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0月30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30日向社会公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活动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对银行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银行通过网上支付个人资金一般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
近年来我国电子支付发展非常迅速,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电子支付交易量不
断增加,逐步成为我国零售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这种形势迫切要求就电子支付活动的业务规则、操作规范、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
按照《指引》规定,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的《指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了电子支付的概念、类型和业务原则;二是统一了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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