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寰:小人物一撞成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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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21:19 新世纪周刊 | |||||||||
采访撰文/刘炜星 一起交通事故,正如刘寰自己说的:“我的事情并不大,我就是一个小人物。”但就是这样一件“小事”使这个“小人物”成了媒体追逐的对象。原因无他,由于这起交通事故,刘寰被认为是2004年5月1日“新交法”实施以来适用“机动车负全责”条款的第一人。
2004年9月29日,对于刘寰来说是个难忘的日子,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使他的人生轨迹不可避免的面临巨变。正在等待终审判决的他,如今又是抱着什么样的心态呢?11月24日,记者再次采访了刘寰。 “成名”实属无奈 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刘寰,原本在新华社做编辑。2001年,他用自己工作几年的积蓄买了一辆奥拓汽车,虽然车子不算高档,但也算是步入了“有车族”。就是这样的一个普通人,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日后将“成名”于一次交通事故。 2004年5月9日晚,来京务工的曹志秀和丈夫像往常一样穿行北京南二环路菜户营桥去探望朋友,当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机动车道时,被自东向西在主路内正常行驶的刘寰驾驶的奥拓车撞倒,尽管刘寰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但曹志秀还是当场死亡。就这样,刘寰很不情愿地成为了“新交法”实施以来,交通事故赔偿第一案的主角。 假如刘寰的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新交法”实施之前,他可能只负担10%的赔偿责任。可法院判决这次事故的赔偿金为23.9万元,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占到总赔偿额的66%。判决一出便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而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刘寰把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讨论推向了高潮。 埋单也不情愿 出事后的刘寰,为了使单位不受影响,辞去了别人看来不错的工作,把精力都放在了这件事上。“工作没有了,车也卖了,现在我整天为案子奔波,全部精力都用来与律师和媒体打交道。”刘寰对自己的境况这样概括。 “法院依据‘新交法’,说我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车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这我不理解。难道在事故现场,奥拓车在路面上划出了26米的刹车痕不是避让行人的证据?如果指的是我未在第一时间内踩刹车,这更是没有道理。 开过车的都知道,在高速路段上,近距离仅仅靠刹车是难以避让的,即便我一脚刹车踩到底,也未必躲得开。况且当时,车左边是隔离带,右边是快速行驶的汽车。所以我当时先鸣笛,然后再猛踩刹车,要说还有什么挽救措施,那就是曹志秀避让了。可惜,她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 时至今日,刘寰对于判决仍然充满了质疑:“法院同时采信我的机动车动力总和不合格这一条,也让人觉得奇怪。动力总和不合格,这是一个什么概念?是汽车本身质量不合格呢?还是不符合年检标准?我的汽车是正规厂家出品,又通过了年检,这个动力总和不合格的责任难道应该由我来负?而且还是事后检测的。再者,动力总和不合格这一条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吗?要说在这次交通事故里面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那就只有曹志秀的违章了。如果她不悍然走上二环路,那什么也不会发生。” “法院是根据‘新交法’判的,但是‘新交法’是先假定司机要承担百分之百,然后根据行人责任的多少再来减免,再进一步确认司机的责任。按照双方的认定,这次事故的赔偿金为23.9万元,我负半责,但15.69万元的赔付却占到总赔偿额的66%,这让我更难理解。” 显然,刘寰对这起交通事故如此“埋单”的处理结果是很不情愿的。 “作为个人而言,我既没有房产,也没有什么存款,从事发到现在,在这件事上我已经花费了3万多元,这还是花的母亲的养老费。”刘寰一再申明自己已不堪负担,“我现在确实没钱,有钱我早给他们了,何必还要打这场官司。” 该案宣判后,原告方表示服判。作为遇难者家属代理人的武良君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法院判决是半责赔偿,但是和以前的交通事故相比,赔偿的金额还是明显提高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同时,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也同时提高。就拿死亡赔偿金年限来说,以前是10年,现在是20年。” 作为被告的刘寰选择了上诉:“是的,我对死者的家庭造成了不可弥补损失,可这件事也毁了我的家庭,我的生活和事业。面对如此结果,我除了说一句‘飞来横祸’还能说什么?事故发生时,我认为自己尽到了能力范围内的一切措施,因此我不认为自己有任何过错,可我现在面临的却是倾家荡产也赔付不了的下场!”刘寰这番话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将对按“新交法”判决结果的质疑带到终审法院。 新交规也很为难 人们普遍认为刘寰是“新交法”第76条“机动车负全责”埋单第一人,但记者在判决书里却没有找到该案赔偿责任是适用第76条的明确表述。 这就让人疑惑,既然确定刘寰对事故发生有“同等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新交法”,为什么赔偿责任的划分却没有明确表述依据 “新交法”第76条确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为此,记者咨询了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张义平律师。张义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刘寰承担赔偿责任时,依据的仍然是他在该事故中的过错大小,赔偿责任的划分是依据 《民法通则》的 “过错责任”,并没有直接适用“新交法”第76条“机动车负全责”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张义平解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前提的,而公众对此并没有予以充分的关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由于新交法刚刚规定实行该强制保险制度,所以目前还不宜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张义平律师认为,事故发生的主因不是刘寰“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车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而是死者违反交通法规,穿行二环主路。从“过错责任”判断,刘寰的赔偿责任显然应该是次要的,数额也绝不该有那么高。 “我拿什么来赔付?保险公司吗?”刘寰的无奈其实是许多人的无奈,“按新交法规定要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可配套措施在哪里?这不只对我,对所有的司机都是一个沉重的包袱,这包袱要背到什么时候呢?” 对于刘寰的困惑,记者就“保险在刘寰撞人案中能起多大作用”的问题,询问了相关保险公司:“刘寰投了5万元的第三者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的赔偿额,但是由于现在没有结案,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不可能完全到位。如果维持原判,最高保额仅为5万元的第三者保险最多赔付2.5万元。” 刘寰一再申明不堪负担,那么事故受害人一方的权益到底怎么保证呢?具体到刘寰的这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关人士也承认,刘寰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角色由“商业”变为“强制”,首先是保险公司作为第一赔付人先把5万元交到了死者家属手中,然后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负担才由法院来判定。 “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机动车带来的损失能够在社会上尽可能地分散开,才不至于出现一次交通事故毁掉两个家庭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应借鉴先进国家的作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规则,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这样也能使得机动车一方知道为什么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以及让受害人知道为什么要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义务。”一位长期关注交通立法的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机动车负全责”之争是这样表述的。 注定将是注脚 虽经多方联系,记者还是未能采访到“第一案”的另一主角曹志秀的丈夫吴军发。有媒体报道,作为“新交法”实施以来交通事故赔偿“第一获赔人”的吴军发去了天津,借住在一个朋友租来的房子里,靠朋友的接济生活、打官司。前不久,租赁的房屋到期,他就和朋友一起搬到了某工地上。 他现在最大的希望就是案子赶快审结,自己能拿到赔偿金回家。 “目前,我正在等待二审开庭。现在我还要考虑以后的生活。”刘寰也想要渐渐淡出媒体的视线。 “其实, 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负全责’,还是之前某些地方出现的‘撞了白撞’,其目的都是为了在发挥机动车积极作用的同时,保护行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但若将如此复杂的问题局限在两个人间求解,眼界显然是过于狭窄了。” 就本案而言,大家都在关心被告该赔多少钱,但少有人问一问,为什么本应封闭的二环路竟然长时间存在豁口?为什么来京务工已有1个多月的原告夫妇连二环主路不能横穿的规定都不知道?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大家好好反思吗?”张义平律师如是说。 就在刘寰的案子一审判决之前,北京发生了另一起交通事故:一位驾车者为躲避一条从封闭网破洞里钻进来的狗,而撞车身亡。死者家属于是状告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失责,最后丰台法院支持了原告,判公路管理部门赔偿27万元。 有人说或许有一天,人们不会再记得刘寰这个名字,刘寰的这起交通事故作为“机动车该不该负全责”的注脚也成为了历史。然而,车轮天天在滚动,只是希望有一些事情不要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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