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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苦恼影子缠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 10:47 解放日报

  投机者恶意把他人的知名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凭借驰名商标的美誉,获取市场、赚取利润———这种傍名牌的行为,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搭便车”。“搭便车”破坏了市场中正常的竞争秩序,使整个市场走向无效益。中国众多驰名商标“影子缠身”,一次次刮风式打假运动无功而返。事实证明:利益的冲突必须靠法律制衡。

  媒体日前曝光:南昌锦江皇冠酒店涉及黄色经营项目。

  上海锦江国际集团上下皆惊:南昌锦江皇冠酒店与锦江国际集团并无资产关系,也没有委托管理合同,怎能打着全国驰名商标“锦江”的旗号做那违法勾当?

  无独有偶,不久前沪上另一知名旅游企业春秋国旅也遭遇“影子缠身”的苦恼:黑龙江尚志市发生旅游

车祸,黑龙江春秋旅行社被媒体曝光;张家界春秋旅行社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游客投诉到国家旅游局……

  这两家知名企业调查后发现,傍名牌者的手法同出一辙:把他人的商标注册成自己的企业名称。法律规定,商标需要全国范围内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却是属地审批,相同的企业名称只要行政区划不同就可以合法登记。显然,傍名牌者并非法盲,用一个“移花接木”的伎俩,不但规避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法律风险,还为扩大市场份额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苦心经营的品牌遭人践踏,经营者如何维权?

  锦江打假

  记者在互联网上搜索,全国冠以“锦江”品牌的酒店远不止南昌锦江皇冠酒店一家,初步统计已超过百家,几倍于锦江国际集团实际经营的酒店数。更令人吃惊的是,还有许多酒店业以外的企业竟也用了锦江的品牌。

  美国经济学家阿克罗夫曾提出过一个“坏车市场模型”的论说。他认为,市场上有好车和坏车,坏车进入市场以后,人们对车有了价格预期,愿意付出的价格降低。好车成本高价格也高,但由于坏车不断进入,导致好车也卖不了高价,最终使好车反而卖不出去。这一现象是由两方面原因决定的:一是坏车影响对好车的评价,影响消费者对产品愿意付出的价格;二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好车坏车的整体信息,只有使用后才知道好坏,由此造成相信真品的人少了,愿意为真品付出高价的人少了,最终导致市场失败。“坏车市场模型”的论说,也就是经济学上“劣币驱逐良币”的观点。

  “我们用了多年时间经营自己的品牌,已经有了大量的投入。”锦江国际集团法律顾问吴孟君律师认为,如果任由傍名牌的行为存在,会使投资者把其他公司的行为误认为锦江国际集团的行为,消费者对“锦江”品牌质量的认知也会被混淆;至于“锦江”品牌被用在其他行业,更令人莫名其妙,一些质量低劣的产品更可能伤害品牌的信誉。一言以蔽之,如果锦江国际集团不制止各种傍名牌行为,其经营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由自己承担,最终“锦江”商标就将面临被淡化的危险。

  本月,锦江打假行动正式启幕,锦江国际方面已委托沪上五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处置南昌锦江皇冠酒店、贵阳鲜花锦江大酒店、长沙锦江鑫湘酒店等五家企业的商标侵权案。律师事务所方面表示,将通过发布律师声明、申请行政处理和提起诉讼三条途径维护“锦江”商标权。

  维权困境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标越来越重要。

可口可乐公司的总裁曾戏言,即使可口可乐公司在一夜之间被大火化为灰烬,依靠可口可乐这一品牌,公司可以很快东山再起。商标领域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商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产品,表现出自己独立的价值。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两者都是区别产品或服务并引导消费者识别企业的标记。一般而言,公众将企业名称与商标混同,并不加区别。正因为这样,投机者把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主观上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就十分明显。搭便车的成本很低,然而对于商标的合法拥有者而言,维权之路却困难重重。

  困境之一:投机者理直气壮,披上合法外衣。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是由省、市、县工商局按所辖区域分级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投机者只要经过法定程序注册企业名称,不超越注册地使用,就被认为是合法的。对于商标持有人而言,从企业名称登记的角度,根本无理可讲。

  困境之二:投机者打之不尽,维权成本巨大。一些有过打假行动的企业发现,由于企业名册登记的源头散布全国,无法统一控制,要找到这些投机企业本身就要花较大成本;即使找到了,企业花了高额的诉讼成本、费尽周折打掉一个“影子”,但转眼又有十个影子纠缠过来,最后往往是打不胜打,只得偃旗息鼓。正所谓,“发如韭,割复生;头如鸡,割复鸣”———众多驰名商标遭受的“影子缠身”之苦,用这句古诗来形容再贴切不过。

  法律救济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锦江”的打假行动相对其他商标而言胜算较高,因为“锦江”是一个全国驰名商标。依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撤销。”根据该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扩及企业名称。

  也就是说,众多正在遭受侵权的商标持有者也可以通过申请驰名商标,从而获得法律上的特殊保护。然而专家也坦言,要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难度恐怕并不亚于打假。

  投机者屡试不爽,商标权保护艰难,其实根源在于国家关于商标管理、保护的法律与企业名称管理的法律不配套。早在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曾经做过解释: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和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是,这一解释,并未能从企业名称登记的源头控制商标侵权的产生,而且“产生混淆”的界定也困难重重。这也就是时至今日众多知名商标无法解除“影子”苦恼的根源。

  在一次国内召开的商标研讨会上,数百名遭受过商标侵权的企业代表签署了一个类似宣言的特别文件,其中有这样一段话:“一个国家也好,一个地区也好,如果她的管理者和她的人民容忍甚至纵容商标侵犯行为,那么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注定只能是第二流的。”

  这段话,无论如何应当引起人们的深思。在商标保护和企业名称登记的冲突中,法律体系不能再持续“两张皮”的现状,而应予以统一的保护。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从成本还是效率考量,企业自发的末端打假必然比不上法律制度的源头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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