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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之所以不确定交易方式,无非是希望通过不确定交易的时间使其他投资者知难而退,或是留下时间方便你们的意中人去与其他意向受让方私下摆平,从而尽可能地减少竞争对手。
以上5种表现,概而言之可能出于两种目的:一是为意中人谋取利益;另一种是不珍惜国有资产处置价值。
我姑且不断言贵公司集团公司人员的作为是为自己谋利益,但我不禁会问,难道规范的进场交易会损害你集团的利益吗?作为董事长的您难道也认为进场交易是无奈之举吗?
事实完全不是你们所担心的那样。我所交易产权项目,主要指导思想是救活、发展,使职工尽量再就业。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我的下属问我,我们为您公司的交易项目增值了数百万元,您为什么不高兴。我说,你们去看电影《王者之心》吧。片头部分,国王马克带队巡夜时,一头野猪突然冲出,惊得国王跌下马来,随从忙问国王是否受伤,马克平静地说:“没有受伤。只是失了面子。”这句话,是为片尾部分王后伊索德与大将崔斯顿偷情被国王发现、国王失了面子这一情节伏脉的。
公司的资产增值了,得到的是国家的财富;而W董事长要将项目卖给某人的许愿,被我们竞争性的产权市场破灭了,失去的是W董事长个人的面子。这就是答案。
说你们的项目不想进入产权市场交易是冤枉的,但你们进场后是为了假市场之名达到你们的目的。让别人确信:转让行为是国资委批准的;挂牌价格是依据评估结果确定的;受让人是产权市场广泛征集的;成交价格是市场竞争形成的。即使出了问题,也与你们无关。老朋友,您是想利用我啊,陷我于不仁不义啊,做人不厚道啊。
W董事长,您不能这样!
那该怎么样呢?请听我慢慢道来。
守法律——守《企业国有资产法》。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纳入了国家法律刚性规范与约束的范畴,将使我国数十万亿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护有法可依。
这部新法与产权市场相关的条款主要有: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地位。
依程序——依照3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
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包括: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通过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等等。这些程序是国有产权转让的“路线图”,你们必须遵循。
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规定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为防止关联方交易损害出资企业利益,该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不公平价格与关联方交易,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关联方交易作出决议时,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也不能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时,该法要求管理层不得与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在针对转让环节是最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上,为防止暗箱操作,规定了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公开竞价。
这些内容和要求,你们务必执行。
充分尊重产权交易市场的职能——306号文赋予产交所的把关职能。
产权市场行使交易职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这实际上是政府管理市场职能的延伸。这种职能是神圣的,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
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在2006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对于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作了特别的规定。
该文严肃指出:“广泛征集受让方,是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关键环节,转让方、批准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工作”,“对受让条件中表述不明确或者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提出修改建议,或者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条件的执行标准作出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
该文还对受让资格的审核确认作出特别规定:“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这是赋予产权交易机构行使政府延伸职能的依据。
W董事长,您也是资深干部了,综合素质是很强的。孔子教导我们说,要“为尊者讳”。今天我没有为您和您的公司行为隐讳,公开说了出来,是因为在产权交易政策法规方面您不是很清楚,您的下属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一些行为您更不清楚。但是交易一旦出了事情,哪怕是下属犯错也是W董事长的罪责。
所以,请您务必高度重视产权交易。您在某些方面功绩卓著,希望不要在产权交易问题上失足。
(以上情节,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作者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