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艾西南
我国上市公司体制缺陷的根本原因是形成了董事长“专政”的法人治理结构,如果错失了正在进行的修改《公司法》的机会,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体制的完善又将遥遥无期!
1994年7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
布实施。十一年来,人们一直在探索如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体制的问题。
然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现实情况如何呢?我国公司的法人治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体制缺陷的根本原因不是董事会中缺少独立董事,而是由于公司董事长的过分集权,导致了公司治理机关之间的制衡机制缺失,形成了董事长的“专政”。
我国上市公司和国有公司董事长的过分集权表现在:一、公司董事长是现行《公司法》法定的公司法人代表,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法人代表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到底能够“代表”什么?模糊不清。二、公司董事长实际行使公司总经理的职权,两个职位实际上合二为一。
统计表明,在我国1400家上市公司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公司干脆实行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治理体制,其他三分之二的公司虽然设置了总经理,但是名义上的总经理只是分管公司的某一小块业务,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的决策权悉属董事长。
由一人身兼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三个职务,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于一体,这种董事长的“专政”直接导致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机关之间本应具有的制衡机制被破坏,公司相关利益人的权益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设有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经营班子等四个法人治理机关,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董事和董事会。
但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不受重视的状况相当严重,监事会难以开展监督工作。
在英美德日等国家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作为一个重要的法人治理机构,它是一个圆圈,没有权力等级关系,董事长只是圆桌会议的召集人,董事会采取“一人一票”的会议集体决策制度。而在我国,董事长俨然成了董事会的领导,如果董事长再实际行使总经理的职权成为公司经营班子的行政首脑,在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的情况下,谁来监督这个“董事长+总经理”的集权人物呢?
实际上,现行《公司法》对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权有明确的界定。在董事长的法定职责中,均没有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职权。虽然《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也没有明确授予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何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
在我国公司的法人治理体制中,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缺失,董事会对董事长的监督职能同样缺失。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既没有监督的职责也没有监督的能力。一连串的缺失后,法人治理机关之间三权分立和制衡机制荡然无存,何谈公司法人治理体制的完善?
董事长的“专政”使公司相关利益人的权益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家贼难防”的问题无法解决。
虽然我们从2005年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稿中看到了些许希望,新的草案对公司法人治理问题有所触及,但它只是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改变了现行《公司法》法定董事长就是公司法人代表的做法,这是一大进步,但还是很不彻底:没有触及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的实质问题,也没有提及监事会弱化的问题。这些基本问题不解决,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制衡机制从何而来?
如果错失了这次修改《公司法》的机会,我国上市公司和国有公司法人治理体制的完善又将遥遥无期!
(作者系北京正略钧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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