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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非农使用,在90年代以后仅仅限于农民办乡镇企业、做农村公益建设和修道路、住宅。随着城市化,这批人大量地在城市里做工。在传统农区,这些地方变成了大量的空心村,真正在本地做的这些人一年也就回去十来天时间,大多数时间房子都是空的。集体建设用地一块,宅基地、修建道路等大量的土地,首先是福利性配置的,在整个城市化过程中这块土地还是以一定方式存在,当劳动力流动以后,这些土地实际上是作为福利存在的,这块无法进入市场,也是导致整个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失去分享土地财产权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第三点,联系到张晓山所长讲的关于规模经营的问题,尤其是从1997年以来,整个政策一直处于摇摆不定的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保护小农,我们的核心是要保护小农,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级政府把土地转到自己手上来获取土地利益。另一块是一直在防止大公司进入农业,大规模农场进入农业。中央的基本点是小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是处于弱势的。整个制度不断在摆来摆去,当发现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去侵犯农民的承包权的时候,政策就往回收一点点。但一直没有统计的是在发达地区农民转非以后大量的土地流转问题。这次三中全会对此问题有所折衷,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我的看法是,未来这块的政策导向,小农这块一定要想到保护他的财产权的机制,主要是两块,一是防止地方政府侵权的办法是,农民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必须由农民自己签订,地方政府、乡村组织不能替代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二是所谓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小农真正要保护的利益是土地的地租的收益,我们现在很多地方做来做去把地租做大了,这块就流到政府手上,流到集体组织手上,由于整块地是政府签合同,就这么转出去了,地租不变,比如十年300块钱不动,所以第二个核心问题是保护小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地租的长期收益,既包括流转时候的绝对地租,也包括小农转向大农生产力提高以后地租的上涨部分。
第三点,在从小农转向大农的过程中要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当小农还愿意种地的时候,地方政府不能强制性将土地集中给大农。其次,只有当大农从事规模经营以后的规模效益大于小农效益之和的时候,地方政府才允许土地向规模经营户集中。再次,地方政府在小农转向大农的过程中,目前的一个不好的倾向是地方政府倾向于支持大农,小农的利益和地位确实有被忽视的成份。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责任应该是两个,一是天然地具有保护小农利益的责任,因为地方政府如果是向着大农,小农的利益根本无法保证,二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所充当的角色应该是服务和中介的角色,不能充当地主和招商引资的角色。所以,地方政府首先是要搭建土地流转的平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从目前我们在各地调查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越权替代农民从事土地流转的现象应该引起重视,而且是应该防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