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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月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 15:43 新民晚报

  居住不满五年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本报讯 近日,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本市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标准仍按本市2005年公布的标准执行,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从2007年7月15日起,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办法。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什么是“普通住房”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5]59号)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

  -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 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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