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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燕绥:谈企业年金的受托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 20:40 新浪财经

  

杨燕绥:谈企业年金的受托问题

清华大学杨燕绥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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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14日, “受托人法律责任与投资绩效评估”专题论坛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多功能报告厅隆重开幕。在企业年金制度深入发展之际,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与中国民生银行联合举办了这次的中国企业年金系列论坛(7)。以下为清华大学杨燕绥教授的演讲。

  杨燕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上午好!接下来我想说的题目是受托人法律责任问题,想围绕信托、中国受托人主要特征、受托人在行为过程中的法律关系链条、受托人是不是要承担一些链接责任的问题,以及如果我们搞了集合计划,那么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会怎样,以及真正完成中国

企业年金受托人责任制的文化链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信托前面冼懿敏女士已经讲得很深刻了,我们为什么需要信托?当一方要把他的权益让渡给另一方的时候,但是这另一方还没有产生,我们社会中有这样的现象,爷爷要把他的财产给孙子,可能孙子还在妈妈的肚子里没有出来,爷爷怎么办?爷爷要在去世之前把财产交给最信任的人。当权益人要把产权权益财产让渡给一个受让人,但这个受让人还没有出生,解决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每个人工作时存的养老金是退休以后才使用,我们受托人就是解决这样的一个问题。这个受托人是什么?实际上是一个船夫,需要把权益让渡的委托人的权益最后安全地运载到受益人手中,可能是一年、十年甚至三四年,这就是受托人的价值,因此人们要求这个船夫是一个代人

理财、不谋人之财的人,这就是受托人的本质。因此,要完善养老金的受托制度,一定要把受托人的制度安排搞好,这是问题的关键。

  下面我们看中国,从04年20号令开始,中国打造了一个养老金的受托人,他的意义绝对不仅仅是中国的企业年金,他更在于中国养老金制度,甚至涉及到中国各种公益基金的管理,我们认为他是一个标杆。

  中国企业年金受托人制度安排有一些什么特征?中国的中介市场以及法制环境状况,决定了20号令的产生,为我们打造了一个养老金的全权受托人。在美国,每一个参与养老金管理的人,只要他的行为构成了受托责任,就认为他是受托人,但中国需要一个合规的机构来申请,然后经过准入,他一旦成为受托人,他就把企业养老金计划的管理、风险、责任全部承担了过来,所以我们说他是一个全权的信托责任的受托人。按照这样的规定来讲,这个受托人从企业签了信托合同,把企业年金计划接过来以后,他就要进行委托各种内部的功能管理人,通过信托合同去跟委托人签了合同,再通过委托合同去委托账户管理、资产托管以及投资管理人,最后受托人要对受益人负责任,这就是中国的结构。

  这个结构就决定了从法律上来讲,受托人和他委托的几个功能管理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非常密切和强烈的。但是,我们知道,中国是一个缺少信托文化的国家,我们现在要打造和要弥补的也就是我们的信托文化,这种文化的缺失使我们的受托人是一个很新生的事物,尤其企业年金是非常新生的事物,它的生长具有外部的压力,外部决定企业年金制度不能出一点错误,如果出问题的话,好象中国的信托制度就要向后倒退一样。而内部压力实际上是每个委托人都希望他做得最好,还有自己的横向压力,实际上更主要的还是内部的问题,受托人一旦承担他委托的几个功能管理人,他如何把功能管理人看好,压力就更大。由于我们的环境比较差,所以我们关于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一方面要强化,一方面又要看看怎样给他们一些免责的环境,因为这是一个开始,这可能是中国非常实际的一个问题。

  根据20号令,理事会可以做受托人,但是理事会的问题在全球都有一个怎样真正承担起现代养老金市场化运营条件下的社会责任,全世界都是一个挑战,尤其中国理事会自身的责任现在都难以确定,在这里我们暂时不探讨他的连带责任问题。

  受托人在行为过程中,会与委托人、各功能管理人、第三方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如果搞集合计划,受托人和受托人委员会之间将发生法律关系,甚至连带的责任关系。

  在受托人的连带责任这个问题上,我在跟香港强积金的专家们聊管理养老金的体会是什么,他们都会非常真诚地告诉你,那就是你24小时不要睡觉,你要睁大眼睛,要看着这个计划,千万不要出问题,这就是他们做受托人的感觉。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因为他和他内部的功能管理人,甚至他们之间会有一些连带责任,所以事关重大,这就是受托人的角色,什么是受托人?这就是他的角色。所以这里确定受托人法律上的连带责任,我们知道连带责任就是法律责任产生的一些连带关系,它通常是指两个以上责任人要共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比较深刻和敏感的问题。

  根据责任发生的范畴,可以依法把连带责任确定在民事范围、刑事范围,现在需要开发的是在养老金的信托这个范围怎么办。它也可能发生在受托人的内部,就是受托人、受托机构和他委托的各功能管理人之间,这是受托人内部。也可能发生在外部,就是受托人和第三方之间。除了依法确定信托责任,可能还会依据法律在合同里加以约定,或者免责,当然这都是有法律前提下的,免责可能会通过约定的方式、放弃的方式,也可能通过判决和程序法当中的过时等措施对受托人免责,这些一定是有法律前提,既合理又合法的前提下。从规则原则来讲,可能会因为过错而要承担,还可能因为无过错而要承担。由于养老金资产规模巨大,一般会产生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连带责任,但是养老金资产的规模巨大,是否要进行分割,现在是立法学整个文化当中要研究的问题。受托人与功能管理人之间尤其中国的制度,一个受托人和他管信息的账户管理人、管资产的投资管理人还有资产托管人之间是单连带还是环连带,这个问题是要认真对待和加以规定的问题。

  我们看一下美国的一个条例,受托人有过错,给其它内部的功能管理人或者其它的管理人之间创造了一个违规的条件,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托人就要为他人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内部功能管理人违规了,受托人没有发现和作出合理处理,最后造成的结果受托人也要承担责任。

  中国自20号令颁布以后的三年里,由于缺乏信托文化,企业年金发展的步履艰难,但可喜的是没有后退。我们打造了分清法律责任的风控链,怎么能够让委托人愿意干和挣到钱,现在我们正在打造它的价值链。集合计划应当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安排,不能把原来的法律责任和功能混在一起,而是功能分清的情况下大家怎么合作。产生了集合计划以后,受托人的连带责任可能变得更加复杂了,在实践中有各类集合的结果,可能是委托人的集合,多雇主计划,这不止是中国,也是全球的计划,也可能是管理上的集合,一个受托人将多个计划合并管理,也可能是受托人的集合,就是覆盖行业和地区的联合受托人,如受托人委员会,不管哪一种情况,我们在立法当中都要追踪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构成这样的制度安排。

  因此,集合受托人的连带法律责任,因为受托人对第三方债务共同承担责任的时候怎么办,这个在中国的信托法有规定,但是并不详细,没深入进去,法律责任当中的这个责任是什么?还需要深入研究。集合受托人任意受托人在违规条件下对另一个受托人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是作为过错责任,在美国的《保障法》里讲得很清楚。中国的法律和美国的法律之间是有差异的,哪一个科学、更合理、更有效,中国人的观念是要找一个适合我们中国的东西。

  关于完善中国企业年金受托人责任制的市场。我们过去几年完善了养老金市场,企业年金首先打开了养老金市场,构成了一个风险控制的链条,现在大家正在讨论怎么做集合计划,和不同的功能管理人之间以及功能管理人和受托人之间怎么合作,大家构成一个价值链,让大家都能够用最低的成本做好这个计划,正在构建价值链。但是我们说中国是一个缺信托文化的国家,无论风控链还是价值链,我们现在要依赖于文化链,这是要一个真心实意的,而不是说一套做一套,确实要像香港和美国基金朋友们讲的那样,要做就认真做,24小时不睡觉,睁大眼睛看这个计划不要出问题。当投入的成本和养老金的规模涨到临界点的时候,规模效应实现了,以后就应该是去挣钱,但那时候更怕掉链子。我们要不要构建第三个链条,也是贯穿风险工作链和价值链的文化链,这个文化链应当说是打造中国信托文化,我们保护企业年金这个市场标杆,推动中国养老金市场规范发展,推动中国

社保基金安全管理以及其它公共基金安全管理的信托文化及受托人制度安排,它是一个依托。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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