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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拆细产权推进国企股权多元化改制(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6日 14:54  上海国资

  加权平均法确保同股同价

  由于本案例中转让方拟同时引进7家战略投资者,这必然会出现各家报价均不相同的情况,最终采用哪一家报价作为受让价格,这是本案例中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根据《公司法》第127条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为了保证各方利益,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积极探索、努力实践,通过设计运用合格受让方的各自有效每股报价和持股权重,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方法,力图有效解决公司法要求同股同价与各家报价各不相同之间的矛盾。

  根据转让方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家数,本着同股同价的原则,我们设计以入选的前7名(不足7名以受让方实际数为准)合格受让方的各自有效每股报价和持股权重,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当受让方放弃受让的,则得分次高的意向受让方以第一轮确定的加权平均价受让,依此类推,若无人补缺,则第一轮确定的剩余受让方仍以第一轮确定的加权平均价受让。

  从各家报价情况看,大部分意向受让方报价均超过了挂牌价的30%,最高报价甚至比挂牌价翻了一番,仅有2家大型国有企业考虑到其他指标实力超强,采用了较低报价的策略。同时,也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拉高了上述2家国有企业的受让价格。

  这种交易模式的设计类似于工程招标过程中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方式,各家不仅要充分估量自身实力,还要考虑到报价受其他各家牵制的因素。另外,在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前提下,依据设定的指标评分标准,通过专家公正地评审,也确保了实力超强的企业入围。

  作者单位: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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