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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及在华实践(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6日 17:12  新浪财经

  (三)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

  1976年OECD制订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是朝向全球性跨国公司行为规范的一次重要努力,2001年重新修订,准则要求跨国公司应该充分考虑到他们经营所在国的既定政策,并且考虑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内容较为详尽。

  (四)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跨国公司与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跨国公司及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被认为是最完备并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标准。三方宣言包括一般政策、就业、培训、劳资关系四部分共59项条款,为劳工与人权这一极为敏感的问题提供了社会政策指导路线。

  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积极效应在世界范围内几乎不存在争论。学术界过去三十多年来的研究表明,外国直接投资和跨国界信息与技术流动能够在一个地区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过去25年,世界GDP增长率与全球FDI的流入量存在显著的一致性。但近一个时期,国内对外资的负向效应批评较多,集中表现在:(1)价格转移问题,跨国公司普遍实行全球化经营战略,利用其全球网络,转移价格或者利润。(2)技术转移问题,部分跨国公司在华使用了落后的技术或不转移技术。(3)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构筑专利防御体系,维持行业垄断。(4)环境污染问题,有些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竞争吸引政策的机会,将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国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降低环保标准。(5)伴随外资大量流入,劳资矛盾和纠纷呈现上升态势,加班加点、忽视劳动保护现象十分突出。(6)一些跨国公司在华有行贿行为,以谋取商业利益,严重损害其公司形象。

  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行为可分为非志愿性和志愿性行为。目前,在非志愿行为方面,我国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缺乏系统规制。在志愿性行为方面,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对社会责任的组织与推动,大都受到其母公司的影响。在华几乎所有跨国公司在社会公益方面,如教育、环保、援助弱势群体、捐款赠送等都有较大的投入和作为。

  但由于CSR赋予企业的内容远远不是局限于社会公益活动方面,更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诚信交易、社区责任、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更大努力。目前,在华跨国公司志愿性社会责任行为上缺乏统一、全面的行动,也缺乏来自政府方面的有效的引导、激励和执行机制。

  因此,我国亟需加强对社会责任的宣传,同时指导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完善社会责任实施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NGO等民间机构、中介组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行为落实的监督,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所推行的CSR各项议程。同时加强理论研究和技术培训,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制定、机制设计、社会监督、部门协调、行为评价、行业特征与分类指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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