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互联网金融的革命性意义

2014年01月11日 15:00  新浪财经 微博
上图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摄影:韩锦星) 上图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摄影:韩锦星)

  新浪财经讯 “第十八届(2014年度)中国资本市场论坛暨CCTV中国人民大学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研究基地挂牌仪式”于1月11日在北京举行。主题为互联网与金融变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作为圆桌讨论嘉宾发表了演讲。

  以下为杨东发言实录:

  杨东:谢谢吴晓求老师,赵锡军老师,也谢谢主持人瞿强老师,我觉得从去年开始互联网金融的论坛特别多,终于盼到了我们人民大学,代表中国金融学最高水平的学术机构来举办互联网金融论坛,而且是互联网与金融变革这样的大命题,提到这么高的一个高度,把互联网金融的研讨从产业界提升到学术界的广泛研究,我认为这也是一种互联网革命和精神,所以我对这个会议给予最高程度的评价。

  我从法治,从监管的角度谈互联网金融,其实在金融创新当中,很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其中,当然很多立法者也是在参与金融创新,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和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律师和法律界人士。我个人认为,如果说2013年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可以说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当前,我们的监管也需要从立法进行。我昨天在人大法学院举办了一个对国办107号文(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文件)解读的研讨会,一下子来的100多人,实务届等都高度关注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问题。107号文就是一种信号,对互联网金融肯定要进行监管,是必须的。所以,虽然我是学法律的,但是一方面受一行三会相关部门的委托做一些课题,另一方面受相关企业,做互联网金融一些业界人士的委托,因为他们在过程当中碰到很多法律问题需要请我们给他做些指导。所以,互联网金融其实就是跨界精神,我一个学习法律的人,这一年多来跟互联网金融相关行业调研比较多,也了解了很多情况,跟监管部门也在汇报交流。

  顺便说一下,瞿强老师是我日本一桥大学的师兄。我这个月底计划去日本调研日本的乐天网络银行,乐天电商和乐天网络银行的创始人三木谷浩史先生,也是我们一桥大学的校友,不敢说阿里巴巴是学了乐天,但是至少当年乐天的投资者孙正义后来到中国投资了阿里巴巴。乐天其实是模仿美国的亚马逊,2003年建立电商,2004年开始就收购了很多金融企业,应该可以说,现在全世界最成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是日本的乐天网络银行。所以,需要调研为什么在日本网络银行,网络金融发展这么好。

  所以,我今天从法律角度提一下我不成熟的看法。

  包括上午刚才几位领导和专家也提到需要监管互联网金融。我也是定义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必须用法制的思维去监管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对于处理好互联网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我顺便介绍一下,我为什么对这个问题很关注,因为我是研究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金融法体系的重构,我主要是从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服务的立法开展研究的。其实从2000年英国开始,包括最近几年的日本、韩国等国家地区的资本市场法制的发展,可以发现《证券法》没有了,而升级改造为金融服务法。我这几年出版了50万字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还有即将出版《金融服务统合法》理论,也是提出对金融监管和整个法律的重构,将近有65万字。

  从我对金融危机的研究,金融消费保护,写完这两本著作以后,突然发现去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如雨后春笋,迅速崛起,从我的角度理解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大融合,我是从金融大统合的角度理解,这跟陈雨露校长出版的《大金融理论》非常相似。因为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产业和金融的大融合,所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必须有一个大金融的思维,必须有金融统合监管和统合规则的思路。我认为传统金融的四大挑战第一就是整个资金融通不能实现,有钱方不能到没有钱的屌丝方。第二、传统金融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争夺,我前天参加了人人贷的新闻发布会,人人贷获得了1.3亿美元的A轮融资。包括人人贷在内的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他们都是在大幅度的全国布局开拓市场,就是为了争夺优质客户。第三个是大数据的挑战。第四个是监管套利,也就是立法者和政府还没有明白怎么监管的时候,大量的P2P公司等互联网公司已经开始做起来了,已经把这个市场做大了,这是监管套利问题。

  所以,我的一个理解,互联网金融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从金融的角度来说,因为我不懂金融,我同意几位观点,就是互联网金融不可能取代、颠覆传统金融。但是,我从法律和法制的角度来看,从一个宏观层面来看,互联网金融具有五个根本性的意义。第一、它能够使金融回归本质,就是说使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点更加体现。美国金融危机为什么爆发?就是过渡的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我们原来研究美国的金融危机都在研究金融衍生品,可是有了互联网金融之后,我们发现金融的走向从过渡的去研发金融的衍生品到设计一个金融大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去设计进入一个新的管道,新的趋势。所以说,资产证券化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从到一个金融工具,金融平台的一个金融创新的转变。第二、我认为它能够实现真正的金融普惠,也就是屌丝和农民,下岗工人和农民都能够获得金融服务,所以联合国[微博]提出金融普惠这样一个基本权利我觉得有道理。第三、它能够实现真正的金融民主化,这一点它能够倒逼金融的垄断,就是我们国家的金融监管,包括金融国有的垄断体制高自身的革命是不可能的。所以,互联网金融能够打破中国的金融垄断,这一点具有革命性。第四、推动我国真正的金融体制改革,包括人民币国际化都推进的非常慢,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崛起,能够推动利率市场化,推动中国的人民币国际化等等金融体制的一系列改革。第五、能够实现我们的金融大国和金融强国。刚才高总介绍了阿里巴巴能够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电商,能够使中国经济获得一个非常强大的驱动力。我个人认为,如果互联网金融发展好了,我个人认为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能够和美国抗衡,或者说能够超过美国,或者说至少能够和美国相提并论的一个金融强国的历史性的机遇。正如刚才高总所说的弯道超车这样一个思维,我认为阿里巴巴已经超过了其他的美国的一些发达的互联网企业。我个人认为,如果互联网金融发展好了,我们完全可以在某种领域,某一个角度可以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的金融强国,这是我个人的观点。

  那么,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板块,我个人的理解是什么呢?也是我目前做的六个课题。第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构,第一个就是支付清算市场,这是中国从立法上,监管上完全是空白。隐含与第三方支付的关系问题,第三方支付的崛起,不能说颠覆银联,取代银联,我一直在研究银联的地位,支付市场的问题,卡号的问题,包括第三方支付的问题,第三方支付与银联,应该是互补共存的关系。第二、移动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未来的互联网,就是移动互联网,移动金融的发展必然会带来互联网金融一个巨大的前途。第三、比特币的问题,第一个如果说是一个第三方支付的崛起,对银联是一个重构,第二个大的方面,P2P等一些互联网金融形态也是对传统银行的重构。第三个其实今天本来我准备的PPT是讲众筹模式,因为我们去年11月份上证法制论坛肖钢主席专门讲到众筹模式对未来资本市场革命性的意义,我想先讲一些其他的问题。众筹模式的崛起,就是可能会取代交易所,未来不需要线下的上交所、深交所,这样的线下交易所可能会被取代,或者可能会被重构。那么,线上的这种交易形态,包括刚才我们上午讲的廖理教授讲的美国P2P实际上它就是《证券法》,SEC的监管理念监管它,这是未来恐怕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种模式,是证券的概念,用证券的监管监管它,恐怕是未来的一个模式。我觉得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觉得未来可能是证券的发展模式,就是脱交易所,一个是金融脱媒,我认为它是脱交易所的模式。重庆资产交易所他们做的是线下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形态,他们现在希望做网上的资产交易,我个人认为未来网上的脱交易所的革命是必然的。

  总结一下,我个人虽然不是学金融的,我从多年来的调查和研究来看,在关于互联网产业发展与竞争政策规制的时候,比如360和腾讯大战等案例,涉及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问题,我们要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我们在分析相关的互联网经济的时候发现一个重要的难题就是互联网有双边市场问题,互联网是一个平台经济。那么,对传统的监管造成巨大的冲击,而互联网金融也是一个平台金融,是一个大数据金融。对这样一个大数据金融,平台金融,如何去监管,刚才吴老师也提到,就是怎么识别风险,怎么管控风险,我们监管者要有面临的大问题。一会儿我会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角度讲讲。

  所以,从众筹模式的崛起,我个人认为是对整个的资本市场会造成一个重构和变革。因为我们发现证监会去年已经成立了《证券法》修改小组,《证券法》修改小组专门会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修改,它不可能把很多交易所都监管起来,但是对证券的概念扩大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也就是不把你当做交易所的监管,而把你当做证券份额来监管,这是未来的一个趋势,证券概念的扩大肯定是立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另外,随着金融创新,场内与场外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巨大的革命。第二、我们要思考,金融产品的创新是不是还是那么重要。也就是互联网金融崛起使得原有的衍生品创新可能不是那么重要了,重要的是你怎么粘住客户,形成一个互联网的大平台,保证这个大平台的数据是安全的,可靠的,这点是不是新的金融创新,是不是从金融创新,产品创新到一个平台的创新,一个大数据的创新。接下来就是金融风险的管理和资金融通,金融的功能当中,一个是资金融通,一个是风险管理,资金融通和风险管理到底哪个更重要。最后一个就是风险防范的一个变革,也就是以前的风险防范是看你金融产品,看你很多的问题,如果是互联网一个大平台之后,它的风险,包括高总提到的大量双十一的数字,如果未来非常庞大的金融产品一个大的平台成立之后,跟原有的双十一的电商的平台有什么区别,恐怕不是一个简单的数据了。如果大的数据平台,金融交易平台形成之后,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事情。所以,风险的管控和风险的防范需要思考和研究。

  所以,我个人认为在立法者和监管者还没有搞清楚互联网金融怎么监管的时候,我非常赞同刚才焦局提到的就是金融消费者的一个视角。因为整个的互联网经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就是用户,就是消费者。所以,我个人认为监管的核心也是金融消费者。如果说有一些互联网金融怎么监管,第一平台不能提供担保,第二,不能有资金池,第三不能有非法集资,不能有旁氏骗局,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等等。时间有限,只能谈到这里,不成熟之处,请大家多批评指导!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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