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证函造假8.6亿!齐商银行再现支行长犯罪丨金融法眼

2020-05-29 20:43:42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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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两份虚假询证函的目的,只是应李某1的请求。并且通过帮东岳集团这个忙,也可以要求对方在齐商银行多存款,完成其业绩。”一番运作之下,原齐商银行桓台支行行长寇某英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一则判决书显示,齐商银行桓台支行行长寇某英指使该支行办公室主任成某,向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内容虚假的银行询证函,涉案金额共计8.6亿元。

  询证函造假8.6亿

  裁判文书显示,寇某英,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中共党员,2013年3月6日至2015年11月16日任齐商银行桓台支行行长,2015年11月16日至案发任齐商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2015年1月,寇某英在担任齐商银行桓台支行行长期间,应李某1(已判决)的要求,指使时任齐商银行桓台支行办公室主任的成某违反相关规定,向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内容虚假的银行询证函,涉案金额共计8.6亿元。

  银行询证函证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就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相关资金向齐商银行桓台支行进行询证。

  询证内容为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项下本金4.18亿元,贷款起止日期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资金使用方齐商银行;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项下资金使用方齐商银行三笔,本金3.32亿元、5千万元、6千万元(共4.42亿元),齐商银行桓台支行分别在两份询证函“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印章。

  据证人巩某证言证实,其按照李某1的要求填写了内容虚假的银行询证函。其填写的询证函中第五项“委托贷款”中,关于资金使用方为齐商银行的三笔委托贷款是虚假的。

  思想斗争四五天

  行长同意盖章

  裁判文书网披露显示,2015年1月,盟诚集团负责人李某1约寇某英在三玉集团附近一套别墅房间里会面。李某1表示,东岳集团财务出现了问题,无法通过年底审计,过几天会计师事务所会发送询证函到齐商银行,到时需要寇某英在询证函上盖章帮助东岳集团通过审计。

  随后,寇某英让李某1直接通过快递将询证函交给成某。收到快递后,成某拿着关于询证东岳集团资金的询证函来到寇某英办公室。寇某英看了一下银行询证函的内容,发现银行询证函询证的是东岳化工公司和东岳高分子公司在齐商银行的存款、委托理财资金等,两份询证函都有虚假的地方。

  然而,虽然知道这两份询证函内容是虚假的,但寇某英经过四五天的思想斗争之后,最终还是安排成某在询证函上盖章并邮寄给了发件人。

  “出具两份虚假询证函的目的只是应李某1的请求。并且通过帮东岳集团这个忙,也可以要求对方在齐商银行多存款,完成其业绩。” 寇某英说。

  成某供述,按照惯例,询证函应先由负责前台业务的主任从系统核实询证函上的内容,这两份询证函没有交前台主任处理,直接加盖银行公章是违规处理的。但因寇某英说东岳集团是大公司,就让他赶紧办理了。

  支行长被查并非首次

  案发之后,一审法院认为,寇某英、成某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涉案金额8.6亿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并且在该起案件中,寇某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寇某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成某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寇某英提出上诉,表示自己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因为,询证函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的资信证明。其次是,证人陈某的证言不应被采信,询证函无效,且未在东岳集团年报中使用,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商银行官网显示,该行的前身是淄博市商业银行,是全国第四批由城市信用社组建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8月28日,总部位于山东省淄博市。2009年2月13日,经批准,淄博市商业银行更名为“齐商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寇某英并非齐商银行首位被查的支行长。据淄博市监察委员会官网2019年4月12日公告,齐商银行张北支行行长张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周村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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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鑫

文章关键词: 违法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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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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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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