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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今:合理使用22条规定的12项的合理使用情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9日 20:48 新浪财经

  中国企业法律保障高峰论坛于2008年4月19日在湖北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开幕。新浪财经独家网络支持本次会议。以下为华东政法大学张今教授发表主题演讲。

  张今:谢谢大家,我实际上讲的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我讲的合理使用实案调查和分析。2007年底国家版权局启动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这个调研工作,有12项议题,就是12个调研题目,其中有一个题目就是权利的限制,这个版权的限制,就是叫合理使用22条规定的12项的合理使用情境。为了使这个项目尽量建立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它在著作权法当中的情况,所以,我进行了一些数据的统计,看一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合理使用的案件。这个工作进行了两个月,由政法大学的本科生协助我们,我们的数据来源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和北京法院网,一共有8385份,这些案件中经过查阅,我们一共查到了87件涉及合理使用的案件。这是背景情况。

  接下来,我们对案件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首先从著作权分布地区,北京地区是最多的,其次是广东,接下来是江苏、上海。那么,我们认为这样数据的分布,从地区来看,从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它存在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而著作权跟一个地方的文化产业是密切相关的。我们看了一下合理使用案件的比例,在8353万件案件中合理使用案件中只有87,占总数的比例不多。虽然数量不多,有一些我们统计的,有的是调解结案,有的是撤诉的,这个是不是涉及到合理使用,我们没有统计到。我们查了这些案件后,作为一个比较典型的,能够反映我们当前合理使用的制度,在司法运行当中的情况。这还是刚才一个地区的分布。

  除了地区分布和案件的比例之外,我们还对一个数据当中合理使用抗辩的结果进行了一统计,在87个案件中,抗辩成功被采纳的是63,调解结案的是23,部分支持的是2个,其余为被告败诉,抗辩的成功率不足10%。那就是说,合理使用由被告提出来,作为不侵权的理由,但是,最终被告行为还是被认定为侵权著作权的。

  第四,我们是对抗辩请求所使用的条款,这规定的22条12项,最多使用的是公务使用,其次是引用,第三是个人使用,个人使用是对个人欣赏使用,接下来是时事新闻,没有涉及到的,一个是公开演讲。

  下面第三部分,就是对比较典型类的案件,做一个分析,这几类典型案件,我想说一个个人使用的抗辩,还有关于图书馆的,关于个人使用的抗辩,涉及个人使用的案件由13件,其中涉案作品有10例为音乐作品,超过90%与音乐产业,特别是数字音乐产业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那么,这个案件的特点反映出来,虽然抗辩理由是“个人使用”,但被告多为商业性机构,被告抗辩大多为得到支持,主要原因是被告对作品的利用和传播都是营利性的。第三个特点这些个人使用的特点都是网络化的,都是发生在互联网的。我们第一次检索是在2007年10月,2007年10月到2008年3月份,全国各地共查出约850份裁判文书,其中在互联网上传播影音作品引起纠纷的情况更加突出,抗辩理由未明确提出“个人使用”,但存在以“根据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定”的模糊抗辩的情形。那么,我们查的这些案件也是,跟前面一样,绝大部分的抗辩都没有得到支持。这样,我们对合理使用,个人欣赏,就有一个思考,就说,个人欣赏对著作权法没有限制,现在形成这样一种观点,个人使用就等于是非商业性使用,但我们认为,在当前技术条件下,个人使用的机制已经发生变化了,在审视他们合理性的,他学习使用,这是出于基本享受文化的需要。当然,为了欣赏来使用,那么,这种使用,它已经影响了音乐作品的正常使用,也影响了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是不是合理使用,还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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