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这个产品创新出来以后,让谁作为它的投资者,这就需要很好的把握好投资者的定位。也就是说,要根据你这个创新产品的风险程度来正确地确定它的投资者群体,这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说你把一个风险相对比较大的产品面向一些承担风险,抵御风险能力比较低的投资者,将来的危险或者说危机,这种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说你所找的投资者群体是一些承担风险能力比较强,抗风险能力也比较强的投资者,相对来说你这个产品创新出来以后,实际造成的风险就会小。
从雷曼这个问题上就可以看的很清楚,雷曼迷你债似乎就是一个债券,按照一般的想象,债券应该风险相对比较小,但是这个债券和一般的债券是不太一样的,债券的发行主体在发行的过程当中实际上加进了一些衍生产品的因素,比如说它发这个债,用发债的资金去买一些抵押品,然后按照这个规则,将来就用抵押品的价值去偿还债务,这个利息从哪里出呢?这个利息实际上就是从抵押品的资产当中所能够产生的收益来支出。
同时因为这个产品是面向个人投资者,所以它又去找了担保,而且为了使得它这个利息能够比如说是定期的发放,又和其他机构做了利率的互换。同时它为了增加利息的收入,又去做了CDX,就是进行信用违约互换,在整个债券后面,既也抵押品、担保、CDX,一系列的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抵押品等等的这些工具加在里面,实际上每个环节当中只要出了一个问题,那么这个债券的还本复习就受到影响。
雷曼兄弟倒了以后,他们是对抵押品提供担保,按照他们的规定,出了信用问题,就把这个担保品卖掉,但现在这个价格不行了,那么投资者就要损失。所以产品风险比较大,但他们选择的投资对象是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这种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就比较低。尽管他们也说了会有什么什么问题,将来会有什么风险,但很多个人投资者也不能理解这个当中的复杂性,将来有什么问题,他也不太清楚,最后出了问题,进行游行,变成了群体性的事件。这是一个很生动,很典型的例子。在进行产品的创新当中,一定要正确地选择好这个产品的投资对象。
第二个要注意的是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防止监管的缺位。美国的整个金融管理体制是有很多特点的,其中贯穿了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就是说能管的就少管,能不管的就不管,基本上是这样一种监管理念。所以它对一些投行的产品,对一些金融产品、创新产品基本上是没有非常的监管。包括像次贷这种证券化产品,实行备案注册制,注册的时候实际上它主要也还是看机构,如果备案机构本身有一定的背景,它认为比较可信,基本上就畅通无阻。我们曾经也问过在美国工作的一些律师,他们说像“两房”所做的MBS,美国证监会你只要报上去,肯定没有不批的。
这里面实际上是监管不到位变成了一种虚设的东西,没有实实在在的一种管理。这个对于许多创新产品当中的风险就不能够及时地加以发现。因为很多的创新产品是由投行做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投行更多的是关注能不能把这个产品卖出去,卖出去了它就成功了,大功告成了,至于以后怎么样可以考虑的就比较少。你放任它,实际上就是把这个风险推向了社会,推向了市场,推向了投资者,这其中也是对公众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也是有许多教训的。对于我们国家市场发展当中进行的金融创新来说,也是要吸收人家的一些教训。我觉得这个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第三个方面,就是要加强信息的披露,充分揭示风险。实际上,有许多风险如果通过比较广泛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如果了解到许多实际情况,他还是会分析,看看我是进去还是不进去,是购买还是不购买。但是如果这个信息不对称,人家就搞不明白了。这里面很重要的就是对一些中介机构的管理。比如信用评级机构等等,还有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这些机构所提供的一些证明,提供的一些评级,往往是大家比较相信的。因为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市场上,作为投资者来讲,他也很难深入到每一个发行这些创新产品的机构里面去做一个彻底地了解,这是不太可能的,他是需要通过发布的这些信息的分析来把握这个风险。所以,这些机构一定要有自律,同时也一定要进行严格的管理。这方面恰恰在美国是放的比较松的。最近美国对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提出许多的批评和指责,也反应了这个问题。当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是可以吸取许多教训的。把信息充分地揭示给投资者,使得这个市场更加透明,这个对于风险的防范是很重要的,这个对于产品的创新也是很重要的。如果说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你搞出来的产品人家就不信,不信就没有人买,那么你这个创新产品最后也是很难推广。尤其是在发生了美国的次贷危机,出现了美国的金融危机以后,这个问题可能显得更加重要。
前面是我讲的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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