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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开矿须先期缴纳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 18:41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宁6月19日电 (记者 吕雪莉) “谁破坏,谁治理”。按照这一原则,青海省日前出台了《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的义务。

  青海省境内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矿业已逐步发展成为支柱产业。但是,多年来的矿产品开采加剧了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带来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

  此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由采矿权人缴存不低于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费用的保证金,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资源与环境成本。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根据一定标准存储保证金。

  办法规定,青海省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由

财政部门监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
国土资源部
门初审前存储保证金,已经取得采矿权的,在办法实施起6个月内存储。保证金归采矿权人所有,在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后返还。对拒绝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登记和年检手续。对拒不恢复治理和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矿山企业,保证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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