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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重筑反倾销围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 14:35 和讯网-《财经》杂志

  正在修改的三条反倾销调查规则条条指向中国企业的“软肋”,在围绕修法的公众评议中,中国商务部、行业协会和美国的制造业企业交锋激烈

  □本刊记者 楼夷/文

  近来,一场远在美国、尚在酝酿中的修法行动,引起了中国商务部和中国五矿进出口
商会、中国食品土畜产商会等行业协会的高度重视。

  在写给美国商务部的一封信中,中国方面表示,“我们认为美国商务部所持的修订规则的理由十分脆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需要改变这项规则。我们认为所谓的修订,不过是为了一些还没有确定的问题在寻找答案。”

  自去年以来,美国商务部就在考虑修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规则。继今年3月美国宣布对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案执行个别税率和联合税率之后,5月到6月,美国商务部又针对市场经济采购原则、反倾销税征收时间、企业工资计算方法等三项规则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征求各界意见,公众评议结束后,新规则将付诸实施。

  对近年来跃升为美国反倾销大棒主要打击对象的中国企业而言,这三项修订一旦通过,将直接关系到对产品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的判断,意味着未来在对美反倾销诉讼中胜诉的希望更加渺茫。

  正因为此,尽管新规则是否出台还需要经过至少半年左右的评议,中国商务部、中国五矿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产商会、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等行业协会和诸多美国零售商已纷纷出面,强烈反对修改反倾销规则。

  旨在“堵漏”的修法

  在短时间内如此密集地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已属罕见;更何况,这些规则都击中了中国企业的“软肋”。

  美国律师事务所Willkie Farr & Gallagher LLP律师丹尼尔波特(Daniel L. Porter) 告诉《财经》,反倾销规则的大批量修订,与隶属议会的美国审计署正在进行的一项研究有关。这项研究旨在了解美商务部对于倾销幅度的计算是否为受到倾销产品损害的美国企业提供了足够的保护。

  “美国商务部修法,部分是希望得到好评。”波特认为,另一部分则与美国商务部进口局代理局长约瑟夫斯帕切尼(Mr. Joseph Spetrini)的上任有关,后者为一系列反倾销规则的修订大开绿灯。担任代理局长之前,约瑟夫经手了大量的美国对华反倾销案,经验丰富。在过去两年美国商务部受理的66起反倾销案中,中国高居16起。也正是在对这些反倾销案的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发现了大量“违规行为”,才决心开始这场以“堵漏”为目的的修法行动。

  两年以前,美国在大蒜反倾销案中,发现了中国企业利用新出口商复审等规避反倾销税的欺诈行为。一些中国企业不断注册新公司,为了逃避高达200%以上的反倾销税,出口之后就将公司注销。

  另外,美国商务部在赴中国企业核查时,也发现过律师和企业一起伪造假材料欺瞒核查官的事件。此事最终导致美国某著名律所解雇律师,但中国企业的不良名声已在美国贸易界传开。2004年以来,美国国会议员多次提交议案,要求修改“新出口商复审”相关法规,“以免中国企业利用法律漏洞牟利”。美国企业更进一步要求修改整套反倾销规则,以避免给中国企业“可寻之机”。

  到8月4日,关于征税时间、市场经济采购原则等两项规则的公众评议期已经结束。中美双方展开激辩,对如何保证“公平和准确”各执一词。目前结论尚未出台,但随着一系列规则的修订,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新做法已经显现,即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案的重大争议,美方已从个案处理走向整体的规则修订。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不仅少数企业利用法律“漏洞”的做法将遭到堵截,其他所有中国企业亦将面临越来越严厉的反倾销政策控制。

  提前评估税率:为了足额征税

  “堵漏”之责,在有关“征税时间”的修改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2002年以来,一些在对华反倾销案中胜诉的美国企业认为,他们实际获得的反倾销税款远低于应该获得的数目。以路易斯安娜的小龙虾业主为例,2002财政年度,他们应收到6450万美元反倾销税,实际收到750万美元;2003财政年度,他们应收到9470万美元反倾销税,实际收到820万美元。

  美国企业调查发现,许多中国产品的出口商根据前一年的低税率缴纳了少量的保证金,然后在税率评估期(12个月到18个月)内大量出货;到货物清完、反倾销税率极高时,便收回资金,注销公司。如此一来,便可在海关征税之前逃之夭夭。

  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与美国的税率评估和征收方式有关。一般来说,反倾销案通常耗时很长,从打官司到最终确定税率需要12个月到18个月;在此期间,往往先按其前一年的反倾销税率,要求出口商缴纳保证金。等到当年进口结束后,再由美国商务部算出该年的反倾销税额,以多退少补原则完税。这种事后纳税的征收办法,成为了个别企业逃税的便道。

  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证局的统计,这样的情况尤其发生在高额反倾销税率的行业。比如,在大蒜的反倾销案中,原来的关税还不到5%,而反倾销清算关税达到了376%。根据海关原来的规定,进口商支付的保证金无法缴纳如此高的反倾销清算关税。

  为此,美国海关曾经发布指导原则,要求对反倾销税征收最困难的农产品及水产品进口商增加保证金,但依然不能平息美国企业的质疑。业界代表认为,如果进口商原本就打算规避缴纳反倾销税款,就会低估进口货物的数量,先缴纳最低的保证金,然后再以破产或失踪的方式逃税。

  美国商务部此次的修订,则要求对于没有申请复审也没有参加反倾销首次调查的企业,在进口开始时便启动税率评估程序。如此一来,便可以尽快征收到反倾销税。

  对此美国企业一致认可,但是中国商务部强烈反对。在他们提交的评议书中指出,这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额外歧视,而且在进口过程中评估税率,会导致产品进口的不确定性,影响中国货物的对美出口。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认为,反倾销税率的提前确认,确实有助于阻止那些企图通过注销公司规避反倾销税的企业,但此规则的影响不会太大。因为适用的企业往往获得了规定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出口已难以继续。对于想参加反倾销调查并通过复审获取更低税率的企业来说,这个政策并不适用。

  市场经济采购原则:公平之争

  在三项规则的修订中,“以市场经济采购原则”的修改影响最大,引发的争议也最强烈。

  市场经济采购原则是美国商务部在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生产成本时采用的规定。理论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原材料价格,美国商务部一般采用替代国价格计算;但如该材料是从市场经济国家购得,便可以直接将购买价计入成本。美国商务部还规定,此价格可以同时用于计算企业从本国国内购买的同等原材料的价格;也就是说,如果某企业使用的一种钢材,60%从英国进口,40%在国内购买,那么全部材料都可以用英国的产品价格计算。这一原则从1996年开始使用。

  这条原则对中国企业相当有利,因为替代国价格往往不可预见。而企业即使从市场经济国家中采购原料,也可通过商业谈判手段获得比较低的价格,不但使其采购价能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承认,也可通过企业的运作有效地降低倾销幅度。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反倾销案中运用这一规则来平抑成本价格,美国企业的抱怨也越来越多。以家具案为例,俄罗斯在2002年被美国确认为市场经济国家,一些中国的家具企业以低价从俄罗斯购得的木材,均得以按实际价格计算,这大大降低了最终认定的倾销幅度。但美方对此表示质疑。认为中国企业在短时间内以极低的价格购买极少数的市场经济国家原材料,不能代表真正的市场价格。

  一位经手家具案的前美国商务部官员曾向《财经》表示,尽管中国家具业走向市场化,人工低廉,但其价格依然低得令人难以置信,“甚至低于木材通常的成本价。”

  美国商务部提出了两个修改建议:一是只对从市场经济国家购买的这部分材料计算实际价值,其余部分依然采用替代国价格;二是依然维持该原则,但要给出数量限制。只有企业从市场经济国家购买的原标料超过了这个比例,才能适用于此项规定。

  许多美国企业在评议书中要求采用第一种方法。以代理美国企业为主的美国律师事务所Stewart and Stewart 评价说,修订规则,可避免企业与他人合谋故意签订价格低廉的合同,利用该规则获利。该律所甚至提出,修订规则“可以促进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扩大非市场经济向全世界开放”。

  中国商务部、中国五矿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产商会、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等行业协会以及诸多美国零售商均反对规则修订,认为美国商务部所持的修订规则的理由十分脆弱,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需要改变这项规则。这一修改并非环境变化的需要,也得不到美国法律的支持,美国法院对此规定的立场没有变化,美国的国际义务也没有任何变化要求改变规则。

  “替代国的产品价格究竟是多少?只有天知道。”张燕说:“如果用替代国价格计算,我们就完全任人宰割了。”他举弹簧垫圈案为例:某企业弹簧垫圈的主要材料部分购自英国,而在多年的复审中均获得零关税的税率;一旦其主要材料不被确认为市场经济采购,反倾销税率立刻飙升到20%以上。

  “各个行业对倾销税率的承受能力当然不太一样,但许多行业的生死线大概是25%。”张燕说,“如果超过20%到30%,企业的出口就会比较困难。”

  “不幸的是,美国商务部十分认真地考虑要修改该规定,以使出口商更难以利用市场经济采购,从反倾销的利润计算中得利。”美国律师波特对《财经》说。

  工资率:前途未决

  上述两项规则的修改,美国商务部已经提出了明确的修改意见,其公众评议也告结束,只待商务部的决定。而“工资计算办法”的修改,美国商务部依然在等待各方的意见。这也是此次反倾销调查规则修改中最复杂的一项。

  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于产品的最终价值,美国商务部是按照“原材料+人工+能源+其他费用”的公式来分解的;产品的正常价值越低,最终确定的倾销幅度也就越低。由于中国出口行业大都为劳动密集型,工资率的高低对于倾销幅度影响重大。

  目前美国商务部对于工资采用逐步递减的计算方法,即根据58个国家的经济数据,分析得出各国工资收入,并每年公布计算结果。这58个国家多为英国、瑞士等高工资的发达国家,由此推算出的中国的工资率也随之逐年增长。

  据《财经》了解,中国的工资两三年前约为每小时0.5美元,至今已经翻了一倍,达每小时0.98美元。

  在家具反倾销案中,中国企业的代理律所提出重新考虑工资的计算方法,即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应采用以印度等相似收入国家为主的数据进行分析。当时美国商务部表示,由于涉及到整个计算方法的改革,将在日后专门讨论,而不作个案处理。

  由于美国商务部目前没有明确表态,各方的评议也没有公布,工资计算方法的改革方向还难以预知。但是从美中经济安全审查委员会(简称USCC)的提议来看,美国制造业企业对于工资计算方法的考虑与中方大相径庭。

  这份今年5月递交的提案认为,中国利用非市场经济规则中的漏洞赢得了官司的胜利,并指责美国商务部采取的某些操作和分析方法人为降低了倾销幅度,有利于进口者,不利于美国生产商。例如,美国商务部只要求生产商提交所涉产品的工人的工时等数据,没有包括该生产商雇佣的所有工人的工时,也因此降低了产品的正常价值。

  律师丹尼尔波特认为,这项提议毫无说服力,美国商务部并不考虑生产其他产品的工人,因为“这和生产特定产品的所费工时没有关系”。

  但是,USCC的另一项提议,则被认为“颇有可行之处”。该提议指出,目前美国商务部计算工资的数据只采用了基本工资,并不真实可信,因此要求在数据中加入福利待遇。

  如果这个提议真被美国商务部采纳,则意味着中国企业的工资可能受到诸多高福利国家数据的影响,被大幅拉高。

  气候趋冷

  根据美国商务部相关规定,一项规则的修订必须经过公众评议,且可能多次评议。至8月5日本刊截稿,工资计算方法的公众评议期还没有结束。

  律师波特介绍说,反倾销规则的修订并无确定的时间限制,因此无法预期前述三项规则将在何时出台。但他认为,新政策的通过必须经过不同层次的政府官员,美国商务部对于新规定的推出不会少于六个月。此前个别税率和联合税率的修订经过三次社会公众评议,大约有一年的考虑时期。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张燕认为,由于明年1月家具案等美国对华反倾销大案的复审将正式启动,美国商务部有可能在复审之前推出相关规定。

  令各界更为担心的,是目前的修法行动传递出的美国政治气候。“目前美国商务部的政策总体趋紧。”中国食品与土畜产商会副秘书长张志雄对《财经》说,业界普遍认为,美国企业会提出更多要求,而商务部要修改的规则将不止是目前的这几条。

  USCC的这份报告即可谓代表。报告中列出十项“不公平的对华反倾销操作”,对于反倾销调查的整个过程,均细细盘查,提出相当具体的修订要求。除了已被美国商务部列入修订范围的规定,报告还要求调整制造费用、利润费用比例,对于完全出口的产品采用结构价格的调查方法,重新审核是否属于市场经济购买的标准,考虑中国企业还贷压力较小的优势,等等。

  “USCC希望精确地复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过程,保证反倾销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张燕分析说,“但由于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价格计算,决定了调查和估算本身就是虚拟的,不可能完全真实。”

  美国Willkie Farr & Gallagher LLP律所律师丹尼尔波特认为,对中国企业而言,现在最好的办法是积极参与对规则修订的评议。“中国政府和企业都需要坚持监测美国商务部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政策的变化,了解任何可能影响他们权利的新情况;同时,务必向美国商务部阐明自己的立场。”

  中国商务部和各行业协会正在针锋相对地采取行动,这已大大减少了美方修法中对中方的不利因素。对于已经结束评议期的两项规则,中国商务部均发表了意见。尤其是对市场经济采购原则的讨论,到处可见中国商务部和行业协会及中方律所的身影。

  据《财经》了解,除了规则的修订,美国商务部也将强化执行。目前美国商务部对于来自中国企业的新出口商复审核查非常严格。一位参与核查的律师告诉记者,曾见到美国商务部核查官在核查工厂时多角度拍照。“他们要记住这个工厂。”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说,“以免有企业注销之后,改换门牌再次申报。”-

  (本文刊于8月8日出版的《财经》2005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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