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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沪职工月缴上限1034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 13:28 新闻晚报

  晚报讯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发布《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宣布自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新规定,上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但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938元提高到1034元。

  本市公积金月缴存额基本上每年调整一次,新缴存标准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昨日发布的通知称,从今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6年月平均工资。在7月1日之前,上海普通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938元,是2005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7月1日后,将按2006年的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1034元执行。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其月缴存额上限也由从去年的1610元上调164元至1774元。

  对缴存额下限,通知规定,2007年度上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0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也按照此标准执行。

  尽管上限提高,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200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此外,今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作者: □记者钱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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