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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缓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04:37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6月12日电 (记者 孙秀艳) 国家环保总局今日公布了关于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指出,该项目在进一步论证前应予缓建,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必须报送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并发布公告,然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在公告和备案之前,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今年2月和3月,钱左生、李慧兰等人分别向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和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主要理由包括项目选址不当和公众参与程序未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复议决定指出,北京市环保局依据2005年的

政策法规批复该项目环评报告书的行为并无不当,环保总局对该批复予以维持。但是,由于垃圾填埋场所在地政府并未落实市环保局1995年环评审批时提出的“填埋场界外500米之内不宜兴建永久居住设施、现有设施应予搬迁”的要求,致使厂址周围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导致该项目可能加重该区域居民的环境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在完成论证之前,该项目应予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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