开始步入市场经济之路。今天的国有企业已经不同于往昔的国有企业,这种变化使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些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取向问题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取向,曾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计划化取向。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改革并不是要否定指令性计划,而是在调整指令性计划的同时,完善指令性计划,发挥好指令性计划的主导作用。此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分为两个部分:受指令性计划调节的部分,即有相当部分的重要国有企业仍然要执行指令性计划,它们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受市场调节的部分,即一部分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不再执行指令性计划,完全受市场调节,它们是国民经济的补充。

  第二,市场化取向。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逐渐直到最后取消对国有企业的指令性计划,让国有企业直接面对市场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为此,就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实现体制与机制的转换。

  第三,私有化取向。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主旨就是将国有企业改为非国有企业,除少数垄断领域外,大部分国有企业都要改为各种形式的私有企业。因此,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有步骤地出售国有企业的资产,直至售完为止。此时,国民经济中只有一些垄断行业保留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

  而付诸实施的主流观点则明确否定私有化取向,即国有企业改革不是要改为私有企业,而是在保持国有企业性质的同时,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增强企业的活力和效率。同时,国家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并为此还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在所有制形式上,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但是,不搞私有化并不否定将一些国有企业通过适当方式改为私有企业。因为一些在计划体制下生存的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后,由于产品、技术或机制等原因陷入困境,只能改制为民营或私营企业,这是一种被动的选择,完全不同于主动出售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行为。

  至于说是计划取向还是市场取向,党的十四大前,一直没有明确的定论。当时的提法就是计划与市场的结合,而怎样结合则可谓观点众多,总之就是计划与市场都要有,哪个都不能被否定。党的十四大后,则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就是市场化,不再提计划。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来看,虽然在提法上是计划与市场的结合,但实际上在按照市场化的目标前进,因为对国有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在不断地缩小,而直接面向市场的部分在不断地扩大。

  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取向就是在坚持国有企业性质不变的同时,积极推进企业经营行为的市场化,使计划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这样的改革取向是符合中国实际的选择。计划取向的改革显然是不可行的,因为它实际上是要继续坚持并完善原来的计划体制,只不过是让计划体制外生存一部分受市场机制调节的经济活动,而它们又主要是由非公有制经济组成的。显然,这时并不存在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而私有化取向首先就面临着意识形态的障碍,因为启动改革后,明确说明仍然要坚持社会主义,这自然就否定了私有化的改革。同时,私有化也面临实际操作的难度,它相当于实行前苏联、东欧国家的休克疗法式改革,这必然会带来国民经济的大衰退,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且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不太高的情况下,很难承受经济如此波动而带来的社会压力。这种巨大风险可能引发的后果,是任何改革者都不会做出的选择。

  二、关于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问题

  既然改革的取向是要实现国有企业的市场化,那么国有企业就要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十四届三中全会强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然要存在于竞争性领域。要求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实际上就是要国有企业退出市场,这同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化取向显然是相悖的。因此,让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倡导者本质上就是国有企业改革私有化取向的主张者,只不过是换个角度的说法而已。因为企业的资产是有专用性的,竞争性领域的资产很难转化为垄断性领域的资产,那么这种退出只能是选择出售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结果则是一种自然的私有化。

  一般来说,所谓的竞争性领域是指市场准入不会受到限制,只要投资者有实力、有意愿就能够进入。而垄断性领域则是市场准入受到限制,必须经准许后方能进入,但即使这样的领域,如果企业的数量为两个或以上,也仍然存在竞争。以此判断,除非是自然垄断行业,其他所有领域都是有竞争的,只不过是由于市场准入的方式不同,它们被分为垄断性领域和竞争性领域。目前,因准入限制而形成的垄断性领域主要是电网、军工、石油、电信,它们拥有国家给予的特许经营权。当然,在某些竞争性领域,对项目投资也要进行核准,进行市场准入的审核,而这种核准是针对所有投资企业。一些企业的投资没有被通过,在核准中被筛选下来,只是因为它的投资项目被淘汰,而不能视为市场准入的限制。让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意味着国有企业只能存在于受到准入限制的垄断性领域。此时,非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相互竞争,而国有企业在垄断性领域相互竞争。由于不处于同一领域,所以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没有竞争关系,如果有关系只能是上下游的交易关系。

  进行如此泾渭分明的经营领域划分依据就是国有企业在垄断性领域有效率、非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有效率,这样的判断可能在西方经济学的教科书有论述,但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经济发展还没有这样的答案。同时,让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更存在操作上的难题。如果这样,在中央企业中除电网、军工、石油、电信领域外,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可能都要退出。而对垄断行业的改革一直都在讨论和探索,打破垄断又是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势必又会扩大竞争性领域的范围。这样,仅中央企业的退出规模就将是巨大的。退给谁?退给外资,他们当然欢迎,但这显然不是选择。那么,可供选择的只能是退给民营企业,但就民营企业目前的发展阶段来说,它们很难能够经营管理好这些资产,还承担不了这样的重任。所以,退!就面临一个接的难题。换一个角度,如果国有企业在这些领域运行良好,为何要退出?只能说非国有企业做得更好,这说明非国有企业更有竞争力,那么它就有能力进入竞争性领域并将已有的国有企业逐渐淘汰出市场,从而不存在让国有企业主动退出的问题。

  主张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理由无非有二:一是认为国有企业缺乏竞争力,因此,需要在竞争性领域退出。如果确实如此,提出“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就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话题,因为市场竞争的结果,会无情地淘汰没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即使国有企业不想退,残酷的市场现实,也会自然将其逐出市场。当然,历史上确实有国有企业经营困难,受到救助而艰难地生存,但这并不仅仅由于它是国有企业,而是它担负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在社会保障没有社会化的情况下,这样的国有企业是很难退出市场的。二是认为国有企业占据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而这种不平等的主要方面就是国有企业拥有银行信贷的融资优势。这确实是客观现实。但这种优势主要不在于它们是国有企业,而是因为它们是大企业。目前的国有企业均已集团化、大型化。大企业比中小企业有着天然的银行信贷优势,这是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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