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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推动企业公民实践的资本力量(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 13:44  21世纪经济报道

  但这些标准只是提供了一个外围的依据,真正的推动者还是投资机构的财务要求。随着机构投资者的资产急剧扩大,为了分散风险,机构投资者往往将投资分散,投资到众多的企业中去。因而,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它们需要的不是从一家企业中获取尽可能大的财务收益,而是要同时从众多企业投资中,获取总体上的最大化收益。这时候,他们发现,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会对投资总体上造成巨大的打击。比如,印度博帕尔(Bhopal)毒气泄漏事件和纽约哈德逊河污染事件,除了对当时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和通用电气公司的股价造成影响之外,对整个化工行业的股票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机构投资者对于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能否成为好的企业公民越来越关注。

  这就是说,即使机构投资者是唯利是图的,但当道德和社会因素已经成为影响企业财务绩效(尤其是长期经营绩效)的风险因素时,机构投资者就不得不严格审视被投资对象的道德风险并尽可能地规避和控制这种风险。当宗教组织、社会组织和媒体对商业世界的介入程度越来越深,道德和社会责任与他们的利益绑定在一起的时候,他们不得不像审查企业财务报告一样仔细地审查企业公民和社会责任报告,因而非其所愿地充当起了强有力的“卫道士”。

  199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发现,成为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并不等于增加成本支出,而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改善财务表现的一种途径。许多商业实践证明,在越来越严格的法律、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之下,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实践能够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降低企业的长期风险,并且能够获得消费者和资本市场的信任。这种认知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对于企业的企业公民表现的关注。

  这种关注在2002年美国公司财务丑闻之后达到了顶峰。2002年,从安然公司开始,世通公司、通用电气、安达信、毕马威等公司的在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审计上出现的丑闻,不但使安然、世通、安达信等巨型企业轰然倒塌,还使人们对美国股市严重失去信心,使得投资者损失巨大。因此,机构投资者成为推动公司透明化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重要力量。截至2007年,美国广义社会责任投资的资产总额达到了2.71万亿(其中约90%由机构投资者投资),欧洲的广义社会责任投资也超过了1万亿美元。这些投资均对企业的商业实践做出约束,以确保投资收益的总体最大化。

  在这种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因素和道德因素,成为对于资本利益具有实质性影响的风险要素:企业如果违背企业公民的要求,不但要受到消费者的抵制,还将受到资本市场的制裁。而优秀的企业公民,则相对更加能够得到消费者和资本市场的欢迎。

  在中国,机构投资者的企业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还相对淡薄,中国的上市公司甚至不必提交企业公民报告。但随着网络日益普及,企业的各利益相关方对于企业的监督越来越严格,自发而迅速的群体抗议事件和群体追踪、侦察、揭发事件越来越频繁,做一个合格的企业不再是一种经营行为之外的做秀,而是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绩效的必然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将成为企业必须时刻留意的商业伦理和公民责任的督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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