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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里屯垃圾焚烧项目被明令缓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00:44 北京商报
一个原本看似简单的区级垃圾处理项目,最终需要由国家的环保机构审批。在上周国家环保总局建议北京市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进一步论证前应予缓建后,昨天环保总局又公布了关于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指出,该项目在进一步论证前应予缓建,并全面公开论证过程,扩大征求公众意见范围。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必须报送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并发布公告,然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在公告和备案之前,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在选址问题上,复议决定指出,由于垃圾填埋场所在地政府并未落实北京市环保局1995年对该项目依托的垃圾填埋场环评审批时提出的要求,致使厂址周围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环境功能实际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目前在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旁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能加重该区域居民的环境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环保总局建议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参照《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技术规范,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在完成科学论证之前,该项目应予缓建。 在公众参与问题上,环保总局建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该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应当全面公开论证过程,同时在更大范围内客观、全面、公开地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报送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环保总局备案。未经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公告并报环保总局备案的,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朱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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