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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泰国(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8:41 新浪财经

  (二)进口限制

  泰国规定26类产品需要进口许可,包括原材料、石油、工业原料、纺织品、医药品及农产品。另外,泰国禁止进口二手摩托车及其零件、游戏机。产品进口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如缴纳特别费用、要求原产地证明等。进口食品、医药产品、矿产品、武器弹药、艺术品,需要相关部长的特别许可。泰国要求在食品进口登记中提供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及组成成分
的详细的产权经营信息。泰国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的进口均需符合进口许可证的管理。食品进口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每次均需要重新认证,并要求到中国驻泰国使馆经商处加以签章,文件送达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后还需重新收费;药品进口许可证每年更换一次,同样需要缴纳有关费用。上述规定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很大负担。

  (三)通关环节壁垒

  中国加入WTO后,泰国政府改变了原来一站式发放进口许可证的做法,生丝进口由农业部负责审批许可证,之后到商业部领取许可证。2003年3月,泰国商业部颁布新的法令,将所有生丝进口配额交由农业部下属的国营企业负责。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1、认证制度

  泰国对10个领域的60种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包括农产品、建筑原料、消费品、电子设备及附件、PVC管、医疗设备、LPG气体容器、表层涂料及交通工具等。 泰国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进口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要符合标准、检测、标签和认证要求。进口上述产品必须附有用泰文说明产品名称、重量或容量、生产和失效日期的标签,并经泰国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批准。上述规定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很多不合理的负担。

  2、技术标准

  2004年,泰国提议制定电热水器强制性标准,该提案的评议截至2004年8月初。该标准制定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提供低于沸点温度热水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快热式电热水器。其中,单相电器的额定电压不得超过250伏,其他电器的额定电压不得超过480伏。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不适用于烧开水的电器、储存式热水器、用于工业目的的专用电器、在粉尘等特定环境中使用的电器及商用售卖机。由于此前泰国未强求国内生产商、经销商和进口商遵守和执行相关标准,且泰国标准往往只有泰语版本,中方对此表示关注,并希望泰方能够提供方便进口商查询的英文版本。

  (五)政府采购

  泰国不是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国。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泰国对外国投标企业设置一系列限制,使中国企业无法投标或难以中标。如泰国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非泰国产品不得参与投标;政府采购部门经常随意更改投标资格,有权在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部分或所有投标,甚至可以在招标过程中修改技术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招标结果;投标者对招标结论没有申诉的权利等。中国企业认为,泰方上述做法导致中国企业在投标中处于不公平地位。 根据2000年5月泰国颁布的《对销贸易法》,对金额超过3亿泰铢的政府采购合同,外国中标企业必须易货回购价值不低于合同金额50%的泰国产品。该规定提高了中标外国企业的经营成本。中方希望泰方为政府采购创造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

  (六)服务贸易壁垒

  1、银行

  泰国政府规定,外资银行在泰只能设立3个分支机构,且只能在曼谷开设1个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必须至少投资1.25亿泰铢购买泰国政府或国有企业的证券或直接将其存于泰国银行。 泰国禁止外资银行使用泰资银行的电子网络,外资银行股权投资最多为实收资本的25%。上述措施导致外资银行与泰资银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阻碍了外资银行进入泰国市场。

  2、建筑

  在泰国,建筑业属于受限制的行业。在建筑企业中,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外资建筑企业不得承揽民用建筑工程。承揽大中型项目时,外国投标人必须同当地一家或几家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并以联营体的名义参与资格审查和投标。中国企业抱怨,在一些大项目招投标时,泰方设置特别条款将中国企业排除在外,同时,“围标”等违规操作现象仍很普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泰方对外国承包商引进经营管理类人员有严格限制,规定注册资金在1亿泰铢以上的企业,每引进1名外籍人员需雇用4名泰国劳工;注册资金在1亿泰铢以下的企业,每引进1名外籍人员需雇用5名泰国劳工。

  3、电信服务

  1989年以来,泰国政府虽已允许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但泰国国有企业一直控制着电信服务市场。泰国承诺在2006年1月全面放开电信服务,并于2004年建立了国家电信委员会实施电信产业调整,但在经营许可、相互联网、竞争、关税调整、标准制定等方面尚未作出重大调整。

  4、法律

  泰国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不允许外籍律师在泰国执业,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作为代理人从事咨询业务。

  5、劳务

  泰国是世界劳务输出大国,同时严格控制劳务输入,外来普通劳务无法取得泰国工作签证。中国向泰国输出劳务的规模在每年2000人次左右,其中有近一半系通过承包工程输出,其余作为当地稀缺工种输出,如纺织、电子、冶炼、港口运行工程师、管理人员及珠宝加工、中文导购等。

  6、快递

  泰国规定,陆运快递领域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这一规定阻碍了外资进入泰国快递服务市场。

  7、医疗

  泰国政府对保健服务领域(如医院、门诊、体检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严格限制,且缺乏透明度。

  (七)其他

  为免受外资企业竞争,泰国政府对本国企业采取保护。在医药领域,政府医药企业不需遵守私人企业所需登记与许可方面的规定,政府医药企业可以不按安全控制规定,生产销售国外市场上销售的普通药物。泰国政府关于国有医院采购、配送未列入国家必需药物清单中的药物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许多药物产品的进口。泰国政府保留了对20种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权,包括药品、录音磁带、牛奶、苏打、燃油、化肥等,且其价格评审机制不透明,价格决定往往建立在对过时数据的推定之上。上述措施使外国企业与当地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

  四、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在持股比例限制上,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行业中的服务业,泰资股权不得低于51%。凡按《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需经过许可才能投资的行业,外籍法人开始商业经营时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不得少于200万泰铢。

  (二)投资经营壁垒

  除从事“建设-营运-转让”项目以外,泰国禁止外国公民拥有泰国土地。泰国限制外商对房地产的投资,泰国《土地法》规定,如果一外国公民从境外带入不少于4000万泰铢投资款,经泰国政府批准后,可购置面积不超过1莱的土地(约合2.4亩,1600平方米)作为居住用地,位置应在曼谷市区、芭堤亚或其他《城镇规划法》规定的地区,经营的行业必须对泰国有益且投入资金在泰国至少保留3年。 此外,泰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审批效率偏低,时间很长。如2004年3月中国某公司在泰国投资注册成立公司,5月向泰国工业部、环境部提交勘探许可申请。但主管部门以种种理由拖延审批时间,使该公司迟迟不能获得勘探许可证,无法开展业务。中方将继续与泰方协商,期待尽快妥善解决此事。(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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