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合作社改革初见成效 直接满足社员生活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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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 09:59 新桂网-广西日报 | |||||||||
1996年越南颁布《合作社法》,新法确立了自愿入社、自主经营和民主管理等原则,这标志着合作社开始回归到正确的轨道,恢复它本来面目。接着,越南政府鼓励旧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进行体制转型,原有财产折股分摊到户或个人,并向社员筹集新股以扩充合作社的经营资本。 除旧合作社转制以外,新合作社也不断登记成立。新合作社遍及各个行业。到2004
越南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销计划经济时期发生的旧合作社的债务。转制合作社在接手旧合作社财产的同时也继承了旧合作社的债务,称“旧债”。旧债的成因复杂,解决起来也比较困难,于是政府作出指示,规定合作社欠私人的旧债应尽量偿还,合作社之间以及合作社欠政府部门的债务一律免除。 第二,向合作社发放低息信贷。全国合作社系统每年得到4000亿盾信贷资金。2004年,胡志明市政府给该市合作社联盟属下的资本扶助基金会拨付财政资金1000亿盾。 第三,让合作社参加由政府出资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越南政府为了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多年来推出了多项由国家财政专款支持的经济振兴计划,如135工程(其内容是扶助边远地区、海岛的贫困居民)、振兴村业工程、发展传统产业工程、植树造林工程、农村清洁饮水工程等等。政府在组织实施这些工程时,明确规定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尽量使用当地农民工,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当地合作社承担。 第四,培训合作社领导干部。合作社法实施以来,越南全国合作社联盟已经组织了五次全国性的合作社领导干部(主任、副主任和会计长)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合作社的组织、决策、经营管理、会计和审计业务等。河内及其他地方一些大专院校也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培训合作社干部的任务。 改革后的合作社为缺乏经济实力、分散经营的小生产者(其中主要是农民)提供了组织平台,使他们能够以团体的身份和力量参与市场竞争,谋求生存和发展。政府有责任为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和政策扶持,这是达致社会平衡发展和社会和谐所必需。 越南全国合作社联盟在2004年11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合作社代表大会报告中概括了合作社对经济和社会的贡献:在经济方面,2003年,合作社对GDP的贡献是7.49%,其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379000亿盾上升到2003年的453770亿盾,增长1.3倍;合作社促进了经营户的发展,促进了生产者之间的联合;在农村,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了生产便利的条件,为农林渔业的商品化生产作出了贡献,促进了农民就业和增收;合作社成为集中社会资源促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合作社适应了地方发展社会经济的需要,成为国家发展地方经济和社会规划项目的实施者和落实者。 在社会方面,合作社发挥了互助共济、促进成员共同富裕的作用。合作社直接满足社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需要,同时促进提高社员的文化和道德水准。合作社参与解决社区问题,如创造就业、增加收入、扶助弱者、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社区文明进步。一些合作社能够解决社员个人生活需要,如给老年社员发生活补助金,操办婚丧事,照顾五保户,开办培训班,为困难户子女上学筹集学费。合作社还起到稳定社会、维护公共秩序、巩固地方政治基础的作用。 (作者吴远富,系越南河内国家大学法律系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