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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终极命运待解 律师称案件处法律模糊地带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15日 01:05  第一财经日报

  李娟

  庭审结束后,吴永正很快就从浙江金华回到了东阳。他不愿意呆在金华。

  吴永正是“女富豪”吴英的父亲,他们的家在东阳,那是浙江金华的一个县级市。吴英出事,吴永正的生活面临一个重大的坎。

  “本来就没有罪,怎么会当庭承认有罪呢?”庭审之后的他比想象中镇定,但也对他的这个大女儿生出了些不满,“做人没骨气,没罪就是没罪,有压力也不能认罪。”

  “现有的法律存有模糊地带,吴英案是一个比较新的命题,并不完全符合任何一个法律特征。”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而昨日正式定稿的《浙江省民间融资研究报告》显示,2008年至2011年2月期间,吴英案发地浙江省金华市,非法集资案件的收案数发生了较大逆转。

  “我分析,一个月左右可能会出结果。”吴英的无罪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雁峰说。

  然而,结果出来之前,出生于1981年5月的吴英,只有漫长地等待。

  首次认罪的抉择

  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令人诧异的是,吴英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存款罪”。这也是吴英第一次认罪。

  “这是个不得已的选择。”吴英的无罪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表示。

  吴英这个浙江“80后”女富豪的故事被无数人关注。被称为“26岁的亿万女富豪”的她曾经轰动一时,不过从2006年8月18日的一夜扬名到2007年2月10日她的公司解体,她的财富神话只有短短的180天。

  吴英的庭审表现被公众解读为想“认罪求生”。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我该说的已经基本说光了,在上述材料里也有的。”当天下午庭审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吴英说,“我觉得我做的辩护,是指不构成金华一审认定的诈骗罪。”

  法庭一片沉寂,张雁峰随即回应,“首先我把吴英的话解释一下,她说她对东阳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意见,她对金华检察院有意见。”

  这是吴英首次当庭认罪,认可东阳检察院对她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报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这两年,吴英出现在公众面前更多的是这个形象:身着黄色囚服,扎着马尾。当天她还特意戴着一副眼镜,年轻的脸庞显得精神较好。

  张雁峰告诉本报记者,从一审到现在,他去看过吴英多次,吴英从未表示过要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7日开庭时,他一直都在给吴英作“无罪辩护”。

  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之后,吴英的状态几近崩溃,这或许是她作此决定的重要原因。“辩护人可以和被告人持不同辩护意见,这对庭审没有任何影响。”张雁峰透露。

  或者是一个人的求生意志作了决定。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罪可分为四类,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存在一定的量刑差异,后者最高可判死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多判十年,集资诈骗罪最多可至死刑。”吴冬分析说,刑期上的差异或许是导致吴英作出这一举动的深层次原因。

  “一审拖了八个月才宣判结果,一审判决是2009年12月18日作出的,等待二审又等了两年,这两年吴英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张雁峰说。

  吴英案还原

  吴英的二审,在互联网和媒体上招致了各方人士的关注和讨论,舆论的声音也一边倒地站在了吴英一边,即不认为吴英应判死刑,然而,根据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等法条,以及对吴英过往案件的还原,吴英仍然难逃法网。

  据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981年出生,只有中专文化程度的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了资金链的延续,其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当时判决书称,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期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与此同时,判决书显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

  除了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吴英并无记录,公司账目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也是因此,法院认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作出死刑判决,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吴英案”身处法律模糊地带

  “很多把‘小姑娘’杜益敏和吴英来相提并论,这类案件的大部分主角都是女性。”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表示。

  浙江丽水“小姑娘”杜益敏案经常被拿来相提并论。2003年到2006年7月,杜益敏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集资高达7.09亿元。200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死刑。

  对吴英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好消息。吴英故乡所在地浙江,是这类案件的高发地。比如“绍兴赵婷芝”,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婷芝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9年11月3日,原台州经济开发区兰鑫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王菊凤,因涉嫌集资诈骗4.7亿余元在台州中级人民法院受审。这是台州迄今最大的非法集资案。

  这串名单上的女性多得吓人,“从早期的‘月月会’到后来的‘日日会’,再到比较大型的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都是女性充当主角,很大一个原因是,闲钱一般由女性来支配的习惯。”李有星说。

  李有星带领其14名硕士研究生成立了民间融资研究课题组,历时3年,并撰写了《浙江省民间融资研究报告》。

  这份于4月14日正式定稿的报告显示,从2008年至2011年2月期间,在吴英案的发案地浙江省金华市,非法集资案件的收案数发生了较大逆转,2008年金华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7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1件,此后在2009年达到巅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34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5件。

  “吴英案”后,2011年1月至2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1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0。

  离吴英最近的一个案件是在2011年4月2日,非法集资达37亿元的“兴邦公司”特大集资诈骗案,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其中首犯石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观察此类案件会发现,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比较模糊。”吴冬表示,现有的法律有不少模糊地带,搜索可以发现,集资诈骗从1个亿到37个亿的都被判处死刑。

  “我的判断是,吴英案,既不符合‘集资诈骗’的罪名,也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吴冬表示,比如,吴英是和特定的人群发生借贷关系,发生借贷关系较多的就是其中7个人,这7个人类似于“会头”,他们本身还有无数下线,但吴英不是直接和这些下线发生借贷关系。

  期待求解的新命题

  2010年6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对一些具有集资特点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不认定为“非法集资”,并可酌情不作犯罪处理。

  这是浙江司法部门首次出台类似文件,普遍认为这是意在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0年下半年的一次民间借贷问卷调查显示,仅浙江省的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为800亿元。

  这次调查对象包括家庭户和企业户,调查的借贷资金来源包括中介机构、小贷公司、社会个人、本企业员工等。根据温州人行的典型调查,各类中介机构普遍是高负债经营,通过各种渠道从社会上融入资金用于放债,800亿元就是当前温州民间借贷的大致规模。

  看上去吴英并不是完全没有机会,但是新的刑法修正案并没有“给力”。在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的13种死刑罪名中,并不包括“集资诈骗罪死刑条款”。“吴英一审就是以集资诈骗罪名被判处死刑的,此次取消死刑的金融犯罪活动中并不包括‘集资诈骗’。”吴冬表示。

  与此同时,在未发生轰动效应案件的宁波、杭州等地,非法集资案件不降反升,一路走高。2010年,杭州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47件,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而宁波处理了49件,金额达61万元。

  吴英只有一组跳跃性很强的数字:2006年8月18日一夜成名;2007年2月10日公司解体;2009年12月18日,一审被判处死刑;2011年4月7日,二审开庭。

  “现有的法律存有模糊地带,吴英案是一个比较新的命题,并不完全符合任何一个法律特征。”吴冬对记者说。

  这个出现在胡润富豪榜上的“80后”曾经着实风光了一把,但等待她的未来是什么尚未有定局。

  二审庭审中,她给公众的最后一席话是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吴英说:“我不认为构成了诈骗,希望最后向他们说声对不起,希望法官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可究竟什么才会是吴英案的终极命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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