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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律师详解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六个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 16:11 法制日报

  他说不要以为辞职就是为了跳槽

  本报记者 陈煜儒

  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频发,据记者了解,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在今年六月审理一起,七月又合并审理三起,而这四个飞行员告的竟然都是同一家航空公司。

  由于飞行员的培养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着特殊性,而民航总局对此却并无相应的政策规定,民航系统也没有适应自己行业劳动特点的用工制度和法律规定。因此造成目前飞行员劳动争议的大量出现。

  据张起淮律师分析,飞行员接二连三地与航空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反映出的问题有六个:

  一是中国迅猛发展的航空业急需人才。国有航空公司的飞机数量翻了数番,但飞行员的人数增长与此不成正比;二是飞行员的培养途径出现多个问题;运力增加,航校培训能力没有增长,民办航校刚起步,经费师资力量弱;三是民营航空公司如雨后春笋异军突起,竞争激烈,直接冲击了四平八稳的国有航空公司;四是航空业中的劳动市场混乱无序,劳动报酬差异太大,引发了飞行员队伍的纷纷流动;五是民航系统没有适应自己行业劳动特点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六是飞行员的劳动争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如培训费的支付和数额,对于来自解放军空军的飞行员是否支付给军队?在原航空公司干了多年的飞行员应该怎样计算培训费?等等。

  张起淮说,飞行员也是普通的劳动者,不要以为飞行员一辞职,就是为了跳槽,也有航空公司管理方面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民航总局应该联合出台一个《飞行员劳动用人规则》,对飞行员和航空公司都要进行约束,确保飞行员用人市场的合理合法化。

  本报北京7月3日讯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29日,周昌明向邮政航空提出了辞职报告,1个月后正式辞职。

  2007年3月26日,周昌明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邮政航空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按有关规定移交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相关资料;要求支付2006年12月的夜间飞行小时费2354元、住房补助等经济补偿金和其停飞三个月的损失共计六万多元。

  今年5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周昌明与邮政航空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7年1月29日解除;邮政航空在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为周办理人事档案、飞行技术档案等专业资格转移手续;周昌明赔偿邮政航空劳动合同违约金120237元、培训费400790元;邮政航空支付周2006年12月的夜间飞行小时费为2354元。

  今年5月21日,邮政航空将周昌明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更改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部分内容;由周昌明向其赔偿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共计九十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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