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案重击证券业 挑战股票发行审核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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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11:05 《全球财经观察》 | |||||||||
文|顾功耘 王小石案重击了中国证券业,同时对中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有媒体提出:证监会发审委决定着拟上市公司们的“生杀大权”,它的全部决策过程的合理性需要重新调整,当务之急是对发审委的投票名单和过程“阳光化”。在笔者看来,
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一家接一家,但是,这些上市公司及其当事人却很少受到应有的处罚;即使处罚,与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相比,也是九牛一毛。而这些上市公司都是经过证监会审批才上市的,但是出了问题,证监会的相关人员又有谁为此负过责任呢?一个没有形成权力监督与制衡的系统是危险的,制度的缺陷与利益的诱惑必然形成“权力寻租”的温床。对监管者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应该是制度设计的关键所在。 所以笔者建议: (1)要重新明确证监会的定位。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是“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其主要是通过制定证券市场运行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主体的业务活动、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来实现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裁判员”,而不是教练员,更不是运动员,不应该拥有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审批权力。当然,如要使证监会正确定位,需要修改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2)将企业发行股票、上市的决定权交给证券交易所。 在美国资本市场,因为实行的是注册制,只要有投行愿意承销,公司的财务等状况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可以发行上市。交易所对公司进行合规性审核,如果发现不达标之处,公司可以继续完善,直到达到法律规定的门槛。至于美国的证监会,公司只要在那里备案即可。 从我国今后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方向来看,决定公司能否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权利放在交易所更合适。因为公司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交易所本身的声誉,交易所必然会为自己的声誉而严格把关;交易所相较于证监会而言,更贴近市场,更多地掌握市场信息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由其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上市进行审核更为科学。另外,将决定权交由交易所, 交易所的行为置于证监会的严格监管之下,也体现了证券监管中“政府集中统一监管和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运用市场规则,建立“用脚投票”的市场选择机制。 从根本上而言,无论是交易所的审核,还是证监会的监管,其最终都不能替代市场的选择。在合理的制度与健全的规则下,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决定了证券市场上最终的赢家还是那些既讲求诚信而又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公司的上市与退市是由市场所决定的。发审委委员的“用手投票”只能保证资料表面的合规性,而广大投资者的“用脚投票”才能真正检验出证券市场上最优秀的“队员”。只有彻底放开市场准入,允许企业自由上市,同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选择机制”,让投资者的选择左右上市公司的走势,形成健康的市场环境。 中国的股票发行制度必须走向市场化。就像尚福林主席在中国证监会第六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所说的:“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逐步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减少甚至消除行政力量对选择证券发行人的干预,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发审委改革。”愿王小石事件引起我们对制度上的惊醒,而不仅仅是对具体规则的不满和对股市的又一次失望。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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