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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在金融管制中跌倒(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14:36 《法人》

  孙大午的争议审判

  2003年开始,长期徘徊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的大午集团终于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而性格耿直、地方人脉并不“兴旺”的孙大午也因此锒铛入狱。

  2003年5月27日上午,正在主持集团会议的孙大午接到县里一位领导的电话,对方以新任县领导接见为由请孙大午去吃饭。可他万万没有想到,这却是一场“鸿门宴”。到达现场的孙大午立刻被有关部门控制并羁押。轰动一时的“孙大午案”由此案发。

  随后,徐水县公安部门赶到大午集团将孙大午的二弟、大午集团副董事长孙志华以及副总经理田士宏等多位高管带走;正在外地考察的大午集团总经理孙二午以及副总经理刘平闻讯后在赶往公安局的途中也被警察带走。

  孙大午案进入人们视野之后,因其种种的与众不同之处,迅速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学界、业界精英纷纷通过各种方式表示声援。一时间,孙大午一案成了一起公共事件,而且社会舆论几乎都站在同情、支持孙大午的立场上。

  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柳传志亲自致信鼓励孙大午要“渡过难关”。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专门就孙案发表评论,认为孙的行为“既符合中国传统大同理想社会的标准,又符合传统社会主义的追求,与今天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也高度契合,但他却违了法,犯了罪,这实在是尴尬之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也就此专门撰文指出:“基于中国差异性极大的区域金融市场特征,各地的中小企业开创的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渠道,也是特定发展阶段的多层次市场的组成部分,值得积极予以总结和引导,至少应当对群众的首创精神给予必要的尊重。”

  众多经济学家、企业家、法学家等业界人士纷纷为孙大午鸣冤叫屈,海内外媒体均大幅报道。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关于民企融资困境的大讨论。

  在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之下,2003年10月30日,徐水县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一结果也是很多人心目中最理想的判决结果,凭此判决,孙大午终于重获自由。这也算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妥协:原定“从严从重从速”的孙大午案,戏剧性地演变为“从宽从轻再从缓”。

  对此,他只说了一句话:我无罪,但我服法。

  大午启示录

  正如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兴起于温州并繁兴至今的浙江民间借贷一样,孙大午案引发的热议正反映了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而所谓“银行不救我自救”的民间借贷也正是民营企业在融资无门的困境中所催生的畸形金融产物。

  他们与一般意义上拆东墙补西墙的非法集资不同,他们的借贷关系存在一种良好的诚信默契,借贷双方都能取得较好的收益,并在民间一度盛行。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私人并非合法的金融机构,私人吸收公众存款,尤其是高于国家法定利率吸收存款,会给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潜在的危机:借款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果将很难想象。

  “孙大午案的争议正在此处,私自打破金融管制是违法行为,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但他的案件社会危害不大,借款都能按时偿还,不存在诈骗,这可能是从轻判决的主要原因之一。”北京市原广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雷海军律师在接受《法人》采访时表示。

  “当然,制度原因也造成了这些民营企业家融资渠道和融资知识的匮乏。孙案的发生也对制度的改进起了推动作用。”雷海军表示,孙大午事件后,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更为方便灵活的融资渠道,除银行贷款外,私募、上市等一系列新兴的融资方式都已比较活跃。

  “融资难,难于上青天!”曾是众多民企老板的切身感慨。以“融资难”为代表的现实生存环境始终像一块巨石,牢牢地禁锢着民营企业的发展。但也有许多极富创造力的民营企业家们在试着掀翻这块巨石。

  孙大午便是其中之一,作为金融市场上的民间先行者,他那颇具挑战性的融资实验、以及接下来对他的那场大审判,成为一起民间融资的典型事件。而民企发展的制度困境,也许正是因为这些“孙大午们”,才使我们看到了解决的曙光。

  “也许有一天,置于相关部门监督下的、合法的民间借贷将会出现,这将是法制建设的又一大进步。”雷海军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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