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贷款的发展与监管

2014年04月25日 14:09  新浪财经 微博 收藏本文     

  4月9日,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上,博鳌亚洲论坛官方杂志《博鳌观察》携手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共同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年度报告。本年度互联网金融报告的主题是“通往理性繁荣”。P2P网络贷款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类型,其发展背景、比较优势、发展现状以及风险和监管等在报告中均得到了详细阐述。

  P2P网络贷款的发展背景是正规金融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替代民间金融;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大幅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使得个人对个人借贷这一人类最早金融模式焕发出新的活力,并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正如平安陆金所董事长兼CEO 计葵生所言:“P2P平台创造了一个全新的资源分配机制,使得更为富裕的一线城市把资源分配给二三级城市成为了可能”。

  报告指出,P2P借贷并非只是一种技术手段,而是理念与方法的革新。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目前P2P规模并不大,但发展速度惊人。究其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细分市场的需求;其二,利润和成本空间的吸引;其三,准入门槛较低、无特殊监管;其四,互联网技术、数据挖掘技术和信用体系的必要支撑。而随着客户互联网使用习惯的成熟和P2P平台自身实力的加强,行业将继续增长。

  在海外,P2P网络贷款首先得到发展和壮大。2005年在英国成立的Zopa、2006年和2007年在美国成立的Prosper和Lending Club均在成立以来发展迅速。

  自2006年开始,中国的P2P借贷平台陆续出现并快速发展。报告分别从交易量、借款用途、不良贷款情况等角度对20家典型平台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报告还以全球最大P2P网络贷款平台      Lending Club为例,从运营框架、借款方、投资方等角度对P2P网络贷款进行了深入的解读。

  课题组认为,理论上,如果P2P网络贷款走纯粹的平台模式(既不承担与贷款有关的信用风险,也不进行流动性或期限转换),而且投资者的风险足够分散,对P2P平台本身不需要引入审慎监管。这方面的代表是美国。

  以Lending Club和Prosper为代表的P2P网络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人购买的是P2P平台按美国证券法注册发行的票据(称为收益权凭证),而给借款人的贷款,先由第三方银行提供,再转让给P2P平台;

  2.票据和贷款之间存在镜像关系,借款人每个月对贷款本息偿付多少,P2P平台就向持有对应票据的投资人支付多少;

  3.如果借款人对贷款违约,对应票据的持有人不会收到P2P平台的支付(即P2P平台不对投资人提供担保),但这不构成P2P平台自身违约;

  4.个人征信发达(比如FICO信用评分),P2P平台不用开展大量线下尽职调查。

  在这些情况下,美国对P2P网络贷款的监管以证券监管为主,而美国证监会[微博]的监管重点是信息披露,而非P2P平台的运营情况。P2P平台必须在发行说明书中不断更新每一笔票据的信息,包括对应贷款的条款、借款人的匿名信息等。这里面特别要注意美国证券法提供的资本工具灵活性——收益权凭证既是P2P网络贷款运行框架的核心,也是对P2P网络贷款进行监管的“抓手”。

  与美国情况相比,我国P2P网络贷款有很大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1.在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线上信息不足以满足信用评估的需求,普遍开展线下尽职调查;

  2.老百姓习惯了“刚性兑付”,没有担保很难吸引投资者,P2P平台普遍划拨部分收入到风险储备池(比如,贷款总额的2%),用于保障投资者的本金;

  3.“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目标是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批量开展业务,而非被动等待各自匹配;

  4.大量开展线下推广活动,金融消费者保护亟待加强。

  总的来说,我国P2P网络贷款更接近互联网上的民间借贷。

  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无论在机构数量上,还是在促成的贷款金额上,都超过了其他国家。P2P网络贷款在“中国化”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特有的商业模式、运营机制和风险隐患。

  针对P2P网络贷款行业鱼龙混杂的局面,一些监管者已经表示了担忧。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刘士余副行长(也是国务院“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课题组组长)在2013年12月4日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指出,作为政府部门,绝不姑息违法犯罪和欺诈行骗,央行[微博]和金融监管部门一定会配合公安机关和各级政府出重拳打击,以促进正常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个红线不能碰,尤其P2P平台不可以办资金池。

  课题组认为,对P2P网络贷款要引入以下监管措施,核心理念是“准入放开,活动留痕,事后追责”。

  1.准入监管

  (1)建立基本准入标准。P2P平台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要具有一定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要通过一定背景审查(比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不良记录)。P2P平台要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比如,在IT基础设施方面,要有条件管理和存放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要有能力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2)建立“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机制——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之一。

  2.运营监管

  (1)P2P平台仅限于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为投资者和借款者建立直接对应的借贷关系,但P2P平台本身不能直接参与借贷活动,不得因为技术手段的改进而超范围经营;

  (2)如果P2P平台通过风险储备池等方式承担了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遵从与银行不良资产拨备、资本相当的监管标准,确保风险储备池有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这个要求的核心目标是使P2P平台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保障持续经营能力;

  (3)P2P平台必须严格隔离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客户资金由第三方账户管理(比如,与中国人民银行[微博]核准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P2P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资金;

  (4)P2P平台要了解自己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KYC),采取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防范不法分子进行交易欺诈、融资诈骗、违规套现等活动;

  (5)P2P平台要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投资于P2P网络贷款(比如,要求投资者满足一定的收入和财产门槛);

  (6) P2P平台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陈述。

  3.信息监管

  这是监管的重点。

  (1)P2P平台必须完整地保存客户资料(包括申请和信用评估资料)、借贷双方匹配信息以及客户借贷、还款等交易信息,以备事后追责;

  (2)P2P平台不得虚构债权或篡改借贷信息,P2P平台的股东或工作人员如果在自家平台上融资,要如实披露信息,防止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3)P2P平台要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确保投资者和借款者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包括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服务费率、还款方式等),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P2P平台要如实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治理情况(比如“三会一层”构成)、平台运营模式(比如信用评估方法、借贷双方匹配机制、客户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提供担保等)、业务数据(比如交易额、累计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投资人收益情况、不良贷款指标等),供客户参考;

  (5) P2P平台要保障客户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的灭失、损毁和泄露,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和未经客户授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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