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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底线:从企业社会责任到企业公民(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 13:46  21世纪经济报道

  因此,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学者、企业和社会活动家开始采用“企业公民”这个概念。“公民”这个概念,源自古罗马,指的是城邦内享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由人,后来延伸为某个主权国家享有合法权力和义务的居民。因而,所谓公民,指的是一个有所属的、身负权利和义务的个体(而不是孤立的个体)。而企业公民,就是自觉地把自己归属于社区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和人类共同体的企业。或者说,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企业。

  也就是说,一个“好”的企业公民,需要在商业实践中善待在商业生态网络中的各个层面的、相互联系的利益相关者:顾客、员工、社会(社区)、环境与资源、合作伙伴(包括上游和下游)以及股东。在现代商业世界,企业通过所有这些利益相关者获取收入和利润,缺少任何一环,企业都很难完成其业务运作。要构建良性的商业生态,要求企业在获取利益的运作中,至少不损害这些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从而获得企业运营的“六重盈余”。

  企业公民理念,通过将企业还原到其本质(即在社会之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机构),弥补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缺陷。首先,企业公民理论从企业所身处的关系网络和商业生态网络出发,不单纯强调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社会”),而是应该对其所身处的网络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其次,企业公民理论不单纯强调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而是推动其承担与其本身享有的权利和获取的利益相对应的责任。

  最重要的是,企业公民用“底线伦理”代替了“责任伦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其基础伦理理念混合了基督教信仰伦理和责任伦理,强调的是对“责任”即人的行为后果的主动承担,很大程度上讲得是“自律”。而企业公民概念,其基础是基于一种网络关系之上的“底线伦理”,以不损害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作为“底线”,以实现企业经营上的“六重盈余”。在当下以互联网和通信技术为基础的“透明化时代”,企业正面对无所不在的、相互密切联系的告密者和监督者,已经进入一个越来越“他律”的时代。一旦跨越底线,企业面对很有可能就不再是需要主动或者被动承担的“责任”,而是来自整个社会的巨大压力和“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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