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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时评:商业贿赂,企业高管难辞其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11:0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现实操作中的困难与所谓的商业潜规则助长了商业贿赂之风的盛行。因此很多人士建议,中国应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力度,为企业营建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商业贿赂触“电”

  国际机构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发表的报告显示,由于商业腐败监管体系不完善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商业贿赂情况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商业贿赂事件时有发生。许多人都知道,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在世界上最早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惩罚规定。而《海外反腐败法》则是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它于1977年在美国颁布。当时许多对外扩张的跨国公司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市场立法不健全的弱点,经常贿赂关键人物以求打入市场,对美国市场竞争造成严重的潜在威胁,于是出台这一法案。目前国内也有类似制裁,根据《刑法》规定,关于商业行贿行为的界限,主要应看行贿数额的大小。如果行贿数额达不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就不构成行贿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养不教,父之过”

  在对待商业贿赂问题上,中外法律有明显不同。首先,《海外反腐败法》对行贿者的惩罚极为严厉,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面临的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公司商誉的损害以及巨额罚款,还有大大提高的运营成本。相比之下,国内对行贿者的惩罚轻了许多。比如2004年11月23日,瑞辉企业有限公司董事、总裁黄文辉和董事黄炜涉嫌行贿云南曲靖卷烟厂原厂长魏剑80万元,构成了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鉴于二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次,《海外反腐败法》不仅要求母公司及其子公司都按此法行事,还规定企业有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会计体系的义务,即使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孙公司犯了错,母公司也要承担责任。所谓“养不教,父之过”,母公司要为自己的监管不力付出代价。虽然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它在很多行业属于大家心中有数的潜规则,而且大都以变相行贿为主,不一定以现金形式出现,取证往往比较困难,很难查处。曾有一个案件,某银行副行长一家三口应某公司之邀到哈尔滨一游,但是其费用皆由另一个公司支付,票据根本无从查证,最终只能以证据不足结案。现实操作中的困难与所谓的商业潜规则部分助长了商业贿赂之风的盛行。因此很多人士建议,中国应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力度,为企业营建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加强内部控制与监管

  从企业管理角度而言,《海外反腐败法》对那些试图进行商业贿赂的公司有很强的威慑作用,并对企业处理该问题有很强的借鉴意义。首先,该法律对企业最高经营者提出了高要求。以前出现商业贿赂后,有的老总可以推卸责任:“这是下面人做的事情,我不知道。”但《海外反腐败法》明确规定,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经最高管理层授权,一旦出现问题,高管也要面临罚款甚至牢狱之灾。2004年,朗讯中国公司包括总裁戚道协、COO关赫德、市场总监和财务经理在内的四名高管集体下课,成为“回扣门”事件的承担者。这就对企业高管敲响了警钟。其次,该法律还提醒企业设立严格的内部会计制度,形成有制度保障的全方位约束。制定员工行为与道德准则,进行自上而下的约束,才是治标治本的内部控制机制。比如宝洁公司规定,如果有供货商对员工实施贿赂,员工必须及时向公司申报;否则一经发现,员工就会面临被辞退等严惩。联合利华中国公司也曾实行全面整风,仅其销售部门就解雇了250名曾有不规范操作的销售人员。企业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与监管还有两种手段:一种是事后惩罚,采取罚款等措施,这种手段的成本较低,只需按照相关规定行事,但缺点是令人有侥幸心理。如同乘坐飞机,虽有失事可能,但概率较低,人们并不会太在意。另一种则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查账等手段以查找是否存在非法支出,还可通过股东、证券分析师等进行监管,提高监管的力度。目前在中国,商业贿赂多出现于一些垄断行业,如电信、医疗等行业。不过垄断属于计划经济的残余,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透明度的增加,客户对产品本身关注度的提高,潜规则会越来越少,商业贿赂必将越来越少。

  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的错误分为几个层面:首先,它损害商业道德,违反了道德决策标准的“电视原则”。所谓“电视原则”是指当你站在电视镜头前,知道自己的亲朋好友都在观看时,能否确切讲出自己的行为。如果你不愿意在电视上说这件事,就说明你可能存在着道德问题,那么最好还是避开这样的错误。第二个原因是“中国商业贿赂情况最为严重”诸如此类的报纸标题不时浮出水面,可能会吓跑潜在投资者,中国将因此失去机会。第三,如果别人贿赂决策者,夺走原本应该属于你的业务,你就会受到伤害。因此我们必须继续披露商业贿赂事件,保护自身商业利益,否则某些人会通过特权获取利益,让无数企业受害。正如一家小餐馆的老板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在各方面放他一马,所以在检查人员来吃午饭时,主动为他们免单。但不久后,这位检查员带来了许多朋友,要求再次免单。最终,这家餐馆只能关门了事。“这样轻微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如果时光倒流,这位老板想必也不会愿意再用免费午餐来交换宽松的对待。”对中国而言,商业贿赂是否已成问题?是的。情况的确有些糟糕,但它正得到改善,越来越多的人将中国看作是投资和开展业务的最佳目标。(安静)

  近年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事件回顾

  一、在中国

  2003年12月,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因在审批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默认其妻收受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邹丽佳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世界500强之一的默沙东(MSD)公司解雇了20多名中国分区副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2004年4月6日,朗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汇报文件,指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德普公司从中赚取200万美元的利润。

  二、在国外

  2004年1月,IBM韩国分公司负责处理与韩公共机构关系的常务董事张井浩被控涉嫌帮助该公司经销商WINSOL公司,以不正当手段从韩国税务机关获取了总价值3580万美元的采购合同。2004年10月,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前会计师向美国联邦法院举报,该公司存在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行为,曾利用40个银行账号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2005年1月,著名生物和农业技术公司孟山都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缴纳了50万美元罚金,作为向印度尼西亚政府官员行贿的代价。2005年3月,一家国防工程承包商和军火商巨人公司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向贝宁共和国总统的商业咨询顾问支付了超过350万美元的贿金。(子琦/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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