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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第一大税案了犹未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 02:13 第一财经日报

  赵杰

  广西第一大税案“8·30税案”(见本报2007年1月4日报道)近日宣判,五名主要被告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公司两名出纳免予刑事处罚。

  至此,这起经过三次开庭,并延期审理两次的案件尘埃落定。据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提供消息,所有被告一律不再决定上诉。

  综合的结果

  按照法院宣判,防城港市顺发车船金属回收公司(下称“顺发公司”)董事长陆丽娟、东兴市桂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称“桂联公司”)祝土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顺发公司总经理伍能生、顺发公司东兴分公司陈强、桂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善平均是“判二缓三”;两公司出纳黄谨、陈兴则免予刑事处罚。

  “这样一个结果的给出经过了很艰难的过程,”一位直接接触案件庭审过程的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是“综合协调了方方面面意见的结果。

  此前记者在参与此案报道过程中了解到,此案三次开庭过程中,有两次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防城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王德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压力很大”,曾多次向上级汇报,并多次增加人员、投入进行调查取证。几次到湖南去学习经验,据有关部门提供给本报记者的资料,从2005年9月起,防城港市公安、税务部门就调动了全市骨干力量,采取“地毯式”稽查和侦查活动,询问、关押30多人。

  “顺发公司在当地已经颇具规模。”一名当地官员认为,“方方面面的意见”肯定是要顾及到的。

  上述律师告诉本报记者,“8·30税案”每次开庭的法庭辩论都异常激烈,法庭外也一直争议不休。从公安、税务部门最早的指控

虚开发票5.6亿多元人民币,到检察院指控虚开金额9000多万元人民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税务、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就分歧不断。

  几番波折

  其实,“8·30税案”的主要压力应该来自于湖南娄底的一起废旧物资收购公司虚开发票案,后者最终被当地法院宣判无罪。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虚开抵扣税款发票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0万元人民币以上,就构成了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单位犯罪的涉嫌被告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个人犯罪的可以判处死刑。

  2006年10月9日防城港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以后,防城港市检察院变更诉讼代表人一次,补充追加被告单位华粤公司一次,要求补充侦查一次,人民法院审限一个月,延期审理两次,先后开庭三次,开庭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6天,至2007年5月26日判决,一审历时7个多月。

  第三次开庭前,本报记者在防城港采访过程中发现,当时在7名自然人被告和2名单位被告的16名辩护律师之间,意见也一度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也并非完全一致。几名主要被告的辩护律师力争“无罪”辩护,而也有被告的辩护律师则选择责任外推以洗当事人罪名。

  据上述直接接触案件人士透露,此前,合议庭曾提出过无罪的判决意见,但审委会意见不一致。第三次开庭以后,合议庭基本达成一致,认为顺发公司下属网点属于顺发公司的代理人,下属收购网点的货物就是顺发公司的货物,顺发公司有义务和责任为下属网点收购废旧货物开具发票。桂联公司与顺发公司东兴分公司下属网点有货物交易关系,从而认为本案的犯罪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考虑到本案涉及的方方面面关系和利益,最后防城港市政法委出面沟通协调,达成了目前这样一个折中方案。”他告诉本报记者。

  有法学专家认为,从娄底税案到“8·30税案”,在取证、有罪与无罪、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认定、公司犯罪与个人犯罪、此罪与彼罪等各个方面都暴露了目前此类税案从税务制度、公安侦查取证到司法程序等很多方面的不足,从而导致了即便立案也多不了了之的状况。就后者而言,其涉及的发票开具行为在性质上存有巨大争议,同时说明我国现有刑法与税法的严重脱节。

  同时,他认为,此案结束以后,有关机关和法学界人士应该从中思考和探索一些新的命题,及早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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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0税案”回放

  2004年上半年,顺发公司向防城港市税务局提出减免税款1000多万元的申请。同年6月,后者对其进行了减免申请核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1000万元以上税款,公司的年销售额需在2亿元以上。税务局在核查时,发现顺发公司在与客户方进行交易时,支付货款只是一种假象,存在虚开发票的可能。于是,该局就将这一情况上报到了自治区国税局,后者接到报告后随即向自治区公安厅做了汇报。2005年8月30日,接到上级指示的防城港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了专案组进行侦查,命名为“8·30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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