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储皖中
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桩B股股票交易纠纷案。据了解,这是今年2月19日B股股票交易向国内居民开放以来的首例案件。
原告任女士诉称,2001年2月5日上午,她用电话委托被告长江证券北方总部展览路营业部,以每股0.422美元的价格报单买进股票代码为900916的凤凰B股5000股,由于该营业部报单员叶永华错将股票代码输为900911(金桥B股),导致申报无效。这些主张有申报当日电话记录,及叶永华亲笔写的表示愿意对原告做出补偿的协议书为证。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从申报交易至起诉之日理应成交的股票交易差价损失3612美元,并公开道歉,道歉书在被告营业部内张贴。
被告辩称,我部报单员曾在原告申报的第二天上午打电话到原告家,有一中年男子接了电话,后任女士接了电话。(报单员叶永华也出庭做证说,在电话中我告诉任女士报单失误,买入股票未成交,任女士未做重新申报的委托要求)。根据《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证券交易业务章程》第八条之规定,客户应在委托后三天办理交割手续,客户未办理交割手续或者在委托后六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客户默认成交结果。原告未尽及时交割的义务,并且在委托后六日内未曾向我部以任何形式提出过异议,我部完全有理由相信其确已知晓2月5日所报买单未获成交的事实。叶永华写的协议是在任女士声称要向其上级反映,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是无效的。2月19日B股行情的变化受国家债券市场政策的影响,属情势变更所致。因此,我部不应承担赔偿原告任何经济损失的责任。
法庭就2月6日报单员叶永华是否给任女士家打过电话,及2月27日叶永华与任女士达成的协议是否是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两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任女士出示证明说,我家里只有一位中年男子,就是我的丈夫,而当时他正在江苏老家探亲,显然,叶永华说给我家打过电话是在撒谎。协议的事是叶永华自己提出来的,他说不想让这事捅到领导那儿去,毁了自己的前程,想通过协议私了,我也就答应了,现在他又出尔反尔。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业务章程第八条违背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法,向股民交付买卖报告单(交割清单)是证券公司即被告的法定义务,而作为股民并没有及时交割的义务。另外,及时交割也不是股票交易的必经程序。
在经过调查辩论之后,审判长对本案的事实做了小结:原告委托被告买进代码为900916的B股股票5000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报单员叶永华错将其代码输入为900911,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双方对此无异议。原告未根据《长江证券有限公司代理证券交易业务章程》规定的时间办理交割,错过了补救的时间。股票投资有收益,也有风险性和波动性。鉴于此,本案如何处理,经合议庭合议,在本月20日前择日宣判。
这一案件引起北京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6月1日后B股交易对国内股民的全面开放,股民与证券公司,甚至股民与B股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将在所难免。证券公司应忠于自己的职责,忠于自己的委托人,股民也要注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