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国有企业治理的国际经验(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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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17:54 《董事会》 | ||||||||||||||||||||||||||
“双重监督” 各国政府在尽量保证国企独立经营的前提下,并没有放松对企业的监督,而是增大国企运作的透明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在具体的监督实践上,各国政府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在新加坡,国有企业受到了“双重监督”,即除了政府作为所有者可以随时对国有企业进行检查之外,任何机构或个人,只须交纳很少费用,都可以在注册局调阅任何一家企业的资料。而德国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和控制主要是通过监事会来实现的,董事会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但对企业重大问题所作的决策需得到监事会的批准。监事会的基本职权是监督和咨询,即监督企业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按规定目标经营以及是否有效经营。对于任何一个国有企业,联邦政府都通过派驻监事会的代表来控制监事会。法国政府向企业派驻稽查特派员的做法可谓独树一帜。稽查员拥有调查、参加管理部门会议并发表意见和调阅企业文件的权力,在诸如原材料采购、工资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也享有较大的发言权。而瑞典政府更是另辟蹊径。20世纪80年代初,瑞典国会做出规定,议员有权出席国有控股企业股东大会并发表意见,其本质是通过提高透明度来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经营目标。 注重资本的效率 综观各国成功的国有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它们都对资本的使用效率,尤其是资本的回报,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目前,很多国家用经济增加值(EVA,是一种新型的公司业绩衡量指标,反映了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为股东创造的价值)来测度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在瑞典,国有企业的股东(一般是工业部)希望每个企业不仅仅是根据标准的财务会计指标赚取利润,而是更希望其赚取更多的经济增加值。 为此,国家股东鼓励国有企业引入以价值为基础(如EVA)的制度,宣传高效率资本结构的重要性和效应,并把雇员和管理层的报酬与经济增加值的效果挂钩。挪威在其最大的国有企业国家石油公司成立后不久,政府就为公司确立了商业目标。1999年为了引入连续的市场评估,挪威政府做出了公开销售国家石油公司19%股票的决策,从而引起了更多竞争者参与较量,有效降低了劳动力和资金的成本。 国外的国企并没有因为其国企性质而改变追求投资收益目标。如果过分强调社会目标,就很可能会破坏国家股东的利益,这对于广大的纳税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的做法。 重塑“第二层”股东 “第二层”股东指的是持有国有企业股份的基金、国有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它们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会带来一系列涉及到国家财产的处置以及国家债务的问题。例如,当国有持股基金从国有企业分得红利(或股份),或从国有企业股票销售中获利时,这些利润是否应收入国库或由基金进行再投资?如何构建市场化的第二层股东?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而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怎样管理不景气的国有企业中由债务转换而来的股权? 对于上述问题,西方国企的成功运作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首先,对于任何一项允许国有持股基金控制或将现金储备再投资于企业,或借出、借入,或延长为企业提供举债筹资担保的提议,国家持股基金必须慎重考虑。其次,以市场为基础的投资、兼并和收购形成的企业集团,比用行政手段“撮合”的企业集团更富有效率。巴西国有钢铁企业集团Sidebras的失败就证明了这一点。Sidebras试图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控制其子公司,但是其官僚作风的盛行破坏了公司内部的效率机制,使其沦落为一个失败的“第二层”股东。最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是为了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和管理抵押资产,如房地产业。在特殊情况下,这类资产管理公司在资金稳定和解决某些资产问题方面可能发挥有益作用。但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经验表明,对于数额较大的由债务转换而来的公司股权,并不是国有资产公司的合适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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