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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运达带病骗贷屡得手 三银行被套8亿尴尬收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 10:33 新京报

  

华运达带病骗贷屡得手三银行被套8亿尴尬收局

华运达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邹庆于2005年3月被北京检察机关批捕。新京报记者 罗昌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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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1年半时间、“融资”8亿元,是一个企业的胜利?还是金融机制的失控?从2000年11月至2002年6月,华运达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邹庆借建设森豪公寓之机,以不同方式从不同银行3次骗取巨额资金,无一失手。

  截至2004年4月,邹庆接手8年的森豪公寓项目仍处于停工状态,估值约4亿元,债务逾10亿元,目前,该项目已经被法院查封。此外,森豪公寓在建设过程中,共欠下47家债权人(包括施工单位和建材商等)共计1700万元债务。

  2004年5月,华运达经贸公司递交给工商部门的“情况说明”显示,公司所有权益为416万元,少于实收资本3000万元,负债8亿元。

  华运达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邹庆于2005年3月被北京检察机关批捕。本报记者罗昌平摄

  2005年4月2日,周六。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选在本应是休息的时间,主动向媒体披露一宗金额逾6亿元的骗贷大案。

  这宗案件的受害者是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经查明,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北京市华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华运达房地产公司”)采取假按揭的方式,从中行北京市分行申请按揭贷款199笔,涉及公寓273套,形成风险敞口6.449亿元。

  王兆文介绍,此前的3月初,北京市检察机关已就此展开立案侦查,并正式批捕了涉案的4名关键人物———邹庆、徐维联、孔卫东和战军。

  此案所涉的房地产项目名为森豪公寓,其开发商正是华运达房地产公司,邹庆出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徐维联曾任中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孔卫东和战军曾分别是北京市嘉惠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华义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两人在北京律师界均小有名气。正是此4人,共同导演了上述骗贷大案。

  今年6月底,记者在调查与牟其中案有关的香港东泽公司(见本报8月10日报道《香港东泽公司诈骗现形记:虚开信用证套取近百亿银行资金》)时,一位曾与邹庆有过合作关系的人士透露,由邹庆控制的北京华运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运达经贸公司”),曾在牟其中案一系列民事诉讼中被起诉。

  南德集团理事会常务理事夏宗伟也向记者证实这一点。由她提供的材料显示,华运达经贸公司通过香港东泽公司的运作,利用信用证融资数千万元用于森豪公寓建设。2001年12月6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简称“湖北中行”)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补充民事诉状”,将包括华运达经贸公司、南德集团在内的4家机构一起推至法庭,以追回其为被告支付的信用证垫款。

  记者掌握的证据显示,华运达经贸公司曾就此案向法院递交答辩状。但此案至今未开庭。而在此时段前后,同样被邹庆控制的华运达房地产公司,竟成功利用个人按揭贷款从中行北京市分行骗贷6.449亿元,用于投资森豪公寓。

  涉足森豪公寓

  涉案的森豪公寓,筹建于1993年,当时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颁发的《朝内大街危改规划方案》,首次明确对位于东城区朝内大街的危改小区进行大规模开发建设。随后官方更详细的方案确定,将位于朝内大街南侧、占地面积12700平方米的危改区(即“A-4地块”,森豪公寓所在地)单独规划,并由北京市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简称“住总公司”)负责承建该项目。

  1994年,住总公司与香港星辉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丹侬企业集团共同成立北京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决定:在“A-4地块”开发北京天域公寓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为44500平方米。项目虽好,但不久香港星辉投资有限公司全身退出,天域公寓项目首次搁浅。

  1995年3月,住总公司、北京丹侬企业集团、泰国凯尔达迪诺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将天域公寓更名为森豪庭园,并拟成立北京丹侬迪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开发。

  该公司1995年9月14日完成工商登记,但不到两个月,由于北京丹侬企业集团、泰国凯尔达迪诺实业有限公司出现资金问题,项目再度搁浅。随后,香港慕来投资公司表达投资该项目的意向。

  1996年2月2日,项目所涉四方在北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香港慕来投资公司受让北京丹侬集团、泰国凯尔达迪诺公司所持全部股权。同时,北京丹侬迪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慕来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总公司、香港慕来投资公司分别以20%和8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亏损。

  据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供的资料,香港慕来投资公司成立于1992年5月5日,霍海音、霍海波各出资9500元港币和500元港币。

  个人资料显示,霍海音、霍海波系兄弟关系,两人籍贯为陕西省绥德县。霍海音1957年生,其成立香港慕来投资公司时,正在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任职。

  其弟霍海波1962年2月生,大约于1993年移居香港,成为香港慕来投资公司的直接负责人。

  知情者介绍,霍海音于1995年起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一职。而记者从香港公司注册处获得的工商资料显示,1995年6月8日,霍海音将所持香港慕来投资公司的9500元港币股份分两笔全部转让,其中4500元港币转让给霍海波,5000元港币转让给邹庆。

  至此,邹庆与霍海波并列成为香港慕来投资公司的大股东。而此后不久成立的北京慕来房地产开发中心,则由邹庆担任董事长,霍海音之弟霍海波出任董事。

  个人履历显示,邹庆1964年6月2日生,籍贯为北京。曾任职于北京庆业工贸公司,后停薪留职从事外贸生意。1988年至1992年担任香港华德公司董事,后在香港、北京等地与人合伙创办多家以“华运达”为名的企业。

  信用证融资背后

  1996年2月,住总公司(甲方)与香港慕来投资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将森豪庭园更名为森豪公寓,并约定:森豪公寓项目投资总额为2800万美元,乙方负责筹措全部注册资金和全部开发建设资金,乙方先期以1120万美元的注册资金投入森豪公寓的开发建设,不足部分由乙方通过银行贷款解决。甲方负责完成工地的“三通一平”(即通电、通水、通路和施工面平整),并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权。

  从香港慕来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及股东来看,其是否具备开发森豪公寓的实力值得怀疑。“慕来公司实际通过两个渠道来获得资金。”曾参与此项目筹建的一位知情者介绍。

  渠道之一,由霍海音利用银行界的关系获得贷款;渠道之二,由邹庆利用其在北京注资成立的华运达经贸公司,承担一定的融资任务。

  工商资料显示,华运达经贸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2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邹庆占100万元,王小峰、高京、韩智德、李未平、张慧智五个自然人各出资20万元。

  记者掌握的大量证据显示,华运达经贸公司正是通过香港东泽公司,以虚开信用证的方式套现银行资金。

  这与南德集团当年的运作模式如出一辙,而两公司所涉的关联方,均包括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简称“湖北轻工”)、湖北中行和香港东泽公司。

  1996年6月22日,华运达经贸公司与湖北轻工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编号96HB12501-0127),双方约定,因华运达经贸公司无进出口权,假湖北轻工之名代理进口电解铜、胶合板等。

  协议强调,“开证手续费按1%收取,汇率按中国银行牌价结算”;由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提供开证担保,湖北轻工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华运达经贸公司负责支付开证费、代理费及担保费等各种手续费。

  需得提及的是,当时的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正是霍海音,而其弟霍海波及华运达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又同为北京慕来房地产开发中心出资人和董事会成员。

  在牟其中案中以受益人身份出现的香港东泽公司,以同样的角色现身此过程,即作为信用证受益人(进口业务中的境外出口方),由其提供开证所需要的各种单据,同时负责在香港贴现资金,在扣除各方手续费之后,将余款转至香港慕来投资公司或相关公司账户上。

  “这项业务实际应该是香港东泽公司的控制者王向军牵的线,王与邹庆向来关系十分亲密。”夏宗伟告诉记者。

  由武汉警方1998年4月8日完成的一份讯问笔录显示,据南德公司金融部的姚红交待,其1996年7月曾多次去王向军控制的东泽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海淀区乡镇企业局院内,当时王向军就表示认识不少房地产公司的朋友,并提出为姚购买两套期房。

  已公开的资料显示,湖北轻工从1995年8月到1996年7月间共开出180天远期信用证33笔,总金额达8013.153万美元。

  此前有报道将该33笔信用证全部归于南德集团总裁牟其中名下。这在牟其中刑审一案中也有所体现。“但后来的民事审判厘清了这个关系,把涉及华运达公司的两笔剔除了。”夏宗伟介绍。

  牟其中民事审判案的庭审材料也证实,上述33笔信用证当中,编号为LC600600463和LC600600466的两笔信用证,实为华运达经贸公司所得,时间跨度从1996年6月至1997年7月,开证金额共计554.788万美元。

  霍海音被捕森豪停建

  1996年12月,北京住总公司下属的第六开发建设公司正式启动森豪公寓土建工程。1998年年初,由3栋9层的联体公寓楼和1栋15层的酒店式公寓楼组成的森豪公寓土建工程封顶完工。

  同期,华运达广告公司亦为森豪公寓设计了CIS形象导入及实施方案,并为森豪公寓进行了形象包装和策划,森豪公寓的知名度曾在短时间内一路攀升。

  有证据显示,自1996年至1998年间,邹庆等人通过信用证融资获得的资金高达4000多万元。而知情者介绍,这些资金被全部用于森豪公寓的建设。

  但1998年4月的某一天,已封顶的森豪公寓突然“休克”,施工人员整体撤离工地,全面中止项目的后续工程。

  “从1996年年底森豪公寓开工起,慕来公司就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不按约定给我们支付建设资金。”住总公司第六开发建设公司一位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

  该负责人还表示,土建工程完工后,对方又要求第六开发建设公司垫付资金完成后续装修,此建议遭到第六开发建设公司的拒绝。

  1998年4月17日,香港汇丰银行出具的一份书面资信证明显示,香港慕来投资公司“于1995年4月13日在我行开立账户。到目前为止该公司账户运转正常。账户余额已达一千多万元(港币)。”北京希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8]京希文资字第091号)也显示,截至1998年7月30日,北京慕来房地产开发中心已分3期收到了香港慕来投资公司投入的资本1123.4009万美元。

  鲜为人知的一个细节是,1998年4月18日,霍海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正式逮捕。这被视为森豪公寓突然停工的真正原因。1998年4月,即霍海音出事前后,邹庆全身退出香港慕来投资公司,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王焱。

  同年,香港华运达集团成立,由邹庆在维京群岛注册的华运达公司(Hua YunDaHoldingsLimited,)出资9700港元,另有韩智德、李泉、李未平、邹庆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

  随后的1999年1月,由霍海音之弟霍海波控制的香港慕来投资公司,闪电般撤出森豪公寓项目,其所持项目80%的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香港华运达集团。1999年8月20日,北京慕来房地产开发中心再次更名,摇身成为华运达房地产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香港慕来投资公司至今仍然存在,其中霍海波持股9999港元,王焱持股1港元。但近两年的相关业务,均由其秘书公司代理完成。

  华运达经贸涉诉

  2001年12月6日,湖北中行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补充民事诉状”,将湖北轻工、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华运达经贸公司、南德集团等机构一并告上法庭。

  案由是,1996年6月7日和6月24日,湖北轻工两次向湖北中行申请两笔信用证,其编号分别为LC600600463和LC600600466,开证金额各计184万美元和370.788万美元。付款期满后,湖北中行分别于1997年1月16日和7月14日给予垫付款项,共计580万美元。

  1997年3月18日,湖北中行就第一笔信用证款项向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发出“催款通知”,其大致内容是:华运达经贸公司与湖北轻工的代理进口业务中,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提供担保。其中进口电解铜部分计193.2万美元的远期对外付汇已于1997年1月8日到期,但截至当时并未收到华运达经贸公司支付的此笔款项。故催中关村支行履行承诺,速将垫付193.2万美元及利息5.3323万美元(至1997年3月18日)汇至湖北轻工在湖北中行的账户上。

  在此“催款通知”中,湖北中行还提醒,其中所涉进口胶合板的开证金额260万美元,于1997年4月5日到期对外付汇;进口铁矿开证金额370万美元,于1997年7月14日到期。

  在随后的3年多时间里,湖北中行多次向当事各方发出催款函件,虽然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和华运达经贸公司均在回函中承认了上述事实,但并未交还信用证垫款。截至2001年8月31日,湖北中行共为上述两笔信用证实际垫款580万美元,利息高达207万美元。

  根据湖北中行递交的“补充民事诉状”,在相应的其他账目往来中,华运达经贸公司、南德集团等均存在瓜葛。

  针对湖北中行提交的民事诉讼,华运达经贸公司还专门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不过,此案至今并未开庭审理。

  2002年12月20日,霍海音被北京市一中院认定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处死刑。

  从时间上看,霍海音案一审时间与华运达经贸公司被诉基本同步。夏宗伟表示,按法院系统的相关解释,湖北中行诉华运达经贸公司、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等机构一案之所以未开庭,跟霍海音的庭审有直接关联。至于更详细的原委,她表示自己并不知情。

  华运达“前科”———中行骗贷案

  自1999年接手森豪公寓项目后,融资成为邹庆及其控制的华运达房地产公司面临的首要问题。

  知情者介绍,2000年年初,邹庆即提出重新启动森豪公寓项目,当年4月,森豪公寓全面复工。由于众所周知的资金链紧张问题,邹庆再次铤而走险,选择利用虚假按揭向银行骗贷。

  按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的说法,自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间,华运达房地产公司以开发“森豪公寓”为名,与中行北京市分行签订了“楼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后虚构销售“森豪公寓”事实,借用他人身份证,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及首付款证明,从中行北京市分行骗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共计6.449亿元。

  据《南方周末》报道,华运达房地产公司首先虚构了并不存在的购房者,制造虚假销售事实。从购房者的身份证、销售合同,到首付款证明和收入证明,全程造假。

  随后,孔卫东和战军各自负责的两家律师事务所,为华运达房地产公司出具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而到最后一关时,由握有实权的“银行内鬼”徐维联作呼应,贷款审批毫无障碍可言,骗贷得以顺利实施。

  如果按每个人平均贷款100万元计算,要骗贷6.4亿元,也需要借用600多个身份证,伪造300多份合同及相关资料。如此大规模造假,其胆大程度可见一斑。

  此前的报道引述圈内人士的话称,这类操作手法在房地产界并不陌生,有些实力较弱的房地产商经常采用这种“曲线救国”的方式。北京住总公司一位人士介绍,在骗贷成功之后,森豪公寓再次复工。

  2000年12月8日,关于森豪公寓的广告开始出现在北京各大媒体上。同期,沉寂已两年多的森豪公寓工地,新竖起了“中关村建设”的大幅标牌,相应装修工程正式启动。

  2000年12月31日,森豪公寓正式对外开盘。当时有媒体报道,森豪公寓住宅面积为3.4万平方米,商用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部分的开盘均价高达2500美元/平方米,而商用部分的均价更高达3500美元/平方米。这不仅远远超过了1993年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的综合价1900美元/平方米,也大大超出了森豪公寓周边同档位楼盘的同期销售价格。

  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公司承担森豪公寓后期装修。该公司一位人士介绍,2002年初,森豪公寓再次全部停顿下来。从时间上看,此案显然属于陈年旧案。根据中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对外披露的信息,2002年9月,中行北京市分行在对零售按揭贷款进行内部稽核时发现案情。

  记者获悉,由于中行正准备申请上市,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去年曾对中国银行进行了一次审计。审计署也受命对中行进行一次内部审计。旧案重提,检察机关随后介入,邹庆、徐维联等人正式被批捕。

  最终接盘者

  “假按揭,其实是十几年前就在用的老伎俩,上百个身份证,银行应该一眼就能看出来。如果没有‘内鬼’,很难骗贷成功的。”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松奇说。

  记者调查发现,在中行北京市分行骗贷案之外,华运达房地产公司还涉及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另一笔1.5亿元的贷款。

  中科公司(000931)在2001年中期报告中披露:2000年11月13日,华运达房地产公司以森豪公寓中2.5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的全部所有权作为抵押,经中科公司担保,从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获取了一笔1.5亿元的贷款,2001年11月12日到期。

  当时的中科公司由北京住总公司控股。而住总公司与华运达房地产公司又同为森豪公寓项目的出资人。但该笔贷款到期后,华运达没有按时还款。

  2003年8月27日,中科公司在其2003年半年度报告中补充说明,此次贷款担保的同时,华运达的控股股东香港华运达集团以其所持森豪公寓全部80%的股权质押给中科公司作为反担保,邹庆身兼第二大股东的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此担保事项出具了反担保函。而此时,华运达仍未还款。

  2004年4月,建行方面将中科公司告上法庭。因华运达房地产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科公司为此笔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36711.03元。

  依据中科公司2004年4月的公告内容,当时的森豪公寓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估值约4亿元,债务逾10亿元,该项目已经被法院查封。

  知情者介绍,中科公司试图与该项目各债权人积极沟通协调,拟盘活项目,但由于华运达公司已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故能否顺利解决并弥补公司损失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中科公司发表公告称对该笔担保全额计提预计负债1.5亿元。

  与中科公司有同样遭遇者,并非一例。据已公开的资料,森豪公寓在建设过程中,共欠下47家债权人(包括施工单位和建材商等)共计1700万元,后因无力支付被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本着施工款优先的原则,为施工单位和建材商等债权人查封了森豪公寓项目。

  2004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前往华运达房地产公司执行。得到公司的回复是,项目尚未完工,房产无法变现。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致法院的函件中也表示,森豪公寓项目中的房屋已在法院查封前办理了预售登记。根据最高院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如果银行贷款人未能如约还贷,商业银行将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王松奇说。

  执行阻力还来自于银行方面。中行北京市分行向法院明确提出,森豪公寓不能拍卖,因为曾经有180多户小业主已向中行北京市分行办了房屋按揭贷款。事实上,这180多户小业主并不存在。涉及此案的香港华运达集团仍然存在,其早期出资人均自2003年起抽身而退。

  至于华运达经贸公司,其2004年5月递交工商部门的“情况说明”称,公司所有权益为416万元,少于实收资本3000万元,负债8亿元,由银行贷款和企业间借款等组成,其中大部分用于长期投资。由于大部分纠纷处于法院诉讼或执行阶段,故向工商部门提出给予年检,保留主体资格。

  “一般‘假按揭’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套取银行资金,银行应在这方面加强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基层员工队伍的职业操守,对基层单位的关键岗位重点监管。否则,最终损失仍将由银行承担。”王松奇说。

  □本报记者 罗昌平 北京报道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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