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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能源管理努力突破瓶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 04:17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上海6月13日电 (记者 励漪) 2002年,上海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大力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至今已累计综合节能300多万吨标准煤。但这样一个相对有效的节能模式却发展得并不顺利,上海市经委节能环保处处长陈金海告诉记者,“直到现在,合同能源管理在上海还不能说已经推广开了。”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以节省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节能项目由节能公司组织实施,节能公司以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获得利润,收回投资。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

能源管理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叫“节能效益分享型”,即由节能公司投入全部或者由客户和节能公司各承担部分节能项目资金,合同期内节能公司与客户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一种叫“节能量保证型”,由客户承担全部节能项目资金,由节能公司实施节能项目,以保证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节能量,并承担未达到预期节能量对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客户拥有节能设备和全部的节能效益。

  不管是哪种类型,都必须先有设备上的投资。到目前为止,国内

商业银行基本上还没有介入,它们对节能项目还非常陌生。加上发展初期的节能公司缺乏必要信用记录,影响了银行贷款的申请和信用担保。

  不过,关于“节能效益的确定”也是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一大瓶颈。许多情况下,节能效益并不是改造后与改造前做简单的减法,还有很多复杂的因素要考虑。比如空调系统,受天气影响很大。如果改造前一年15天高温,而后一年30天高温,那么改造后的节能量可能达不到预期,难免引起纠纷。还有,节能并不是单一的硬件问题,管理体制、规章制度、人的意识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节能效果,也就是说,要达到节能目标必须“软硬兼施”。因此,希望有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来对节能量进行最终检测。

  令人高兴的是,政府的推动力越来越大。现在,上海政府部门已经组成专家班子,对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测评,凡是达到预期效果的,由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返还节能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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