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无缘开发俄战略矿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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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9:37 世界新闻报 | |||||||||
近日,俄罗斯推出了一份诱人的“能源开发菜单”:今年和明年第一季度将对399个区块的油气田使用权进行拍卖。其中,239个油气田由俄联邦矿藏利用机构主持竞拍,剩余160个由地方机构自行出售。 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投资者来说,这些“嘴边的肥肉”可能吃起来更像“啃骨头”——因为俄罗斯即将出台的新版《矿产资源法》,对于外资在俄罗斯开发资源设置了很高的
俄矿产资源外国人不能开采 日前,俄国家杜马已经通过了新版《矿产资源法》一读程序。俄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委员会主席奥尔洛夫认为,新版《矿产资源法》将最终于今年下半年获得通过并生效。 对外国投资者来说,草案第9条第2款不可忽视:它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不能成为俄罗斯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分析人士称,该条款的目的在于减少外国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在能源合作出现纠纷时的管辖权,以免美国法院介入尤科斯案的情况再次发生。 这样一来,如果在俄罗斯投资矿产,投资的外国自然人、法人组织必须先转换身份,在俄罗斯注册公司,取得俄罗斯的法人资格。 黑龙江省社科院俄罗斯问题专家宋魁表示,该草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体现了转换关系模式的思想,就是把原来国家和矿产使用者之间的管理性的许可关系转换为合同性的法律关系。在有效合同的条件下,国家不能单方面撕毁合同,如果出现纠纷只能通过法院解决。 外资无缘开发俄“战略矿床” 根据新版《矿产资源法》,每个联邦主体一级的地方政府每年平均可对8个矿产地进行审定,而且所得审定费(每个矿产地审定费为5万卢布,约合人民币1.5万元)可留在地方预算中。 这显然增加了地方政府开采矿产的热情。俄罗斯聂聂茨自治州政府已邀请吉林有关企业前去进行石油矿产资源开发。如果进展顺利,中方今年有望在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和乌拉尔地区开采石油。 但是,事情远远不是那么简单。新版《矿产资源法》还规定了划分“战略矿床”的标准。其中,储量超过1.5亿吨的油田,储量超过1万亿立方米的天然气田都将被列入“战略矿床”。一旦参与开发的油气田被俄方列入“战略矿产地”,那么中国公司便无缘进入。事实上,对于中石油、中石化等能源巨头来说,一来油气田规模太小得不偿失,二来根据新的《矿产资源法》,外国投资者必须转变身份,无形中限制了中国的国企进入这一领域。 中国民企到俄采油难 中国的民营企业虽然有心到俄罗斯采油,但暂时还无法承担起开拓者的角色。 哈尔滨龙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玉柱在去年的哈洽会上,曾以一份价值10亿元人民币的赴俄罗斯秋明油田采油、建炼油厂的意向性协议震惊四座,并被视作可能成为进入俄罗斯原油开采领域的“中国第一民企”。但这个项目并未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 对此,刘玉柱表示,国家在民营企业进入境外投资能源领域方面只有宏观上的政策,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此外,石油领域动辄上亿、甚至更高的投资,民营企业难以得到政府贷款支持。 中国应该调整相关立法 对于俄罗斯的新版《矿产资源法》,专家呼吁中国有关部门应尽早采取应对措施,以保障我国能源企业规避开拓俄罗斯市场时可能遭遇的风险和麻烦。 宋魁表示,有关方面应建立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以中心为依托,系统研究俄罗斯能源矿产等经济领域的法律;组织建立适应矿产国际化运作的国际法律人才队伍等。 针对草案第9条第2款的规定,宋魁说:“我们无法改变俄罗斯的立法,但可以调整我们自己的立法。”他认为,这迫使我国矿产投资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必须先转换身份,在俄罗斯注册公司,成立俄籍的法人组织,取得俄罗斯的法人资格方能进入俄罗斯的矿产开采领域。 此外,宋魁建议国家和省政府放宽民营企业进入能源行业的准入条件。宋魁认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立法方法和颁布有针对性政策来放宽民营企业进入能源矿产领域的准入条件,并在融资上给予支持;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入俄罗斯能源矿产市场;鼓励国营能源矿产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国际运作上的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