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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立法加固反收购防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 16:10 《财经时报》

  毒丸更毒 金丸更精 铁丸更硬

    日本在经济领域同样没有摆脱“长于战术,短于战略”的国民性。在来自国内外的并购行为急剧升温之时,他们对付这种战略转折的手段,仍局限于战术层面

  傅若庄(东京)

  根据美国汤普生信息公司预测,2005年日本国内的并购案件数量和购并金额,都将首次超过英国坐上全球第二把交椅。但这并不是件让世界第二经济大国感到开心的事情。

  就在汤普生公司发表上述预测的几乎同时,一个消息在日本

资本市场上爆炸式地流传开来:一项即将考虑实施的新法规,将使得外国公司几乎不可能对日本公司实施收购。

  友邦惊诧

  这条新法规的核心内容,是关于 “超特别级决议”的规定:日本国内公司可以预先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外国公司须获得被收购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其收购行动才能被批准。也就是说,如果某机构持有目标日本公司70%的股份,而持有剩余30%股份的其它股东中,只要有超过一半的人反对,大股东的收购行为就只能告吹。

  英国《金融时报》对此评论说,这势必将阻止外国公司对日本公司进行收购,却为日本公司收购敞开了大门。

  不过西方人只说对了前半句。由于大多数日本公司持股高度分散,这使得获得50%以上股东批准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外国公司以后也就只能对着这个岛国望洋兴叹了。

  作为民族优越感极强的内向型民族,日本人对外来的经济“入侵”极为敏感,尤其是来自所谓的“劣等民族”和“次等国家”的收购。近年来在日本发生的有影响的外资收购案,无论是成功或未遂的,全部来自唯一能让日本民族稍微仰视的盎格鲁-萨克逊国家。却从未听说过中韩等亚洲国家的公司收购日本企业的案例。

  有谋无略

  但对外资的大门紧锁,并不代表对国内公司的门户洞开。事实上,社会文化障碍和冲突,同样也是日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最大阻力。

  日本是东方文化体系中的一个典型。日本强调集体主义,集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而西方国家强调的是个人主义,提倡竞争精神;日本企业实行终身雇佣制,在经营困难的时期也不轻易裁员,而西方国家在危机时期大量开人;日本企业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实行年功序列制,西方国家却实行能力工资主义,有能力者居先。

  与这一切互为因果的,是日本企业家“宁为鸡头、不作凤尾”的价值观,以及日本职员从一而终的依赖心理。因此,日本企业家对于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营能力享誉全球,却大多不擅长资本运作等战略性思维和操作。

  如果把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并购案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前者多是以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为目的进行的强强联合,日本的资产重组大多是在濒临危机时无奈的选择。即便是主动性的企业兼并,大多也是通过企业收购和转卖从中获利的“金钱游戏”,而不是以企业发展战略为着眼点。

  也就是说,被称为“经济动物”的日本人,在他们最擅长的经济领域同样没有摆脱他们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长于战术,短于战略”的国民性。而在来自国内外的并购行为急剧升温之时,他们对付这种战略转折的手段和思维,仍局限于战术层面。

  三丸滚动 作“法”自闭

  这种战术集中体现在了不久前刚刚通过,将于明年5月实施的日本新公司法中。尤其是该法第108条和第236条规定的“毒丸”制度:在遭遇并购的时候,向握有新股预约权的股东配发新股,以稀释并购方的股比,增加其并购成本。

  现行商法规定,新股预约权的配发对象只限于股比不足20%的股东,而且增发新股要取得股东大会的同意。新公司法则规定,只要并购方的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就可根据新股预约权自动配发新股,不再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毒丸”将毒性大增。

  日本现行公司法中还有毒性略小的“金丸”制度:公司在遭遇敌意并购的时候,可以发行附否决权的种类股给友善股东,让友善股东行使否决权以阻击并购。但是,如果此种

股票被并购方取得,将助纣为虐,因此“金丸”的使用尚未普及。新公司法则规定,附否决权的种类股可以限制其转让,这必将大大提高“金丸”的普及性。

  “铁丸”则早就被普及:现行商法规定,公司合并需要在股东大会获得2/3以上的赞成票;新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比如公司合并需要取得3/4赞成票——并购方需要取得的股票数量将大大增加。

  而对于外资收购来说,正在酝酿中的关于“超特别级决议”的规定,无疑将“铁丸”炼成了“钢丸”。

  链接

  金丸驱鲨 三菱与UFJ成功阻击三井住友

  日本迄今为止最大的并购案,是金额达到414亿美元的三菱东京集团并购UFJ控股一案。在该案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金丸”在日本并购潮中的运用。

  去年7月,UFJ控股表示要与三菱东京进行经营集中之后,三井住友很快也发出了参与经营集中竞争的要约。

  UFJ与三菱东京绞尽脑汁祭出了杀手锏:三菱东京向UFJ增资7000亿日元,UFJ控股将旗下UFJ银行的特殊优先股配发给三菱东京。

  由于UFJ银行是UFJ控股100%的完全控股子公司,而日本商法规定,对可能给股东带来损害的合并,需要种类股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此时由于三菱东京成了UFJ银行的唯一股东,如果三菱东京投否决票,UFJ银行的并购案就不可能通过。因此三菱东京事实上获得了一票否决权。

  这样即使三井住友通过TOB,最终获得了足以并购UFJ控股公司的表决权数,也不可能将UFJ银行纳入自己的旗下。

  三井住友只好知难而退。此种反并购策略,在欧美,有专家形象地称之为“驱鲨剂”。在这里,“驱鲨行动”在三菱东京和UFJ集团得到了很好的运用。

  (吴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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