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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收费调价前须经成本监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23:44 北京商报
今年7月1日起,北京市城市基本医疗收费等实施政府定价14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在调价前必须进行成本监审。经营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北京市发改委昨日下发了《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了14项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包括食盐、燃气、供热、供水、城市轨道客运、基本医疗诊疗费等。 凡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都要开展成本监审,否则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制定或调整价格。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定调价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实施的成本监审。定期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和服务成本按照一定的年度间隔时限实施经常性的成本监审。 在成本监审中,如果经营者违反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将被通报批评。如果经营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将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同时记入经营者成本监审诚信档案。 14类受监审的商品和服务 □食盐 □燃气 □供热 □水利工程供水、城市及排水 □城市轨道客运、公交电、汽车客运 □普通出租小轿车客运 □高速公路通行费 □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网络工程费、移址开通费、暂停恢复费 □基本医疗诊疗费、挂号费、床位费和手术费 □列入听证目录的游览参观点门票、月票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公办教育收费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环卫垃圾处理 □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赵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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