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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 09:37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易强

  这是两百多年浸淫的结果。

  上溯到18世纪建国之初,在美国最早的《宪法》条文中,已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
步”。

  在1790年,即建国后14年,已颁布实施第一部《专利法》。如今,美国已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还是司法保护,它有多层次的司法体系。

  其《专利法》和相关法令,由国会负责制定和修改。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对于所有政府机构、公司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版权、注册

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相关的侵权案件的初审,由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负责。它还管辖涉及上述权利的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商业秘密的初审。

  地区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它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联邦巡回法院的建立,减少了审理前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使专利制度更加稳定。

  不过,美国最值得称道的,还是它的管理体系与管理方式。这套复杂而有效的管理体系,几乎涉及到所有政府部门。

  除专利商标局、著作权局外,像国防部、

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等政府机构,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都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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