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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保险法规
保监会成立之初,各地没有“分舵”,为了开展地区保险业监管工作,为使保监会更好地发挥统筹全国保险监管工作的职能,马永伟要在各地开设保监局。经过一番努力,克服各种困难,1999年12月,中国保监会在国内设立派出机构,包括上海、北京、广东等地,全国共设立11处,第一次完成了全国性保险监管网络的铺设。
1999年10月,在全国保险工作座谈会上,马永伟提出,我国保险业5年发展的整体定位是:大体形成一个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从业人员专业化、行业发展国际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框架。
马永伟任职期间,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健全。2000年,保监会全面开始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新《规定》出台意味着中国保险业监管方式真正走上了市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两条腿”走路的模式。此外,保监会又相继出台了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险财务会计制度和报表监管、人寿保险精算、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