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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各国的反垄断之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 10:07 南方周末

  

  作者: 宋华琳

  欧美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垄断,主要出现在资本主义前期,后随着法律的完善而得以解决。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则往往以更为完备具体的法律条款,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制

  欧美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垄断,主要出现在资本主义前期,后随着法律的完善而得以解决。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则往往以更为完备具体的法律条款,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制

  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垄断,主要出现在资本主义前期。18世纪,欧洲的重商主义者强烈要求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并采取各种干预经济的政策与措施。在当时的英国和法国,往往赋予某些行业发布禁止工业制品进口、限制商品选择的经济政策的权力。

  而在1875年的美国,则发生了著名的威士忌酒联盟案,在该事件中,政府官员规定参加“威士忌酒联盟”的企业,可以就产量的50%免交酒税,免税额的一半落入企业之手,另一半则落入共和党议员的口袋。在这个事件中,中小企业和潜在的竞争者遭到限制,而政府的税收则被中饱私囊。

  在美国1980年的Midcal案判决中,认为州政府的下属机构不能因为有着政府实体的地位,其行为就可以自动得到联邦反垄断法的豁免。在1984年通过《地方政府反垄断法》(The Local Government Antitrust Act)之前,行政机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不能从联邦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在这部法律颁布之后,依然可以对行政垄断的行为适用禁令以及衡平法的救济。

  在欧盟成员国内,在能源、电信、邮政等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一方面以公法人的形式履行行政任务,一方面又以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展开运作,因此就难免发生利用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的事件。

  根据欧盟竞争法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所有参与欧盟内部经济活动的产供销中任一环节的经济组织,都属于欧盟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都适用于欧盟的竞争法规范。例如在1993年的法国Corbeau案中,法国国家邮政试图阻止提供快递服务的Corbeau公司开展业务,欧洲法院判决法国邮政在全国范围内以统一的价格提供服务,是一个为普遍经济利益服务的企业,因此法国邮政禁止Corbeau向社会提供快递服务,是不合理地扩大其垄断权,违反欧盟条约第82条之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对于体制转轨国家而言,它们往往曾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国家权力渗透到了社会组织的血管和神经,国家通过指令性管理体制管理了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的整个社会经济循环过程。因此这些转型国家往往以更为完备具体的法律条款,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制。

  以俄罗斯为例,它于1991年颁布了《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的法律》,其中从三个方面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制。其一,禁止行政机关颁布阻碍竞争的规则,实施阻碍竞争的行为。这包括行政机关不能限制经济实体的自主权,不能歧视或偏袒特定的经济实体,以至于遏制竞争,或者损害经济实体与公民利益。其二,行政机关不得抬高、压低或操纵价格,不得去对市场范围、总销售额或购买额、所售商品的等级加以干预和界定。其三,不允许国家权力机构和国家行政机构的官员参与企业性活动,禁止官员参与自主的企业活动、拥有企业,禁止官员在一个公司或合伙机构的全体会议上直接或通过代表行使赋予其所持有的

股票、捐赠、股份或共享股份的表决权,禁止官员在经济实体中任职。这样不厌其烦的制度设计,也从侧面印证了转型国家克服行政垄断之难。

  (作者为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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