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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发表演讲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 17:47  新浪财经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发表演讲
  2008年7月26-27日,由北京富邦汇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主办的“2008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高峰会”在上海古象大酒店隆重召开。新浪财经全程图文报道本次会议。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发表主题演讲。(来源: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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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26-27日,由北京富邦汇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主办的“2008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高峰会”在上海古象大酒店隆重召开。新浪财经全程图文报道本次会议。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的主题演讲。

  朱少平:各位大家好,非常高兴参加这个会,跟大家谈一下合伙企业法的问题,这个题目刚给我,原本说让我来讲一下,我说来讲什么呢,后来咱们会议组织者说,你就讲讲合伙企业发实施一年了,存在什么问题。临时受命,讲出来的对与不对,都请大家指正。讲这么三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法律通过一年了,法律实施应该取得很大的成绩,大家都知道在西方国家,做创投,做PE,当然这个PE和创投到底到底是什么概念,现在还存在争议,它就是私募股权投资,80%以上都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就要使用合伙企业法。我在过去的会议当中,我也介绍过,我们原本的有限合伙企业法是在97年出台的,这个法律在出台的时候,结果人大审议了以后,在第二次要审议的时候,有一个专家说:中国没有有限合伙,你干吗提有限合伙啊,大家说有道理啊,所以说在法律最后要表决之前,把这一项拿掉。拿掉之后,这个法律是97年8月1号实施,到98年的3月时候,两会以前陈思危同志说,中国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风险投资需要有限合伙制,那么有两个问题,我们法律原本有有限合伙,现在去掉了以后,合伙企业法里有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无限责任者,无限责任者你就没法做有限合伙,因此我法律就没法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在全国有若个地方自己作规定,在我这里做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可以采用有限合伙。后来我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时想能不能采取措施,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后来我们在98年99年,我们制定基金法的时候,原本想保护三块体系,第一证券基金,第二个产业基金,第三风险基金,想把这三块包括进来,但是后来争议很大,证券基金是证监会直接管的他一块,而我们产业基金和风险基金是私下募集的。我们的立法到底怎么立?法律最后都有一个监督管理部门,执法部门,所以三块业务是三个部门管理,最后怎么讨论都不好讨论,最后我们的法律变成证券投资基金法,后来我们说能不能制定成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当时在人大的时候,也没有规划,起草那段期间后来说这个法律争议太大,两个办法都不行,我们想还是修改我们的合伙企业法,最后就把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列入规划,那么经过两年多的研讨,这个法律就修改完了。修改这个法最核心的是,一增加有限合伙,第二加一个有限责任合伙,第三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投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这是最核心的,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因此这个法律实施以后,说老实话我们国内的反映当时还没有那么强烈,反而像高盛这样的外商投资公司他们嗅到了这个,他们组织了一个会议,说庆祝这个法的诞生,那么这个法律实施四年,那么结果怎么样呢?我总结有这么几个变化,一我们是很多的中介机构在大力的组织活动,包括我们汇金,推广这个制度,二有相当一批企业开始研究和往地方在转,第三我们有一些地方政府专门制订了规定,当然法通过的时候,过去的登记办法已经改了,比如说天津就专门针对PE投资制定了一个登记管理办法,来促进和保证这个法律的实施,第四呢我们有一些中介机构他们制定了行业组织,大家都知道行业协会是我们共同组织的机构,为维护利益,为促进事业的发展定规范行为而制定的组织,据我了解那么天津,北京,听说上海也有做。第五我们现在一些地方已经陆续登记设定了这样一些组织,最早是深圳,天津北京也有。这就是我们法律实施以来,所产生的一些积极结果,当然对我们不同的业内人士,大家对法律的学习研究都出了很大的力。这是我感受的第一点。

  全国的创投事业的发展也是蒸蒸日上,因为我们过去对这几块往往都是分开的。现在我们汇总起来,一个是风险投资,一个产业投资,还有证券投资,还有一块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投资,这几大块之间相互有包容关系,但是总体来讲这些企业快速发展,外国的和合资的基金公司进入中国,而且这块基金我估计大概有1千亿左右,事业投资也快速发展,当然了这与我们06年07年股市的快速发展也有关系。

  第二点虽然说法律实施一年了,但是我们中国的企业对这个法律了解还不太多,因此还不敢作,有些人在理解过程中对法律有一些分歧,大家知道我们修改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允许法人合伙,那么在登记的时候,有人说容许法人合伙,法人在里面承担什么责任?比如说某一个企业登记部门说公司法规定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投资,但是不能成为投资对象的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是不能承担无限责任的,事实上他在验这个话的时候,就把中间这么一句话去掉了。因为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出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能成为承担对方的连带责任人,这个是什么概念呢,这一条实际上在立法的时候,我们就费了很大劲。我们在审议的时候,也提出来,但是当时没想到这么一条,因为我们当时正在修改合伙企业法,我们就意识到这个,修改合伙企业法肯定有企业要承担企业的合伙人,如果有这么一条我说那麻烦了,千万千万要改了,第一次你上会的时候没有,你现在要修改光你提意见不行,但是一经上会以后,如果再改的话,必须要会议的组织人员提出意见来,后来我就找了陈思危的秘书。后来他说委员长不在,干脆你就回去写一个条。我原来要求是加在后面,就是公司可以对外投资,但不得成为投资对象连带责任人,除法律另外规定除外,这两个法律两个之间已经协调了,但是我们有些同志只看前面的话,不看后面的话,因此登记的时候,他说你这个公司,不能担任无限合伙人,这是不行的。有些人就直接给我打电话,有些人直接给法案室直接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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