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房组合"政策取消 业主权益仍获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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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 06: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房产买卖法律纠纷案例:2000年,某房产公司和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工商银行等约定,凡业主同时购买商品房一套和指定型号私车一辆,即可免费获得一个价值5000元的私车牌照额度。当年9月,王先生向房产公司购买一套房屋,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房产公司向王先生免费提供一张私车牌照的额度。其后,王先生并未立即购买私车,车房组合政策也在2001年被政府有关部门取消。2003年7月,准备买车的王先生根据合同补充条款,要求房产商履行合同,按约提供车牌或以当月拍卖均价40,000元给予补偿。房产商指出王先生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牟炼律师: 在2000年的时候,上海的房市和车市都比较疲软,为促进房地产和汽车销售,上海市一度实施车房组合销售政策,这一政策在2001年10月即被有关部门取消。这是本案的发生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由于双方未约定交付私车牌照额度的具体时间,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可随时要求房产商履行,因此房产商提出的王先生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车房组合销售政策被政府有关部门取消,房产商无法继续履行交付私车牌照额度的合同义务,因此王先生要求房产商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鉴于车房组合是促进本市房地产销售的一项措施,对房产公司来说,其自身是此项政策的获益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双方应合理分配在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王先生主张的40,000元补偿数额过高,法院难以支持,法院最后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房产商应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应支付王先生私车牌照额度款5000元。 就房产商为推进房产销售作出特别承诺这一节,本律师在此特别提示广大购房者,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下周一至五9:00-15:00,牟律师将为本报读者义务提供房产法律咨询。电话:021-58369977,有代表性的问题将在本报上公开解答)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