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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管理国外有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 13:31 《中国商界》杂志

  英国:调控和“限高”两不误

  英国的药品价格监管措施主要针对两大类药品,一类是针对专利处方药,另一类是针对非专利处方药。对前者,英国自1978年起推行“药品价格调控计划”,在该计划下政府通过控制制药公司的利润达到管理药价的目的;对后者,英国从2000年8月起实施了最高限价制度。

  英国“药品价格调控计划”是英国政府与作为制药企业代表的英国制药工业协会经谈判签订的一个协议,每5年修订一次。根据最新的“药品价格调控计划”,制药公司可以自行制定专利处方药的价格,但销售给英国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该药品的利润率应保持在17%到21%之间。每个制药企业的上述药品具体目标利润率由卫生部根据其在英国药品市场的经营状况、资产和药品的创新程度等进行确定。

  根据“药品价格调控计划”,当制药公司的实际净利润超过目标利润的25%时,该公司或者降低一种或几种药品的价格,保证其净利润下降到目标水平,或者将公司超额的利润转交给卫生部。如果公司的利润只有目标利润的50%或更低,公司可向卫生部申请提高药品价格,使其利润能达到目标利润的80%。

  日本:价格政府定 适时作调整

  日本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体现出浓厚的政府色彩。政府统一确定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全部药品的价格,并按照药品生产成本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相关药品的定价。

  在日本,药品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用药品,其中绝大部分是处方药,另一类是在药店可以随意购买的药品。根据日本《药事法》,凡是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用药品都不能被自由设定价格,而是由厚生劳动省统一定价。

  政府确定药品价格时,主要考虑药品是否有助于医疗,是否具备独创性,同时也要保证药品的开发企业有适当的利润。目前,日本国内由政府定价的药物大约有1.4万至1.5万种,基本可以满足大多数患者的需要。

  如果允许制药企业自由定价,就有可能出现不合理价格,导致患者不能享受公平、有效的治疗。但是,对于一些并非用于治病的医疗用药品,比如去除皱纹的药品,政府不干涉其定价。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外国产的药品未获得在日本销售的许可,但医生和患者可以个人名义通过某些代理机构或互联网购买,或者直接在国外购买后带入境。对于这部分“个人进口”药品的价格,日本政府不干涉。不过,“个人进口”的药品不得被转让和出售,数量也极有限。这是日本药价制度的一个原则——抓大放小。

  比利时:药价因专利而居高不下

  比利时的药品价格长期以来居高不下,该国卫生部门近些年采取了许多降低药价的措施,其中包括提高对非专利药的报销额度以鼓励国民使用这类药,但效果不佳,比利时家庭平均医药费在过去几年中还在增加。

  比利时影响较大的“购物测试”消费者协会最近对德国、比利时、西班牙、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和葡萄牙等国的100种预算支出最多的药品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比利时的药价比大部分其他被调查国都高,销售价格竟然比有的国家高出30%以上。

  专家认为,比利时药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比利时国民消费的大部分药品都是专利药,其价格很少受到政府各种规定的限制。与被调查的绝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同类专利药相比,比利时境内的专利药品的价格明显过高。

  加拿大:药价低吸引美国人

  加拿大和美国“毗邻而居”,但两国的部分药价却相差较大。同样的新药,尤其是专利药,在加拿大要便宜三分之一甚至更多,这使得很多美国人频繁光顾加拿大的网上药店,或过境采购。加拿大药价低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国政府对药价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

  加拿大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政府是各制药厂商的最大买家,其控制药价的措施充分利用了这一优势。根据该国《食品和药品法》、《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联邦卫生部负责药品的审批和管理,药价则由加专利药价格审查委员会和药品与卫生技术署进行确定和审查。

  专利药价格审查委员会通过卫生部长向议会负责,它对专利药采取的是严格限价政策。该委员会制定了4条指导原则:一般的新专利药价格不能超过治疗同种疾病的最贵药的价格;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或疗效有实质提高的专利药,其价格不能超过其他工业化国家同种药的平均价;每年专利药价格增幅不能超过消费价格指数的增幅;加拿大的专利药价格永远不能是全世界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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