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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今:合理使用22条规定的12项的合理使用情境(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9日 20:48 新浪财经

  那么,从个人欣赏涉及的问题来看,表面是版权人团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纷争,但背后是个人用户和他使用定性的问题。由于法律的定位,定为权利的例外,司法实务认定间接侵权时又回避了个人欣赏的性质。法律上认为是这样的,客观上造成网络运营商和版权人的利益分立,我们认为这些链接行为,是帮助了侵权行为的。首先网站在认定侵权的时候,是个人使用还是间接侵权,但是,我们司法回避了对个人欣赏的定型我们认为,现在22条个人欣赏是合理的,这种制度的设计,客观上造成了网络运营商和版权人利益的分立,陷入了无休止的纷争。

  关于引用抗辩。在87个涉及合理使用的案件中,有24件是涉及到合理引用的,我们认为这是非常正常的,那目前的问题是,关于引用的数量和分量,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无法统一规定。

  我最后说一下第四部分,第四部分是我们的结论和思考。结论和建议。我们的结论就是说,在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权利限制这个问题上,不仅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潮流,更要明晰我们现在权利限制。权利限制,法律规定,可从立法上分为三类,一是为促进基本人权的目的权利限制。第二是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权利限制,它具体涉及到图书馆教育使用,这样公共利益的限制,要体现著作权法的社会性。

  第三种著作权限制,以消除市场失灵为目的的权利限制。消除市场失灵也有条件,这部分的权利限制规定有可能进行变动,甚至部分失去存在的必要,那么,最后建议,在第二次著作权法修改,第一点合理使用标准即三步检验法,我们应该上升为法律22条,第二是缩限个人使用的范围,把欣赏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第三是要扩充图书馆例外的条款,要明确受益人,要明确图书馆是公益性的图书馆,并且把复制权例外扩大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第四解决技术保护措施与权利限制的冲突,增加禁止规避行为的例外条款。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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